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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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13号 1995年4月2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等8部门《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气功管理的暂行规定

开展气功活动既有明显的祛病强身作用,又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气功愈来愈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和重视。但是,气功活动中还确实存在着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现象。有的冒充气功师和特异功能者进行“教功、治病”,愚弄群众骗人钱财,危害群众身体健康;有的搞极端个人主义,财迷心窍,把气功商品化、高价传授、胡乱收费、坑人利己,使群众蒙受不应有的损失;有的自吹自擂,故弄玄虚,培植门派势力,搞封建迷信活动;有的甚至做出不利社会安定的事情,影响着气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开展气功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各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此暂行规定:
第一条 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是我市一级气功组织,是受政府委托教功、练功、进行康复调理、开展气功及人体生命科学研究的主管部门。任何功法必须接受它的监督管理,不准在我市搞垂直领导。
第二条 市属各县、市、区及驻市各单位的气功组织,应向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备案、汇报工作,接受领导,并负有整顿气功秩序,管理气功活动的责任和义务。凡没建立气功科学研究会的县、市、区,其辖区内的气功医院、气功学校、人体生命科研组织,一律由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气功科学研究会所属的分会、研究会、委员会、辅导总站、康复咨询中心、气功学校,是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会、传授功法和进行康复调理、组织集体练功的承办单位。
第四条 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凡举办气功学习班、康复调理、咨询、讲座或报告会,首先要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申请登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有关规定举办。
第五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班教功者,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助理气功师资格证和我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发放的教功资格证,方可申办教功许可证。外地来我市的气功人员必须持有省市颁发的气功师证和当地气功科学研究会的介绍信,到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办理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气功活动。
第六条 举办气功学习班、报告 会、气功讲座、气功门诊、内销气功资料,一律经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办理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凡经市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批同意,实行收费的气功活动,要本着“以气养气”的原则,按照市气功咨询服务中心规定合理收费,严禁滥收费,并要按规定及时上缴,作为我市气功管理费用和研究基金。未经批准擅自收费者,均属非法行为。
第八条 各级气功组织的气功教师在开展气功活动中,都要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要讲功德、讲科学、讲文明、讲团结、维护好气功声誉,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气功活动非法牟利,更不得借特异功能和气功之名进行诈骗和封建迷入活动。
第十条 气功单位各功法、各门派及气功爱好者,都要坚决贯彻和认真执行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关于“传功不传教、尊师不拜师”的规定,抵制帮会活动,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凡在报刊、广播、电视上登载、播放或散发气功办班、报告、教功、治病广告的,其内容须先经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审查同意,并在广告原件上加盖邢台市气功科学研究地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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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考核范围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4年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考核范围的通知


2004-03-01

教考试厅函〔2004〕1号


  鉴于2004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时间调整为10月16日和17日举行,经研究决定,2004年成人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政治科时事部分的考核范围调整为:2003年7月至2004 年6月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述变化及时通知本地区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