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规划[2007]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大多数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订完善了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有效规避了投资风险。但是,一个时期来,部分企业投资活动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企业在负债率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盲目扩大投资规模;有的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股票和房地产等;有的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和高风险领域投资活动,不按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等。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有效规避投资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格执行企业重大投资活动报告制度。
对中央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是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发生以下重大投资活动,须及时向国资委报告(审核、备案)并报送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企业非主业投资,包括非主业性质的房地产、金融、证券和保险业投资等;
(二)企业境外投资;
(三)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
(四)企业年度计划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资项目等。
二、加强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
企业应切实加强投资风险管理与控制,投资决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
(一)企业总投资规模应控制在合理负债率之内;
(二)非主业投资规模应控制在企业发展规划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
(三)严禁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对于违反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企业投资活动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国资委报告的,将对企业进行谈话提醒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企业违规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证券和房地产业的,国资委将对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三)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2006年以来本企业的投资情况,认真开展一次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16号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并报经州委同意,现予以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州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引进大理州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引进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发展鼓励类的项目)、资金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进行奖励。外币投入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奖。
第三条 引进州外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外方注入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为起点,按引进州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引进国外资金,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以50万美元为起点,使用时间在三年以上,满三年时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五条 引进还本无息资金,使用时间在一年以后,按引资额的0.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六条 引进企业、民间组织和个人无偿赠款的,由同级财政按赠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政府赠款、慈善机构捐款除外)。
第七条 引进国家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上述条款兑现奖励金外,并按当年企业上缴所得税额的5%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凡符合上述规定,由引资的中介经济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大理州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同时提供投资者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经县市(包括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旅游度假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奖励金的组织或个人,由同级政府负责追回,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全州十二县市(两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纳入全州“三个文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范围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集体企业中的党员、干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每项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计奖。大理州原制订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室、大理白族自治州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