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7:00   浏览:8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农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现将《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我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视频动员会精神和本方案要求,把秋季行动作为科技入户工程的重要内容,制定目标,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同时,要加强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努力做好宣传工作。各省级农业部门和部属各有关单位,要尽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秋季行动的具体方案,于9月15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

  传真:010-64193347

  电子邮件:nyszgp@agri.gov.cn



  附件: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方案

  为了指导全国各级农业部门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结合上半年春季行动的实践经验,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秋季行动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目标,抓住秋冬种生产的关键季节,以粮食主产区和冬小麦等秋冬种主要作物为重点,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一步推进科技入户工程的实施。

  秋季行动应实现以下目标:免费为5000万户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建立核心示范区8000万亩,辐射带动2.5亿亩;提高肥料利用率3~5个百分点,亩节本增效20元以上,总节本增效50亿元以上。同时,通过秋季行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认识,加大各级财政的支持力度,探索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以科研为基础、以推广为主体、以企业为纽带、以农民为对象的科学施肥体系的建立,引导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提高科学施肥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通过层层抓好示范工作,引导农民主动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我部将在全国选择政府重视、农业部门工作基础较好的200个产粮大县,作为秋季行动的示范县。每个示范县要建立示范农户5000户,带动5万户,落实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0万亩以上。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组织实施好国家级示范县工作的同时,设立各自的示范区,全面展示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带动这项技术大面积推广应用。

  (二)加强技术培训。结合科技入户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工程的实施,加大技术培训力度,使基层农技人员准确掌握土壤测试、田间试验、配方制定等技术,提高技术指导水平。要把对农民的培训作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重点,采取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和方法。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基层技术人员和示范户的培训工作。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络和地方广播电视等媒体,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送到千家万户。

  (三)完善技术体系。通过全面开展土壤测试和田间试验,摸清冬小麦等主要农作物需肥规律、土壤供肥性能和肥料效应,修订土壤养分丰缺指标,完善不同区域农作物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各方面的作用,整合力量,协同工作,强化基础研究,开发施肥新技术、新方法及配套产品,逐步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秋季行动为契机,大力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建设,强化公益性职能,稳定队伍,提高素质。同时,积极探索技物结合、连锁配送的技术推广方式,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提供有力的保障。

  (四)强化肥料市场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通过强化农资市场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肥料市场整治力度,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研究制定规划和有关政策。各级农业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及科学施肥规划,以推动和指导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通过加强对测土配方施肥扶持政策的研究,逐步建立稳定的财政专项支持制度;通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推进“沃土工程”的实施,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通过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引导肥料生产、经销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通过加强立法调研,加快肥料立法进程,将肥料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我部秋季行动主要工作安排

  (一)部署秋季行动。8月下旬,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视频动员大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围绕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总结春季行动经验,全面动员部署秋季行动工作。

  (二)组织开展秋季集中宣传。9至10月份,我部将组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农民日报等媒体,深入各地采访秋季行动中的典型经验,对测土配方施肥进行集中宣传。农民日报、农村杂志社、CCTV-7、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要继续开辟专栏,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同时组织当地媒体,与中央各大媒体相配合,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宣传工作。

  (三)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按照农、财两部制定的《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和《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抓紧抓好项目的实施。10月份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活动,确保组织到位、技术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在部领导17个粮食生产联系省份建立示范点,深入探索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模式。

  (四)组织秋季肥料市场专项整治。8月份重点对复混肥料、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监督抽查。9月份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动员会,举办“放心农资论坛”。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联合督查。

  (五)开展各级技术培训。我部已组织专家编制《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手册》,制作了相关技术音像资料,为大规模开展技术培训提供了条件。8至11月份将继续组织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农户开展技术指导,并对省级和示范县技术骨干进行培训。

  (六)组织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9月份组织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会,考察现场、培训技术、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长效机制。

  (七)召开大、中型肥料企业座谈会。8月份组织召开大、中型肥料企业座谈会,通报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进展情况,研讨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机制,推动配方肥生产和经销体系的发展。

  (八)组织全国农垦系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在重点垦区和农场搞好测土配方施肥的基础上,推动全国各垦区广泛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各项工作。在土肥技术人员、测土仪器设备和施肥机械装备较好的农场周边,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工作。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确定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服务工作的农场和乡镇,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协调辖区内的农场和周边乡镇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部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解决秋季行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各地、各单位相关事宜,听取各地、各单位开展秋季行动的情况汇报。联席会议由部领导主持,由部机关各有关司局和部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部办公厅、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领导组成,挂靠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整个行动的工作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成立专门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工作的组织开展。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细化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增加投入。在财政部的大力支持下,今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补助开展测土配方施肥试点工作。同时,我部将在优粮工程、沃土工程等项目中,加大对这项技术推广的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支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添置仪器设备,完善设施条件,使土壤测试实现快速、准确和批量化,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标准化水平。努力筹措资金,争取财政专项,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做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三)加强督促检查。部联席会议办公室保持与各地和各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通过网上查询、电话联系、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开展秋季行动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发挥好科技入户专家组垂直向下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形成上下互动的专家监督检查机制,将秋季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实效。

  测土配方施肥秋季行动的时间期限为8月下旬到11月底。活动结束后,各地对秋季行动要进行认真总结。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政府


无锡市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管理办法
无锡市政府


(1990年9月2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凡排污单位都必须在市、县(市)环境保护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领取《排污限量证》。
第五条 排污单位申报排污须如实填写《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排放水污染物限量证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第六条 申报领取《排污限量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污染物必须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范围内;
(二)排污管道流向合理,雨污分流,清浊分流,不渗漏;
(三)废水排放口相对集中,分别安装计量装置,并编号、设立标志,留出采样和监测位置;
(四)有专门的监测机构或监测人员。
第七条 排污申报的内容:
(一)工业企业排污单位:
1.主要产品及产量,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生产流程及有毒有害物在生产流程中的产生量和平衡图;
2.正常作业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单位产品或万元产值的排放量及年度排放总量(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应以车间为单位进行物料衡算);
3.治理污染名称、设施,工艺流程,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效果;
4.工业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排放管道网络图;
5.治理污染的规划,包括用水量及污染物排放量的年削减计划。
(二)医院、疗养院、饭店和宾馆等生活污水排放单位:
1.单位基本情况;
2.污水排放规律、去向和排放量,污染物的浓度;
3.污染治理的情况;
4.其他需要申报的情况。
第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当提前十五天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的需排污的项目必须在试产前三个月内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章 登记发证
第十条 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县(市)辖区内县属排污单位申报排污的登记和发放《排污限量证》,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其他排污单位排污申报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第十一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受理排污单位的申报后,应在三十天内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答复。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在七天内颁发《排污限量证》。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不予登记,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三条 《排污限量证》有效期为两年。排污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申领新证。
第十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必须建立污染源档案,实行一证一档案制度。
第十五条 持有《排污限量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月30日前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报送当月的有关监测数据。
第十七条 市、县(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污单位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四次,监测结果在监测后七天内报市、县(市)环境保护局。
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下属排污单位应每月监测一次,并在七天内将监测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
第十八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抽测和检查,被检查的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虚报。
第十九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将限量排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限量证》的限量要求,严禁超量排放。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在12小时内口头报告市、县(市)环境保护局。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应向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对于重大污染事故,市、县(市)环境保护局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执行排污申报和限量排污成绩显著的排污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超标排污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企业不得升级,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企业家或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由市、县(市)环境保护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除外):
(一)逾期未办理申报领证手续或谎报登记事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绝办理申报领证手续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无证超标排污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四)超过《排污限量证》规定的限量排污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屡禁不止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排污限量证》,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五)不予登记、在限期内又达不到治理要求,造成水环境严重污染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停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或阻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直接责任者和法定代表人月工资3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县(市)环境保护局可处以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下的罚款,市环境保护局可处以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罚款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处罚单位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均可检举揭发,经查实后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9月27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中国民用航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民航各省(区、市)局,航站各机场:
为改善支线航空营运环境,发展国内支线航空运输,现将调整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乘坐国内支线飞机旅客收取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从现行每人50元降低到每人10元。
二、国内支线飞机指70座涡桨及50座以下各类支线飞机(含进口支线飞机)。
三、各机场代收的10元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的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专用票据。收取的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应用于机场的建
设与改造。
四、降低乘坐支线飞机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另行制定。



200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