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发[2007]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进一步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兰察布市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外省市驻我市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常住本市、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有就业要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章 政府和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扶持措施,给予残疾人特殊扶助,切实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对本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普查核实,切实按本《细则》落实残疾人就业工作。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填报相关报表。
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将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利。
财政部门每年在预算内要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的贷款,可以酌情给予适当贴息。
第四条 各级残联要加大捐赠宣传的力度,拓宽募捐领域,通过多形式和多渠道向社会多方筹措资金和物资,为残疾人就业组织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支持。
第三章 就业安置及培训
第五条 市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是指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认定的,符合计入按比例就业标准的残疾职工数。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第六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市、旗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同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外省市驻市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市残联负责。
第七条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优先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职工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者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必须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凡不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人事关系,都要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技能、特长等情况为残疾职工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
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将对上岗残疾人进行技能培训,并减免培训费。
残疾人应当积极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增强就业能力。
第四章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要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由残疾人联合会分级核定。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在岗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额(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征收。财政拨款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二月底前,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各单位发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每年三至五月,各缴费单位持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2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就业证、劳动合同和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每年六月底前,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报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相关材料核定各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残疾职工数,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作为税务部门征收的依据。
(四)每年的七至九月份为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期。
旗县市区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按当年征收总额的5%上缴市残联,建立专项调剂金,用于全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监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应当在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缴、或者减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单位经费困难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已进入破产司法程序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停产和半停产困难企业)的,可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后,于9月30日前,核发《准于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缓、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一)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奖励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扶持城镇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及农村牧区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四)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用于补助残疾人康复后的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后,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自下级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经费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内残联办字〔2004〕42号文件的规定,按照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10%的比例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从就业保障金中一次性划拨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税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政府 印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地质矿产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3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为了增进两国传统的友好关系;
根据一九八九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部级会谈备忘录中确定的地质矿产领域以及双方专家互访时提出的有关合作项目的建议;
考虑到地质矿产领域的合作应对两国有益和促进这些领域的双边合作;
达成谅解如下:
一、合作领域
(一)固体矿产(金属和非金属)地质;
(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
(三)区域地质、构造、地层、古生物;
(四)地球物理(包括遥感)和地球化学;
(五)矿物原料综合利用;
(六)矿产勘查开发;
(七)矿业规章和矿产保护;
(八)双方同意的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
二、合作形式
合作将通过下列形式来进行:
(一)互换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人员培训;
(二)共同召开会议、讨论会、工作会晤;
(三)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地质出版物、标本和标准样;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三、组织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国际合作司和印度共和国政府矿业部将作为各方所有合作项目的协调单位。
(二)协调单位负责确定项目及执行单位,检查项目进展,评估成果和提出与促进双边合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为此目的,协调单位将根据共同商定的日期定期轮流在北京和新德里举行会晤。
四、合作费用
所有参加各种合作项目人员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调单位会晤参加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工资由各自负担;所有接待费用(包括食、宿、国内交通和急诊医疗费),在互惠对等的基础上由接待方负担。其他一切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有关经济合作项目的费用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五、合作成果
(一)所有合作项目成果属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同意后可共同发表。
(二)如合作一方要求发表或转让给第三方,必须征得合作另一方的同意。
六、谅解备忘录有效期
(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
如期满前九十天,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二年。
(二)本谅解备忘录终止时,将不影响已实施和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并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条款直至全部完成。
双方同意的一九九三/一九九四年度合作项目附后。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地文、英文写成,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张文岳 V.克里斯南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