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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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必须把节能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我国人口众多,能源资源相对不足,人均拥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由于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较高,消费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能源安全,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解决我国能源问题,根本出路是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能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
  (二)必须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近几年,由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上升,特别是今年上半年,能源消耗增长仍然快于经济增长,节能工作面临更大压力,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实现“十一五”能源节约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节能工作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节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必须节能;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能优先,效率为本;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五)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按2005年价格计算)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
  三、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六)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同带动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避免由于决策失误造成能源浪费。
  (七)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要以专业化分工和提高社会效率为重点,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以满足人们需求和方便群众生活为中心,提升生活服务业。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八)积极调整工业结构。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对企业搬迁改造严格能耗准入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九)优化用能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引导企业和居民合理用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组织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直辖市及有条件的地区要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十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以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十五)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采取措施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十六)加快先进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节能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示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解决技术瓶颈。采取多种方式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落实产品质量国家免检制度,鼓励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发布节能技术政策,组织行业共性技术的推广。
  (十七)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发展改革委要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程配套资金到位,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培育节能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促进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转换机制、创新模式、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节能领域的合作。
  六、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二十)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做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工作,进一步严格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订有关节能的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制定和完善主要工业耗能设备、机动车、建筑、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能效标准以及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各地区要研究制定本地区主要耗能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位能耗限额。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把实现能耗降低的约束性目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十一五”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和行业的节能规划。
  (二十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要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公布各地区能源消耗情况;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能耗公报制度。要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
  (二十四)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节能降耗的积极性。要强化基础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其中,对实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高耗能企业,发展改革委要与各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中央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十五)完善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促进企业加快高效节能产品的研发。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推动建立国际协调互认。
  (二十六)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
  (二十七)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据此修订完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八)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禁止淘汰设备异地再用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要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和船舶等违法交易活动。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九)深化能源价格改革。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扩张,促进结构调整。落实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建立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挂钩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研究制定能耗超限额加价的政策。
  (三十)加大政府对节能的支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十一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重大项目、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
  (三十一)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三十二)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
  (三十三)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加快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建筑供热采暖按热量收费的政策,培育有利于节能的供热市场。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八、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三十五)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节能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六)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建立能够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三十七)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和行业统计等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要认真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要动员全社会节能,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要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八)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努力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本决定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地区、本行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务院;中央企业要在本决定下发后2个月内提出本企业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由国资委汇总报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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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家版权局网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加强国家版权局网站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权[2003]9号




国权[200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自2000年9月正式开通以来,在促进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加强版权行政执法,宣传普及版权保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家版权局在建设政府网站时,虽然在栏目设计上下了很大功夫,但由于受人力、财力和技术手段诸多方面的限制,网站内容不够充实,不能满足栏目设置要求,特别是未形成国家局与地方版权局信息传递和工作互动的有效机制,政府网站的功能未得到充分利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其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并于近期正式开通。为加强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电子政务的加强版权社会监管、行政执法、普法宣传等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的改版情况

2002年10月起,国家版权局网站改版工作开始启动,2003年2月底,网站改版工作基本完成。此次改版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和互联网的信息交流平台,促进版权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版权管理部门的执法效率;强化著作权法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强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及时反映全国版权保护工作动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服务功能,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版权法律知识服务。

国家版权局网站改版后形式更加生动,内容更加充实,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打击盗版”栏目。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该栏目及时了解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版权局下发的查禁各类盗版品的最新文件,查询了解最新的盗版品名录。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依据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的有关查禁盗版的文件、反盗版信息及其盗版品特征等情况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二)、增设了“内部交流”(BBS)栏目。通过此栏目的设立,建立一个全国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平台。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当地的有关版权要闻、重大活动、工作情况等通过网站报送给国家版权局,也可以通过“内部交流”栏目提出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国家版权局将通过“内部交流”栏目及时反馈有关情况。

(三)、优化了“版权动态”和“版权公报”栏目。在“版权动态”栏目中,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国家版权局和国内外版权界发生的最新的新闻,掌握国内外版权保护的最新动向;在“版权公报”栏目中,拟将国家版权局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主办的《版权公报》刊物以电子版形式予以公开,社会和公众可以随时获得国际版权界发生的重大新闻和相关国际组织的最新动态。

(四)、进一步丰富了原有栏目的内容。“法律法规”栏目中增加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及其英文译本;在原有的动态新闻基础上增加了专题新闻栏目,对版权工作中最新的热点问题进行报道与研讨;改版后的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还将进一步侧重版权保护的普法工作,增加社会和公众获得有关版权保护信息的渠道。

二、以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为依托,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版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建立和完善国家版权局政府网站,是贯彻十六大精神,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版权社会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版权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各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家版权局网站建设和信息交流工作。

加强网站建设、做好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工作,是加强版权社会监督、把握版权保护工作方向的重要前提之一。加强信息交流工作,有利于国家版权局对全国版权工作方向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有利于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全国版权保护工作的动态,有利于全国版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版权局要充分予以重视,积极配合国家版权局做好网站建设和信息交流工作。

国家版权局将把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站反馈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地方版权保护工作是否积极有效的一项内容,与先进评选工作结合起来。

(二)、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网站信息交流工作。

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推荐一名工作人员为通讯员(推荐表格见附件),负责本地版权保护工作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版权局分配的密码,以登录国家版权局网站的“内部交流”栏目的形式提供信息。

请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讯员推荐表于2003年5月10日前传真到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宣传处(010-65280038/65264622)。

(三)、信息报送的具体要求。

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每周至少向国家版权局网站报送一次本地区的工作信息(城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通过本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报送),每条信息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对重大侵权盗版线索、时效性较强的重要情况,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随时上报。部分地区不具备网络报送条件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报送国家版权局版权司信息宣传处。

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作部署的信息反馈,即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对国家版权局年度或专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日常工作的信息交流,即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宣传培训、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反盗版信息等动态性情况;3、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即本地区有关版权重大案件的发现、查处及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4、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信息主要通过“版权动态”和“反盗版信息”两个栏目反馈。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事厅


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直各机关单位人事处,省直属事业单位,各群众团体:
  现将《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推行公开招聘制度,是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推行公开招聘制度,可以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的选人用人行为,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结构调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事业单位人员总量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有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对促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对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财政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打破身份界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必须在本单位的编制数额和增人计划内,按照招聘方案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区和其他从事少数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对少数民族应聘人员应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二章 招聘条件与方式


  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聘用。对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任命或调任的人员、从涉密岗位调整且未达到解密期的人员等,可直接聘用。
  (二)考核聘用。对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执业资格的人员、省内紧缺专业需面向省外招聘的人员、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岗位和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等,采取以考核为主的方式择优聘用。
  (三)考试聘用。除(一)、(二)款所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第九条 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人员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考试招聘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公开考试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和报批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和考核;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 招聘方案的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采取考核或考试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的,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其内容包括:
  (一)经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数和空编数;
  (二)岗位设置情况;
  (三)拟招聘的岗位及人数;
  (四)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五)招聘方式及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经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凡采取考试方式招聘人员的,应由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部门)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
  (二)拟招聘岗位及名额;
  (三)招聘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考试科目;
  (五)其它须知事项。


第五章 报名与考试


  第十四条 公开招考报名时,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招聘方案,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并由考试承办机构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测试其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素质、技能等。
  第十六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共科目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命题。
  (二)专业科目笔试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会同用人单位  (部门)共同组织命题。
  (三)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由政府人事部门委托人事考试机构或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笔试成绩。
  第十七条 面试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
  (一)参加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其内容和具体方式由用人单位(部门)确定。
  (三)面试考官由有关专家及用人单位(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担任,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
  第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加权成绩高低,公布应聘者的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选。
  第十九条 采取考核方式聘用人员的,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相应的测评方式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体检


  第二十条 考核由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并对拟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体检须在指定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的合格标准,由用人单位(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和专业岗位要求确定。对体检结果要求复查的须经用人单位(部门)同意并组织复查。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聘用。空缺名额,可在后备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采取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清,以决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直接聘用、考核聘用和考试聘用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遵照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须经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鉴证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对考试聘用和考核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用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试用期内经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相关政策、规定和办法;对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州(地、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并会同用人单位(部门)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三十条 招聘单位(部门)负责招聘方案的制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招聘工作领导机构。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招聘单位负责人与新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即新聘人员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招聘工作组织成员在公开招聘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三条 对在招聘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由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并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有舞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在招聘工作中,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对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负责受理和查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州(地、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