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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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计委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制定的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将实行适度超前发展的战略,电力建设的任务仍然很重,特别是国家改革电力建设的投资体制后,属于地方经济发展增加的用电量,主要由地方建电站解决。实行这一改革,我省对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将要承担相当部分的建设资金。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就是多
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电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工作。企业缴纳电力建设资金后,要从挖掘内部潜力,努力降低成本入手,增强自我消化的能力,实施细则中确定的减免范围原则上不再扩大。省和返回各地(市)的电力建设资金
,要专款专用,切实保证重点电力项目和主要送变电配套工程的建设,不得挪作它用。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重复征收和另定标准。
电力建设资金由省电力工业局负责征收,征收中遇到的问题,商省计委研究解决。

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111号文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通知和中央赋予我省特殊政策、灵活措施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征收范围和标准:凡省电网直供的所有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每度用电量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二分钱,由用户按月随电费缴纳。对下列的工业产品、单位、地区用电予以区别对待:
小型合成氨、钙镁磷肥、农药等三种支农工业产品的生产用电,仍按一九八七年的规定办,即每度电只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四厘,不再增加;
电石、电解铝(不含铝加工)的生产用电仍按一九八七年的规定办,即每度电只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五厘,不再增加;
趸售电量每度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一分二厘;
实行新电价的电量暂不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城乡居民生活照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照明、城建部门管辖的公共照明、各类学校教学及托幼所(不含校办工厂)、电视广播、科研试验、医院、民政部门直接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企事业单位以及省定贫困县(至一九九○年止)的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第三条 部队的生产和营业性用电,一律依照地方标准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生活用电、机关、学校、军事、医院、科研等用电,免征电力建设资金。
第四条 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作为我省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委托福建省电力工业局负责征收,每月二十五日前将上月收缴的资金如数上缴省集资办在省建设银行开立的电力建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省建行每半年向国家计委、财政部和水电部报送一次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
使用和结存情况,同时抄报国家经委和抄送省集资办、计委、财政厅、经委、电力工业局。
第五条 电力建设资金(包括一九八七年征收的)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资于电力建设。
第六条 电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由省计委会同省电力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电力建设计划安排具体项目,按当年投资计划由省集资办划拨资金委托省建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监督使用。
省电力局在开展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工作中所需的业务和劳务经费,按省电力局实际征收上缴金额的2%,由省集资办从电力建设资金中按季拨给。
第七条 凡应缴交电力建设资金而没有按时缴交的单位,供电部门有权采取适当的经济制裁或限制供电的措施。
第八条 省电网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按各地(市)实际征收金额(以供电局计)返回部分给各地(市),其中福州、三明市各返回10%,龙岩、宁德、建阳、莆田、漳州、泉州(含石狮市)等地(市)各返回15%。返回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应集中用于与省电网联网的骨干送变
电工程和列入省基建计划的个别地方骨干电站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省电网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省用部分专项用于大中型电厂(站)和主要送变电工程建设。
使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鼓励集资办电和实行各种电价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72号)和国家经委、水电部、物价总局(1987)第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集资办电政策办理。产权按该项资金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归省
所有,并按比例分电分利。地方分得的电量,用于地方企业、市政生活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央在各地现有企业的今后新增电量。
第十条 对电力建设资金免征一切税金(包括支付省电力工业局的业务和劳务经费)。
第十一条 地方独立小电网(含与省电网补充调节部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另行征收电力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政府闽政〔1987〕4号《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暂行办法》和省电力局闽电财〔1987〕144号关于贯彻执行闽政〔1987〕4号文的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198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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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律文献汉译英的理解与表达问题

王春晖


一、 法律词语的理解
法律文书中的词语是构成法律文书最基本的单位。对法律文书中一些专业词语的正确理解,是翻译法律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在翻译构成中,不能正确理解原文词义是无法进行翻译的。关于词语的理解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 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性
一个法律词在不同的场合,译成英文有不同的含义,要正确理解法律原文的词义,必须注意词义在上下文中的一致,切不能拘泥于字面上的一致,如果保持字面上的一致,译文往往不能准确达意。请看下面句子,“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解释”,在汉英词典上可译成:“construe”、“explanation”、“exposition”、“interpretation”,但这个句子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正式解释,选择“interpretation”,较为恰当故译成“In case of any divergence of interpretations. The English text shall prevail”。再看下面一例,“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原文中的“特许权使用费”要译的准确是不大容易的,如果译成“fee of special permitted right”不能体现出原文的含义。根据规范文件的正式解释及其在句中的作用,本句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专利、商标以及文学、艺术、科学著作等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所以把“特许权使用费”译成“royalty”才能体现出与原文的一致性。故译成英文为:“Royalties arising in a Contraction State and paid to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may be taxed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2、注意同义词在译文中的不同含义
在进行法律文书汉译英翻译过程中,有时会碰到不少汉语意义相同的词,但这些词在不同的搭配中和特定的上下文中,是有明显区别的,译者一定要注意语言的逻辑性,勤查专业工具书。例如:“草签文本”和“草签合同”,这两个术语中的“草签”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是指“缩写签字,草签时,当事人只签其姓名的第一个字母(如:John Smith草签为 “J.S”),所以“草签文本”这条术语应译成:“initialed text”而后者的“草签”是指构成对合同条款的认证,但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草签合同”应译成:“referendum contract”。再如:“正式协议”和“正式声明”这两条术语中的“正式”就不能盲目地套用,必须弄清它们之间的不同含义。第一个“正式”是指“符合规定的”;第二个“正式”是表示“官方权威性的”,因此,“正式协议”应译作:“formal agreement”而“正式声明”则译成:“official statement”。我们再看下列一组单词:observe, obey, abide by, comply with,这几个词在词典上都有“遵守”的含义,但在法律文书的翻译中并不都是同义词,在不同的条文中就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这一条文中的主语是“活动”,汉译英时谓语动词应选择“comply with”,表示“to act in accordance with a provision, rule, demand”。故译成:“All the activities of a joint venture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laws, decrees and pertinent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从法律概念上理解词义
概念是思维的基本形式,它反映着事物最本质的特征。从事法律文书汉英翻译,除了需要熟悉法律专业术语外,还要对法律词语的内容和结构进行分析,找出它们的共同点和不同点,再把经过分析而得出的深层含义从汉语转译成英语。例如:“国际公约”就不能译成“public international treaty”,因为这里的“国际公约”是指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一重大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约的多边条约,所以应译成:“general multilateral convention”; 互不侵犯条约应译成:“treaty of mutual non-aggressions”,而不译成: “pact of mutual non-aggression”,因为 pact常被认为比 treaty较不重要或约束力较弱的协定。“诉讼参加人”就不应译成 “litigant”,而应译成 ‘litigant participant”,因为它是指参与诉讼或顶的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等;而 “litigant” 主要指“诉讼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人权限”不译成“authority of legal body”, 应译为“corporate power”,这里 power”是指“权利范围”。
4、 正确选择结构词
翻译法律文书,除了对专门词语进行仔细斟酌,还要特别注意正确地选择结构词,例如:(1)“合营个方”应译成“parties to the venture”, 这里的介词“to”不能用 “of”代替,因为 “to”是指“作为一方参加某个机构”。(2)“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英译为:“The undersigned have agreed up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which shall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Agreement”,此句中“同意”后的介词应用 upon 或on,不用 to, 因为“agree upon”是指“对下列规则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的意见一致”。(3)“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由双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此句中的“由 …..,也可由 ….. ”选择“or”就可以了,不能用 and,因为这里是一种选择关系,英译为: “through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by a Chinese arbitration agency or through arbitration by another arbitration agency agreed upon by the both parties”,(4)“外国企业的所的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句中的“以 …..”就不能简单的套用 “by means of ” 或“according to”,这里的“以 …. ”是指“以….换算”;应选择“in terms of”表示“以 …..换算”,所以选择其他结构词是不能准确达意的。(5)“如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了合同执行时间达180天以上,双方应重新讨论并对以后合同的执行达成协议”。此句中的“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影响 ….”是指“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缘故影响 ….”所以应选用 “in case the consequences of” 较好一些,译成:“In case the consequences of a force majeure event affect the contract execution for more than 180 days, the parties shall conven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upon the further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英文中的结构词属于“小”词,但不要因为它们“小”而不加以注意,其实这些词比实义词更难掌握,在汉英翻译中,决不能与汉语句子等同套用,要紧紧抓住结构词在上下文以及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的逻辑关系,从比较中分辨出其词义及翻译方法,比如,汉语中的动词词组,英译时就常处理成介词短语,如“违法”就可译成“against the law”, “欠债”译成“in debt”,“在审讯中”译成 “at bar”等。
二、译文的表达
句子理解之后,紧接着就是表达问题。汉英翻译不同于英汉翻译的是理解汉语,表达英语,这难免要受汉语习惯的影响,在选词、造句中总会有点“汉式英文”的味道。这仿佛是汉译英过程中的通病,但我们在汉英翻译中应尽量避免受汉语思维习惯的影响,要多注意两种语言的差异,使译文准确、流畅。但是翻译法律文书应该以“严谨”为宗旨,如果流畅和准确发生矛盾时,应选择后者。现举几个不当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兹证明张三(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现在未婚。
英译:This is to certify that Zhang San (male, born on October, 3, 1960) is now unmarried.
分析:在这份公证书中,所证明的事项是张目前的婚姻状况,所以译成:“Zhang San (male, born on October, 3, 1960): present marital status is unmarried.
例二:签订经济合同的通常做法是由有关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主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英译:The usual way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 is that one of interested parties puts forward his suggestion that a contract be signed and clearly sets forth the specific contents of major provisions in the contract.
分析:此句的主要内容是“签订合同时,通常的做法是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规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先将“签订经济合同”译成状语“in the course of signing an economic contract”,再译“通常的做法是”为 “the usual practice is”,这里的“做法”是指习惯、惯例,因此“way”应改为 “practice”。中间的”由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签订合同的建议”应改译成带逻辑主语的不定式结构 “for one of the interested parties to….”,体现出原文的由合同当事人提出“建议”;另外这里的“建议”应改用 propose加名词从句,比 put forward a suggestion显得更严谨些。
例三:李明在中国居住期间没有受过刑事制裁。
英译:Li Ming has not been punished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law during his living in China.
分析:此句中的“not to be punished” 与表示一段时间的during 短语连用不恰当,况且,此句证明的是“没有受过刑罚的记载”,而“触犯刑律”也应译成:“commit an offence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所以改译成:“Li Ming has no record of committing offences against the criminal law” 意义更具体明确;另外,“在中国居住期间”应译为“during his residence in China”,“居住”这个词选用 “residence”而不用 “living”,更强调一个住所的永久性和合法性。
例四:本保证书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将于贵恭喜收到全部已经买方承兑和我行背书保证的远期汇票之日终止。
英译:This letter of Guarantee wi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is day and will lose its effect when your company has received all the usance drafts accepted by the Buyer and endorsed by our Bank.
分析:法律文书中表示义务或规定时,第三人称后面要用 “shall”不用 “will”. “from this day”不确切,宜改为 “on its issuing draft”。 “will lose its effect”也用得欠妥, “effect”在这里的含义是“效应、结果”;况且此句的关键内容是指“有效期到何时终止”,故应选择 “remain valid until…” 结构;另外“your company” 宜改为“you”。故后面的这一句应译成: “…shall remain valid until you have received all the usance drafts accepted by the Buyer and endorsed by our Bank”.
例五: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英译: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for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 belongs to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分析:“the right of interpretation for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不能准确地表达出“解释细则的权利”,应改为 “the right of interpreting the Detailed Rules and Regulations”。句中谓语动词 “belong to” 也用得欠妥:“belong to” 的含义是“属于…的财产”,这里的“属于”是指“权利、权力等为 ….所有”,故应选用 “reside in ”,如:“决定权属于上级机构”,译为:“The power of decision resides in the higher authorities”.
结束语
法律文书汉英翻译涉及的问题很多,但最重要的问题乃是理解和表达。在英译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译者必须深入理解原文中的每个词语在具体上下文中的含义,着重领会法律文件语言的确切性;在表达时,要对每个经过挑选的英文词、句进行仔细推敲,选择出最确切的表达方式。当然,表达也应该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切不可一拿到文件就动笔翻译,这样很难保证译文的质量。译者在翻译时,一定要不厌其烦地勤查专业工具书,对译文一改再改,使其达到严谨、准确、规范。



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公安部、国家计委、劳动部、物资部、农业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关于切实加强小矿山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经)委,劳动人事厅(劳动局),物资厅(局),乡镇企业局,煤炭厅(局、公司),建材局(公司):
近几年来,农村乡镇、个体经营者及部门、单位开办的煤炭、化学、金属和非金属等小型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发展很快,对我国矿业生产和农民脱贫致富起了促进作用。但是,不少地方的小矿山爆破器材管理混乱,炸药、雷管乱存乱放,领取无手续,剩余不清退,私拿、私藏、转
送、转让的情况甚为突出,被盗案件不断发生。非法买卖和非法生产的情况也在一些地方存在。犯罪分子利用弄到的炸药、雷管,进行爆炸、杀人,制造破坏事件屡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带来很大威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7〕66号文件),改变目前这种混乱状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管理好爆破器材,是保障采矿安全,促进矿业生产,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纠正一些单位存在的“爆破器材管理与已无关”,“爆破器材管严了会影响搞活经济”的糊涂认识,以及只抓生产,不抓安全,只重视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
。小矿山的主管部门要把爆破器材管理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之中,作为一项经常工作,认真管好。物资部门要做好爆破器材供应工作。公安机关要协同有关部门,对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计委、经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清理整顿小矿山工作,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管理进行一次整顿。凡不具备爆破器材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和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条件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开采证”,物资部门不得供应爆破器材。已经发了“开采证”的,如爆破器材管理混乱,要限期
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凡整顿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没有保证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或由主管部门吊销“开采证”。在清理整顿中,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爆破器材管理的规定,使从业人员知法懂法,自觉遵守国家法规。
三、小矿山集中的地方,其主管部门要与物资、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因地制宜成立各种形式的管理爆破器材的服务性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矿山所需的爆破器材,提供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等各种服务,并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切实
加强起来。各地物资部门要按照小矿山分布情况,逐步分片设立爆破器材供应站,就地就近组织供应,尽量做到送货上门。
四、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严格储存管理。各地要根据小矿山分布情况和交通地理环境,采取统一规划和自觉自愿相结合的办法,分片建立爆破器材储存库,设可靠人员看管。可以乡、镇或村为单位建库,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库,有条件的还可单独建库。同时,要逐步推广在小矿山
设置安全牢固的爆破器材专用储存柜,存放少量爆破器材,防止丢失、被盗。
五、加强对接触爆破器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小矿山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对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严格审查,并进行业务培训。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小矿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考核,合格者发给“爆破员作业证”,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管理责任制。所有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尤其是爆破器材领用、清退制度。要把爆破器材的
管理纳入承包内容,既包生产指标,也包安全指标,并与经济利益挂钩,做到奖惩分明,使爆破器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目前一些地方采取了给雷管编码,领取、使用时按人按号登记的办法,效果较好,可以推广。
七、各地公安机关要配合小矿山主管部门,对小矿山的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爆破器材丢失被盗的案件,要抓紧追查和收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非法制造、买卖、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派
出所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储存、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和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加强管理,定期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以上请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8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