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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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3〕2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郑州市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优化大型商业网点布局,促进郑州商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郑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是指在本市市区内新建(含新设)、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大型专业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等大型商业网点,在立项或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等对新开大型商业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听证,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土地、工商等部门组织。

第五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前了解和掌握本次听证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二)负责主持听证会;

(三)按照议程要求,做好听证工作,维持听证秩序;

(四)审阅听证记录,审核听证意见。

第六条 听证会代表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社区组织、相关企业和消费者代表及专家组成。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构成及人数。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由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聘请。听证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申请人的企业概况、发展规划及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二)要求申请人回答有关问题;

(三)对拟开设的大型商业网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查阅听证会记录和听证意见;

(五)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听证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听证纪律、维护听证秩序;

(二)保守商业秘密,对听证会内容不随便外传;

(三)公正反映情况和提出意见;

(四)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公民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旁听。

第十条 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符合要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建筑平面图及周边环境示意图;

(三)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收到听证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受理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会议通知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申请人说明拟开设大型商业网点的有关情况;

(三)听证会代表对申请人进行提问,发表意见,陈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申请人作最后陈述;

(五)听证会主持人作总结;

(六)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 听证会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结论性意见的,可休会,择日举行第二次听证会。

第十五条 市商品流通管理部门应在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依据听证会笔录形成听证结论意见,并送达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作为审批决策依据。

第十六条 听证会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听证会组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听证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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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试述德国法律发达之原因

何旺翔
(南京大学法学院 南京 21009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即我们俗称的德国,位于欧洲中部,土地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居欧洲第三,与日本相当。但其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却雄居欧洲第一,世界第三。其高度发达的法律体系正是造就其经济水平高度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犹太民族、日尔曼民族、中华民族并称为世界最有智慧的三个民族。前两者早已踏上了腾飞之路,而中华之腾飞也指日可待。中国长期以来都在移植外国的法律,特别是德国的法律,并以此来促进本国法制的健全,从而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而在移植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究外国法律,特别是德国法律高度发达的原因。作为日尔曼法的延续者、民法法系的突出代表——德国法为何能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其法律为何能在其社会发展中发挥如此巨大的作用?正是处于振兴之中的中国所试图探知的。
一、 德国法律发展史概述
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是其法律发达的外部表现,透过其中更可以发现其法律发达的根本原因。因此要探求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必须先了解德国法律的发展史。
早期日尔曼人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世纪日尔曼人的部族生活时代,当时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是部族习惯。到公元1世纪以后,日尔曼人的氏族社会已出现解体的征象,开始走上了形成国家的道路。而真正的法律也伴随着国家的形成而形成。随着日尔曼人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阶级分化,各部落也开始形成阶级联盟。同时适用于不同部族的部族法也逐步形成,但由于部族法是不成文的,口耳相传,所以大都失传。但透过一些仅存的记载可知,当时民主气氛极浓,法律的创造大都是基于全体自由人的共同意志之上,而非单个人的权力之上,①因此其部族法又被称为“人民法”。
到法兰克王国时期,法律的主要渊源仍然是习惯法,但其成文法的比例已大大提高。其中最著名的是《撒利克法典》,其是从收集、整理习惯法开始,经过当时精通习惯法且文化较高的人士汇集整理,并与当地长老商讨,最终由国王委派的罗马法学家或基督教僧侣进行编纂,并译成拉丁文。尽管其是习惯法的汇编,但在外表上是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并经民众大会通过才公布。其中关于“动产追及权”制度的规定更是对现代物权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纠问式的诉讼程序也逐步形成。
公元843年,法兰克王国分裂成西法兰克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和中王国,东法兰克王国后来就成为了现在的德国。此后历经德意志王国、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德国逐步陷入四分五裂的封建割据状态。其间出现了经帝国议会中封建主同意而公布的制定法,而且复兴罗马法的运动也逐步展开,罗马法的德国化的运动也逐步深入,其间法学家的作用日益突现。
直至1862年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以其著名的“铁血政策”才使德国重新走上了统一的道路。在德国走向统一的过程中,其先后制定颁布了1848年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这些宪法为德国统一后的1871年帝国宪法制定奠定了基础。②同时一些民商法的颁布也成为1900年《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历史渊源。
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典,初步形成了其法典化的传统。至魏玛共和国,通过了历史上著名的《魏玛宪法》,开创了诸如宪法条文数最多,公民权保护最详尽等许多历史之最。同时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其经济法律体系也日趋成熟,并最终定型,从而在世界上形成了一个新的重
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然而进入法西斯统治时期,德国法律发展进入了最黑暗的阶段,甚至出现了倒退。但随着二战的结束,法西斯战败投降,德国进入了两德并立的时期。西德对1900年《德国民法典》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并逐步完善发展了经济法律体系。同期间,西德于1957年设立了宪法法院,来处理违宪审查的事项。而东德则效仿1900年《德国民法典》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并成立了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较小的法律争端。
1990年10月3日两德正式合并,东德地区的法律全部被废止,而西德的法律则继续延用。同时由于欧盟地位的进一步巩固,欧盟的法律也被引入了德国,成为德国地位最高的法律渊源。
二、 透过德国法律发展史分析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
其实德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谈不上悠久,更无法与历史可追溯至传说中“三皇五帝”时期的中华法律相媲美。那么为何其法律却日益发达,而中华之法律在近代却日益没落呢?通过对两者法律发展历史仔细分析可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即专制;而德国法律文化的传统精神是法治,即民主。在日尔曼法时期,任何一部法律的通过必须由民众大会进行表决。尽管表决的方式极其原始,但终究在人们心中埋下了民主的种子。纵使德国法律发展经历过种种挫折,但一旦冬天过去,人们心中的民主的种子必将重新萌芽。另外在中华历史的长河中,统一是主流,而统治者为了维护这一统一局面,只有通过镇压的手段来促使内部的统一,这种镇压从根本上泯灭了新的不同思想的产生。而德国长期处于分裂的状态,即使在表面上统一的时期,其内部部族的争斗也从未停止过。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成为了各方妥协的产物,并以其来制衡各方。而正是由于这种制衡的机制在实质上使得这种法律保护了社会各方面的权利,体现出了一种相互制衡下的公正。再者,中国地大物博的自然条件使其不需要与外交流便可自己自足;而德国的寸土之地使得其在任何历史发展阶段必须不断与外交流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其结果就是封闭的中华法律体系与开放的德国法律体系的相应产生。封闭的结果是思想的陈旧,社会的落后;而开放的结果则是内外先进思想的交流与社会的进步。
将德国的法律发展过程与中国法律发展过程进行简单比较之后,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便清晰可见了。但这只是从两个国家宏观上比较得出的结果。具体而言,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德国法律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与外界交流,不断吸收他国先进法律传统的过程。在德国法律发展的早期,即日尔曼法时期,日尔曼人引入罗马法来解决日尔曼人与外族人,以及外族人之间的纠纷。以后随着对罗马法的逐步吸收,罗马法最终成为德国封建法的重要渊源。著名的《德国民法典》也是以《学说汇纂》为参照模型编纂而成,就是近代德国法律中的许多制度、许多概念都可以在古罗马法中找到其原型。到了近代,德国在许多方面继承了法国法的原则和制度。其中诸如统一民族国家的国体形式等民主政治制度的引入更是构建起了德国近代联邦制的宪政体制。正是由于这种不断的对外交流,引进吸收,使得德国的法律发展充分吸收了他国的法律发展的智慧成果和历史经验教训,从而有力的推动了其法律发展的进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自我探索造成的浪费。而这正是现代中国振兴法制所应走的道路。
其次,德国法律发达不仅源于其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学习精神,更在于其有消化吸收的能力,即拥有一大批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学家。正是由于这样一批人,使得德国法律的发展不再是简单的模仿,而是从根本上的创新。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指导作用,在德国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③正是德国法学家对罗马法的研究传播,使得各联邦采用了罗马法;正是德国法学家在本国掀起的罗马法复兴运动,才使罗马法的理念深入人心;也正是德国法学家的深入研究,才诞生了一个又一个广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法律制度。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正是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由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等思辩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的。④德国从来都不缺乏法学家,而萨维尼正是其中的杰出代表。正是萨维尼使得历史法学派成为当时欧洲法学界的主流学派;正是萨维尼对罗马法的深入研究,特别是对罗马私法学理论的研究,使得西方私法学体系趋于完善;正是萨维尼创立了在国际私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本座说”。更有人将萨维尼称为“法学上的牛顿或达尔文”。正是像萨维尼这样的一批德国法学家积极参与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活动,提出了许多具有重要影响的理论学说,并以此影响着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从业者,才使得德国的法律不断进步,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再次,德国作为民法法系国家的杰出代表,其法律成文化的特点也是其法律发达的原因之一。无论是宪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构成的“六法全书”,还是各种形式的单行成文法规,都注重对法的原则、概念作详尽、缜密的研究,都注重对法律用语表述的准确。正是由于这种法律成文化的特点使得法律更加稳定。同时由于其法条抽象性、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使得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思维重视演绎推理,从而锻炼了其法律思维的能力,使得法律在法律从业者的思维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
最后,德国法律的发展并不是单纯的脱离实际的学理上的研究,其无时无刻不在针对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改革措施。当原有习惯法不再能有效调节因社会发展而变得复杂起来的各种利益冲突时,德国掀起了复兴罗马法的运动,将大量的罗马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引入到德国法之中。当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时,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应运而生。正是这种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改革,才使得德国法律真正发挥了调控社会的作用,才使得德国成为一次又一次法律革命的策源地。
其实德国法律发达的原因远不止这些,其他诸如完善的司法体制、独特的法学教育模式等都是德国法律发达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其学术色彩浓烈的法学教育模式培养造就了一大批知名法学家和理论功底深厚的法官、律师。发达的法律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促使了人类不断向前进步。中国要走向富强、民主、文明,发展法律是根本,是前提。而通过对德国法律发达原因的了解,必将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再联系以中国的实际,中国法律之发达必将指日可待,中华之腾飞也必将为期不远!



① 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第5页。
② 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第75页。
③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401页。
④ 何勤华主编:《德国法律发达史》,第108页。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6〕113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山州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施工企业是指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州,进入我州承接公路、铁路、电站、房屋建筑、煤矿、非煤矿山等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施工企业)。
第三条 凡承接本州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标的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施工企业,必须按本办法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备案和年度备案。对临时到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对长期在我州承接建设工程的外来施工企业需进行年度备案。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可凭有关许可证件承担已备案的单项工程的施工;取得《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认定书》的外来施工企业,在备案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该县不再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手续而直接进行有关工程项目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须进行单项工程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接到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日)30日内,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办理年度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须在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年度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在辖区内固定办公住所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在文山州内承建工程情况;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情况;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证明材料;
(七)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业绩情况。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年度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州、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业主要督促外来施工企业,按规定到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管理备案手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外来企业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十一条 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外来施工企业的安全备案和后续管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加强对施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跟踪检查。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各县安全管理备案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办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备案手续的外来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其实施停产整顿,督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予施工。对既不办理安全管理备案又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停产整顿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对经备案审查,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并及时向工程发包方提出重新发包,变更施工单位的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