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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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中青发[2006]55号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引导、鼓励广大青年和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共青团中央在2002年颁行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志愿服务事业的新发展,制定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对于进一步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两个便利化”,深入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和谐行动,壮大志愿者队伍、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夯实志愿服务事业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现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共青团中央
                    2006年11月7日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见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见附件2)。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发布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定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定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图案见附件3)。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带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识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参考式样)(下载)
  附件2:“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参考式样)(下载)
  附件3:中国注册志愿者标识(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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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开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文化部长于一九八八年访问澳大利亚。
  (二)澳大利亚环境艺术部长于一九八八年或一九八九年访问中国。
  (三)中国文艺家代表团五至七人于一九八九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两周。
  (四)澳大利亚文艺家代表团五至七人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五)中国摄影家代表团二至三人于一九八八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两周。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至三人于一九八九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
  (六)中国音乐家代表团三至四人于一九八八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两周。
  (七)双方互派画家一至二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为期不少于六周。
  (八)中国民族音乐和舞蹈家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问澳大利亚。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九)澳大利亚舞蹈编导格雷姆·墨菲于一九八九年来华与上海芭蕾舞团进行业务创作。
  (十)上海人民艺术剧院导演或设计师一人访问澳大利亚,重点与普莱鲍克斯剧院进行业务交流。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一)中国成都歌舞团演员张平于一九八八年七月至九月访问澳大利亚,并与澳大利亚舞蹈团合作演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二)澳大利亚艺术管理考察团访问中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三)澳大利亚艺术教育代表团访问中国(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四)中国一名作曲家(如可能,建议电子音乐方面的作曲家)和一名翻译访问澳大利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五)中方派一戏剧学院院长访问澳大利亚。具体事宜另行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六)双方各派一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七)中方派北京京剧四团于一九八八年到澳大利亚访问演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十八)澳大利亚著名女高音歌唱家琼·萨瑟兰(JOANSUTHERLAND)在适当的时候访问中国。
  (十九)澳大利亚普莱鲍克斯剧院音乐剧组十五人于一九八八年到中国演出音乐剧《乔乔桑》。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澳大利亚木偶团SPARE PARTS五人和木偶艺术家RICHARD BRADSHAW于一九八八年到中国演出,并与中国木偶剧团进行业务交流。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一)中国北京故宫博物院宫庭服饰展览于一九八八年到澳大利亚展出。有关经费等具体事宜由双方主办单位另行商定。
  (二十二)中国西藏文物展览于一九八九年到澳大利亚展出。有关经费等具体事宜由双方主办单位另行商定。
  (二十三)中国陶瓷艺术或其他艺术展览于一九八九年到澳大利亚展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四)澳大利亚当代绘画展览于一九八八年到中国展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五)澳大利亚版画展览于一九八九年到中国展出。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十六)双方互派设计师和城市规划工作者到对方国家访问。具体事宜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设计局和澳大利亚委员会设计局另行商定。
  (二十七)双方互派园林专家到对方国家访问、考察、交流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为期两周。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十八)双方鼓励互派音乐、舞蹈、戏剧、美术、杂技等方面的艺术家和专家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短期讲学和业务交流。
  (二十九)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艺术院校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人员往来和资料交换。

 二、图书、出版
  (一)中国图书馆代表团五人于一九八八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两周。
  (二)澳方派图书馆专家(一至二人)到中国讲学,为期一至六个月。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图书馆专业人员或教师(一至三人)到澳大利亚图书馆进修,为期一年。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资料交换。
  (五)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进行业务交流,交换出版物和专业资料,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艺作品。
  (六)中方在澳大利亚举办一次图书展览。中方欢迎澳大利亚在中国举办图书展览。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单位另行商定。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中国新闻工作者小组于一九八八年访问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新闻工作者小组于一九八九年访问中国。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各自的广播电视机构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并进行人员和业务交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澳大利亚广播委员会(包括澳大利亚广播电台)根据一九八七年九月签署的合作协议,积极开展双方之间的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三)根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澳大利亚广播电台继续互派人员到对方电台工作。
  (四)根据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北京广播学院和澳大利亚广播公司,包括澳大利亚广播电台互派培训人员。
  (五)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周。澳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中国电影周(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推迟项目)。
  (六)中方于一九八八年举办澳大利亚电影回顾展(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计划中项目)。
  (七)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学术交流、人员交流和资料交换。

 四、教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教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教育部门另行商定。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科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成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目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
  (四)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到对方国家任教或工作的教师、专家所需费用和报酬,除本计划条款已作规定的项目外,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协商解决。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销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五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代   表              代    表
     于问陶                洛夫德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1994年6月1日,国务院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改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