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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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进出境港澳旅客,如携带有中国海关法规规定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一律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持《港澳居民回乡证》进出境的港澳旅客,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申报手续。以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199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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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7〕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我市城市供水工作的实际,结合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吉建办明电〔200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安全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城市供水企业,要把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城市生活用水保供保质工程,并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城市供水有关的各职能部门要坚决服从市政府关于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的各项指令,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开展集中整治、综合治理,加大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力度,全面排查并消除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隐患,确保我市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市供水质量,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确保源水安全

源水水质是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的首要环节。各级环保、水利、公安部门,要全面排查和治理我市城区及各县(市)水源地周边及汇水区域内的污染源,防止非法排污污染源水水质。以地表水作为源水的,环保部门要对取水口附近水域实施连续水质检测,严密监视水质变化情况。以地下水作为源水的,也要及时检测水质质量,对新开辟的地下水源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并入公共供水管网。

要立即开展水源地流域污染排查治理和环保专项行动,积极配合省政府组织的源水上游环保专项治理行动,确保源水安全,提高源水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水质检测系统,综合整治供水设施

要针对城市供水体系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从源水水质检测、净水厂出厂水水质检测,到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环节的全程水质检测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对净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进行连续检测和质量控制。定期对出厂水进行全分析,通过科学合理布置水质采样点,对水质进行全程跟踪检测。

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不合格二次供水设施。重点检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培训情况;运行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查验运行记录;按照《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储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水质化验等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严禁储水箱(池)溢流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防止汛期污水倒灌污染水质。督促管理单位排查二次供水设施周边环境,消除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各类污染源。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用于城市生活用水的自建供水设施进行严格检查。重点检查自建供水设施,是否建设了完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配备了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实施连续水质检测。没有水质检测设施的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定检测次数进行水质检测。对不具备上述条件,水质不合格的自建供水设施要限期整改。禁止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并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准将地下水和自来水作为居民饮用水混合使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查以水为主要原料的食品加工企业的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质。在长春市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停止审批自建供水设施,严禁开采、使用地下水作为城市生活用水,保护地下水资源。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城市供水企业要加强源水管线、市区城市供水管网巡查力度,排查压埋管线、在公共供水设施周围堆放有害物质等威胁管网安全造成水质污染的各种因素。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隐患。城市供水企业要及时发现、及时抢修管网漏水,防止水质污染。

四、几点要求

(一)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处理解决威胁城市供水安全的各类隐患。

(二)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管理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加强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收到实效。各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大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电视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城市街路广告、报纸宣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动员全社会积极主动监督威胁供水安全的各种行为,形成全民参与依法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安全的合力。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40号



关于印发《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经商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部制定了《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随时报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全国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随着化学危险货物运输量逐年增多,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逐年增加。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35227户,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81854辆,从业人员164215人。但由于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数量多、企业经营规模小,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老旧,加上一些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业户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生产作业条件差,从而使得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运输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改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状况,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的职责分工要求,和吴邦国副总理2001年4月2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结合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特提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整治的工作重点和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工作,集中力量对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进行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要以加强剧毒、放射性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和仓储安全管理为重点,严格审核经营业户经营资质、运输车辆技术条件、操作人员从业资格、规范化学危险货物准运证发放程序并严格控制总量,落实装卸、仓储、运输各环节的责任和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由资质合格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运输企业集约经营、运输车辆技术条件全部达标、设施设备明显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操作流程符合标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到位、企业经营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基本目标,坚决遏制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促进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确保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序。

  二、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此次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专项整治由交通部牵头,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资质认定、运输车辆、设施设备技术条件的审核,核发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核发从业资格证。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仓储设施的消防检查,确定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车辆的行车路线、通行时间并核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压力容器的检验,核发检验合格证。

  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所确定的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负责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准运等许可事项审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要对所审批和许可项目而产生安全事故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切实改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形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加强领导,搞好配合协调。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领导工作,并要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3、重新全面审验经营资质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的要求,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由具备经营资质的道路货运企业来经营。对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业户重新进行审验,确保参运企业的设施、设备和人员具备安全运输的条件。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应暂缓登记,暂停营业。严禁个体运输业户和车辆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运输户,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注销其经营许可证件;停止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的自备车辆(即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审批,具备条件的待专项整治后,可采取申请成立从事化学危险货物专业运输企业的办法,经批准后方可运输;停止一次性、临时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和准运许可审批。

  4、全面检验运输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技术状况。

  专项整治期间,要对所有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车况达不到一级标准的货车不得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凡不符合运输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营运车辆,要立即停运或予以更新。加强仓储设施安全检查,不符合标准的或过期失效的设施、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全面贯彻落实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加强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无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企业要为职工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职工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6、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

  凡从事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注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严禁承运无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承运化学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和标志灯方可运行。禁止不符合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条件的货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公安部门要强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准运证的发放,并要在准运证发放后的5日内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同时要加强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分工储存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技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要加强对压力容器检验证的发放与管理,实行定期检测,把好压力容器技术质量关。

  对成批量的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要避开人群密集地,并有专车押运,提前做好疏导工作。

  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杜绝公路“三乱”,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时,除应携带上述的有关证件和标志外,其他证件一律取消。今后,凡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确需增加的有关证件,必须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7、贯彻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规章和标准,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在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包装等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和《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的要求,实现化学危险货物运输业务流程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运输车辆和设备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的使用和管理、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制度不全、执行不力、运输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要限期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8、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组织机构,并制定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一旦发生,要及时组织抢救,协调处理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建立内部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预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工作。

  9、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加大化学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宣传力度。在加强运输安全生产法规宣传的同时,要搜集整理典型运输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广泛进行宣传,以警示广大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简报、政务专刊的报道工作,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三、有关具体要求

  1、此次专项整治现在开始至9月底结束, 10月中旬进行总结。

  2、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部门职责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尽快开展专项整治。

  3、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交通部,并由交通部汇总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