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钟建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22:15:22   浏览:95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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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钟建林
“3•11”大地震给日本人民带来的挑战和困难正在进行着。
  “3•11”大地震给世界人民的影响正在以各种形式演绎着。
  日本人民对“3•11”大地震的态度和应对,正被全世界人民关注和重视着。
  而对国人来说,则应该不仅仅是关注和重视,而且还应该借此机会好好学习日本人民。
  难道不该向日本人民学习点什么?
  史上最高级别的九级大地震光临日本,而且带来了海啸和核泄露。然而,日本人民表现出的就是冷静、沉着和秩序,没有惊慌,更没有混乱!
  大灾大难面前,日本人民如此表现,绝非偶然,实为必然。
  有例为证。江平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永远的校长”,中国法学界、知识界的学术良心,在其《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中,记叙了他在日本法学学术交流期间的亲眼所见。他说道:“这个会的后半段是移到神户去开的。而神户在半年多前,恰恰遇了强地震。阪神大地震带来了很大的破坏。我们到神户时,住宿和开会地点都在人造岛上,市区地震遗迹仍然随处可见,日本民族在遇到灾害时那种镇定和纪律,给与会者以深刻印象。我记得当时有一位美国教授说,尽管你看到家破人亡的灾民,成群结队地集中到某个地方,等待政府当局发放救济用品和食品,但他们在外国电视镜头前,绝不轻易流下眼泪,排队秩序井然。这个民族,是绝不可小看的民族!”
  央视名记白岩松先生,在其《幸福了吗?》一书中,记录了日本人民的日常生活。书中写道:“在涩谷等东京繁华地带,看行人过红绿灯是必须拍摄的项目。红灯时,无人穿越;绿灯时,汹涌人潮鱼贯穿行,的确壮观。日本大城市中,人们的交通主要依靠地铁。高峰时,车厢里的椅子都能收起来,大家都站着,为了节省空间,到了非高峰期,椅子才放下;而在车厢里,很少有人跷二郎腿,打电话也被视为不礼貌的行为;无论购物还是吃饭,都是有秩序地排队,无人加塞儿。”
  我也有过与日本人民简单交往的亲身经历,更有在全世界背景下对“日本人”这三个字的亲身感受。就是这亲身经历和亲身感受,不得不让人觉得日本人民确实是值得学习的。
  那是早些年有一次到欧洲旅游。在瑞士琉森,徜徉在那洁净而美丽的小城街道,让人感慨“故乡无此好湖山”。期间,碰到一对外国老年夫妇相携旅游,同样是在街道上流连忘返。我可弄不清他们是美国人呢,还是英国人,反正不会是亚洲人。其时,他们想要合影了,于是请我帮忙拍一张。我自然很乐意。事毕,他们一声声地“Thank you!”不停,我则微笑着左右摇手连连表示没关系。突然间,我明明白白听到他们说了一声“Are you Japanese?”有限的英语会话能力,还是让我知道他们是在问我是不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以小学生水平的英语友好的回答了他们。
  从欧洲回来,一晃就是好几年过去了。但我至今还在疑惑:为什么他们就不问我是中国人、韩国人、或者越南人,而偏偏要问是不是日本人?要知道,在与他们简短的交往中,我实在是做到了乐于助人、亲和有加的!
  还是那次欧洲旅游,从法兰克福到罗马途中,因对号入座的原因,我周围居然没有一个人是一起同行的游伴。看到邻座是一个黑头发、黄皮肤的中年女士,我以为她是中国人,为打发无聊时间,于是用中文问她是哪个省的。她转个头来,面相极其谦和,说了句“I am Japanese”。原来她是日本人!“I am Chinese”,我友好地介绍着自己,她则对我报以微笑,那微笑中满是真诚和友好。此情此景,让人不禁想起徐志摩的美丽诗篇《沙扬娜拉--赠日本女郎》。
  还想起了鲁迅先生曾经在日本仙台时弃医从文的求学经历,更想起了鲁迅先生笔下那治学严谨而又和霭可亲的藤野先生。
  如今让人痛心的是,日本“3•11”大地震中,仙台竟然是重灾区,整个仙台机场都被海水淹没!
  藤野先生的后人可还安好?像藤野先生一样的日本人民可还安好?
  大灾大难面前,坚忍的日本人民正在抢险救灾,重建家园,希冀新生。一切困难重重,却又一切秩序井然!
  而反观国人,在日本“3•11”大地震发生后,居然发生了抢购碘盐的咄咄怪事!有网络文章对此说得好,“日本没乱,中国却先乱了”。
  为什么会这样?
  难道国人不该向日本人民好好学习点什么?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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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 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有关方面积极行动,较好地完成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的任务,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区也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自查自纠不深入、披露问题不全面、信息沟通不及时等问题,必须予以重视,认真加以改进。为进一步做好检查验收和总结报告阶段的工作,切实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全面检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是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和人民群众社会保障权益的重要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前两个阶段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充分利用多部门联动机制,认真做好后两个阶段的工作。既要解决侵占、挪用、贪污、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也要解决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深化源头治理,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社保基金管理监督的长效机制。

二、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工作

检查验收工作是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巩固工作成果的重要手段,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心制定检查验收方案,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检查验收主要应审核自查自纠统计报表及地市社保基金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初稿,检查财务、业务账目以及数据质量和信息系统安全等情况,清点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和各类收费票据,核实结余基金的存储、保值增值等情况。同时,要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着重检查社保机构在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和费用结算,医疗机构在医保费用使用和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委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发现和解决问题。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自查自纠走过场、故意掩盖问题等情况,要进行整改补课,并对相关地区、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为确保检查验收工作质量,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和专业人员参加检查验收工作,并进行业务培训,使参加检查的人员了解相关政策,掌握业务知识,熟悉工作路径,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揭示问题,能够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好必要的经费、物质保障,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开展。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助部际领导小组搞好检查验收。

三、切实解决检查发现的问题

各地要在自查自纠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对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问题,要按照政策该清欠的清欠、该追回的追回、该处置的处置;对损失的资金要采取措施补足,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同级政府偿还有困难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同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现的挤占、挪用、贪污基金问题,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切实整改。通过专项治理发现需要完善制度、政策的问题,属于地方性的问题,由各地研究制定相关办法,属于全国性的问题要向部际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交流

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保基金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全面掌握有关情况,及时交流做法和经验,向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特别是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案件,务必及时上报。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报送的简报、书面材料、重要情况等信息进行定期汇总,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向各地通报。对重大情况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五、及时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分析总结,及时形成工作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要有数据、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避免说空话、套话。要认真填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统计表》,确保数据翔实准确,做到不漏项、不虚报。凡经部际领导小组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将退回重新修改完善。请省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2009年6月12目前,将自查自纠阶段工作情况报告和检查验收方案报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监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审计署 卫生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人事部 劳动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以利于控制职业伤害、实现安全生产、保障社会安定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安全工程跨行业、具有综合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作为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
人员。
第三条 安全工程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具有被聘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
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二)劳动卫生工程
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
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
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五)安全系统工程
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对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获得博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5.担任工程师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及其他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6.担任工程师后,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人;
7.担任工程师后,成为所从事专业的发明的主要发明人,并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获得相关专业的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具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
第八条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水平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2000字符的能力。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长期坚持生产一线安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在两小时内比较准确地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应了解计算机原理,并能熟练操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须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设计和监督监察工作。

第四章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了解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一般知识。
(三)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科学技术基础、安全系统工程学、安全管理学、安全设备工程学、安全人机工程学等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
(四)各类人员应分别掌握下列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类:
1.劳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统计学、部门安全工程、安全分析评价技术。
应具备实际工作范围所应掌握的安全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治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2.劳动卫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通风与防尘、采暖与空调、劳动卫生学和劳动卫生工程学。
应分别掌握防尘技术,防毒技术,噪声、振动及其他有害因素控制技术或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技术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还应了解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
3.特种设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可靠性工程、安全分析与事故预防技术、无损检测技术。
还应分别掌握下列两方面专业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
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方面: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事故调查分析以及爆炸安全工程、金属腐蚀与防护等有关专业知识。
起重设备安全工程方面: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保养、检验修理以及设备状态监测与诊断、设备故障分析等有关专业知识。
4.安全检测检验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计量学基础、误差分析与数理统计。
应了解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材料检测与分析技术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安全系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运筹学、安全系统控制理论、事故预测原理与方法、安全信息工程学。
还应分别掌握安全工程的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事故预测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方面专业理论与技术知识中的一个方面,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其他从事涉及安全工程不同专业的综合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掌握有关安全卫生状况评价、发展趋势判断和监控、治理的基本知识和技术,事故预测、预防和处理及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理论与技术,以及所在岗位涉及到的生产领域有关基本理论和工艺、技术等知识。
(五)除应掌握上述第(四)款所要求的五类专业技术知识中的一类外,还应了解其他四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第十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安全工程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具有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一般事故的能力。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中、小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正确运用本专业的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本岗位的技术工作程序和关键技术,解决过科研或生产中安全工程的较复杂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3.有对本专业的一般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一般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负责搜集、整理和分析国内外有关安全工程的技术资料。
6.具有指导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二)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参加过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并承担课题或项目中的主要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参加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担任其中一项的负责人或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参加完成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并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参加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参加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的主要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技术数据。
7.参加过大型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查或验收工作,独立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正确提供审查结论或验收数据。
8.作为起草人之一参加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承担其中主要部分的技术内容的编写工作。
9.参加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承担文件起草工作。
10.独立承担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正确应用有关标准和规程,制定检测细则,提供正确数据;或参加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或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及时排除常用仪器设备的故障。
11.参加过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项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主要部分的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12.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评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承担其中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参加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参加过两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或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15.独立承担过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撰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地、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
2.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较好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
4.在所从事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综合报告对改进安全工作有较大的实用价值或多项具有实用价值,工作中无重大失误;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
产;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测试检验或安全工程设施技术性能指标测试,其结果和分析评价结论通过验收认可。
5.完成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参加完成的重大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参加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技术问题。
7.参加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参加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参加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会议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一篇论文。
2.作为作者或译者之一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译著。
3.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一定学术、技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4.作为执笔人之一参加过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两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专业理论知识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熟悉与本类专业技术有关的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了解主要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制定的技术依据,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相关法规、标准、规程和规范。
(二)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参见第九条第(三)款),对本类专业技术的专业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与技术知识(参见第九条第(四)款)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安全工程其他各类专业技术的有关知识。
(三)掌握本类专业技术国内外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主要专业技术内容和基本方法,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科学的基础知识。
第十三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工作经历和能力方面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工程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安全工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具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潜在危害的能力;具有处理复杂事故的能力。
2.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过系统性较强、技术难度较高或较复杂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项目的全过程;在工作中正确运用安全工程理论知识、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现代管理科学等原理、方法和技术,解决过比较复杂的安全工程问题;针
对安全工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曾提出研究课题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并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3.有对本专业中等以上工程或科技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实施、指导的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
4.能根据安全工程工作中的信息、数据,正确、熟练地运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本类专业技术方面的状态分析和对复杂事故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或预防事故的措施。
5.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安全工程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项目验收等工作。
6.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和审核工程师完成的技术成果的能力和经历。
(二)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部分的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主持过两项有关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3.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承担过两项企业安全工程项目,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负责过新建、扩建、改造重大工程项目的安全工程方面的验收。
4.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设计和运转工作;或主持过两项中等以上规模安全工程情报资料调研分析和发展策略研究项目,并撰写分析研究报告。
5.主持过两项危险性预分析、作业环境安全或职业危害评估、治理等工作,提出有关技术措施,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6.主持过两项伤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关键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技术报告。
7.参加过两项安全工程项目仲裁检验工作,主持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并编写安全分析技术报告。
8.作为主要起草人承担过一项国家、行业的或主持过两项企业的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负责其中主要技术内容的编写任务,并协调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
9.主持制定过国家、地区、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并主持文件的起草工作。
10.主持过某类安全工程方面的检测检验工作,审定检验细则和检验报告;或主持过安全工程的专项检测检验方法或技术手段的设计、试验、审核或实施工作。
11.负责组织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承担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
12.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认证工作或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其中主要的技术工作和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过两项大中型企业安全工程监督监察工作,并主持编写监督监察报告。
13.主持完成过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或开发工作。
14.独立承担过两项大专以上水平安全工程专业教学工作(其中至少一项为专业课主讲)或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
15.主持过两项安全工程中的综合性技术工作,并主持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在业绩与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两项:
1.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得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完成的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获省、部级三等奖。
2.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安全工程课题或项目中,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作为主持人或主要参加者完成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
3.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专项管理、安全工程技术标准贯彻实施、有关安全工程的监督监察、培训、咨询、审核、认证、评估、预测、隐患治理、作业环境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工作或安全工程方面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型与仿真系统开发等项目,经主管部门或企业采纳应用后取得明显成
效;或经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对改善企业劳动条件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或对科技进步、行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
4.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检测检验技术、方法、产品的研究或设计已通过鉴定并投入使用或生产。
5.主持完成的两项安全工程方面的技术项目,经实践检验在控制和减少危害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认定。
6.组织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负责一项国家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其结论被国家行政部门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在主持完成的安全工程仲裁技术工作中,解决了两项影响安全工程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7.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订、修订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经审批后付诸实施;或主持制定的国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工程发展规划计划、系统设计或技术法规经审批后付诸实施。
8.主持设计或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投入应用。
(二)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或技术报告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主要执笔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或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
2.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技术论著或编著、译著,或者作为主要作者之一出版过五万字以上学术、技术论著或十万字以上编著、译著。
3.主持撰写过两篇专项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认定,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并对安全工程有较大的应用价值。
4.作为主要执笔人之一参加过公开出版的专业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过五万字以上的编写工作量,并被采纳、应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确认的教材,且应通过考试或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和能力、业绩与成果等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获奖人”是指该奖励等级规定数额内的获奖人员。“主要获奖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获奖人。“主要发明人”的含义与此相同。
第十八条 对从事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非安全工程专业毕业的人员,具备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有关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或通过由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培训,并同时具备评审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可申报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有关概念解释如下:
(一)劳动安全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安全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安全。
(二)劳动卫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劳动卫生工程”是指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实现对劳动环境与过程的控制,以保障劳动者的健康。
(三)特种设备
本评审条件中所说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劳动部规定的,需要由劳动部门及其认可的有资格的检验单位依法进行监察、检验并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设备。目前包括承压设备和起重设备。
承压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
起重设备是指已纳入国家监察管理的固定式与移动式起重机、提升机、电梯、架空索道等。
(四)检测、检验及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
检测是指利用特定的方法和手段,经试验鉴定,对客体的性能特征做出定性或定量描述的过程。
检验是指以单一或多个检测结果为依据,经分析归纳,对客体功能、价值做出综合判定的过程。
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是指主要用于测定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或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测试仪器及其辅助配套装备。
(五)安全系统工程
本评审条件中的“安全系统工程”是指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领域中涉及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监督监察与综合性法规标准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9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