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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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厦海政〔2005〕66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我区被征地人员的老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区“三新”建设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务必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确保我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失地农民的老年生活,加快推进我区“三新”建设步伐,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和《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本着“政府推动、政策引导,集体扶持、个人参保、财政补贴”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参保年龄的以下人员:

  (一)经海沧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村委会村民);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60%以上被征用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村民;

  (三)由于土地被征用的“农转非”居民。

  上述人员以下统称被征地人员。

  第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和运作。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村(居)委会(或小组)为单位,已被征地人员以自愿参保为主,新被征地人员应当参保,并按规定缴费,享受相应待遇。

  (二)同一个村(居)委会(或小组),可根据各自实际,在统一集体补贴金额的基础上,由个人自愿选择不同参保档次,鼓励选择高标准缴费并享受高标准待遇。每一个被征地人员只能享受一份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多种档次选择。

  (四)被征地人员和村集体的缴费分担比例,根据各自实际,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报镇政府(街道办)批准。

  第五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汇总初审公示,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审核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

  第二章 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

  第六条 对不同年龄被征地人员参保实行不同的缴费标准: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男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2%,一次性缴纳8-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男年满18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可待就业后参加社保,也可按从事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的11%,一次性记入被征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缴费部分纳入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八条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照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下称“参照退休年龄”),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人员,当月办理退养手续,从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参保时尚未达到上述参照退休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待其达到参照年龄且缴纳养老保险年限满15年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的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特区补贴三部分组成,具体计算办法为:

  (一)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二)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费的:

  基础养老金=退养时全市最低工资标准×20%;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特区补贴=30元。

  第十条 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就业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依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被征地人员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被征地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从事自由职业的,可按规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理个人缴费。

  第十一条 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按月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一次性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二条 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人员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

  第三章 缴费资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其中个人缴交部分,先从征地补偿款中的劳力安置补助费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缴交;集体承担部分,从所在村(居)委会(或小组)的土地补偿费、集体积累(包括盘活集体资产)和其它集体收入中列支。

  第十四条 对部分土地已被征用,但尚未实行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组织及尚未达到参保年龄的被征地人员,其征地补偿费应按一定比例,由镇(街)和村(居)共同建立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储备金制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一次性缴纳15年、且缴费基数达到或者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标准的,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镇(街)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贴办法,报区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条件的参保对象,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贴;2006年7月1日之后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

  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待符合参保条件半年内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2000元补贴;半年后参保的,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贴。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职工被征地后,已参保人员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经区民政局审定的低保对象达到参保条件后参保的除给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补贴外,区财政再一次性增加3000元补贴。

  第十九条 以上补贴标准和时效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与其它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二十条 征地或“村改居”前曾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原向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可选择按参加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时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比例折算为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纳的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在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进行划解。不愿折算缴费年限的,仍按农村养老保险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已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以“低标准”参保的国有农场职工被征地后,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原来按照“低标准”缴费的年限,按规定补缴统筹基金的差额部分后,可与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全市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平稳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面实施;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下属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工作;区地税局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等业务经办工作;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土地征用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参保人员的户籍、年龄确认工作;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组织落实具体人员参保和业务承办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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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6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国铁持股单位对铁道部履行以下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维护国有铁路权益。
2、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国有资产,依法确立与合资铁路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核算,行使股东权利,并对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3、定期分析报告合资铁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对涉及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公司改组、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报部审批。
四、国铁持股单位以其投入的资本额为限对合资铁路公司承担责任,并行使以下权利:
1、依照法定程序,对合资铁路公司的生产、建设及经营活动的重大投资、经营决策事项行使表决权与监督权。
2、根据投资比例,对投入合资铁路公司的资产依法行使资产受益权,向合资铁路公司收缴投资收益。
五、铁道部对合资铁路的投资,是指对合资铁路建设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投入。
1、铁道部以现金对合资铁路建设投入的资本金,作为“拨付资本金”拨付国铁持股单位,由国铁持股单位计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2、铁道部以既有线、设备器材等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投入,由国铁持股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后的评估值(或由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价值)进行帐务调整,并作为“长期投资”投入到合资铁路公司。
3、合资铁路公司以国铁持股单位投入的资本额计入公司“实收资本--国法人资本”,并向国铁持股单位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合资铁路公司盖章。
4、国铁持股单位对合资铁路公司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应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对其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即拥有过半数以上的资本或表决权),由国铁持股单位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件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国铁持股单位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时,应对合资铁路公司当年的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单独进行分析说明,并附合资铁路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部。
六、合资铁路公司对各股东投资形成的及公司借贷形成的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七、合资铁路公司执行《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制度》,成本核算按照《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执行。
八、合资铁路公司与相关铁路企业之间的运营费用清算及设备租用、互补劳务等,在铁道部有关清算标准和办法尚未颁发前,按照《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九、合资铁路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和“两则”的规定,对当年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投资各方有特殊约定除外),并按照投资比例向各股东分配红利。
十、合资铁路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价格及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结果。对于公司为开展多方位经营投资开办的各类企业法人实体,其资产和收益必须纳入公司财务核算。
十一、本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菏政办发〔2003〕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菏泽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菏泽市建设局为主管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行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发展战略;提报和参与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地下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除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的新(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负责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工程监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工作;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设计咨询、装饰装修、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项目经理资格认定;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规定并监督指导;负责市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境内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指导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年度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计划,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五)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负责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六)牵头组织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颁发《交付使用许可证》,受理有关建筑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

(七)综合管理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工作,制定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九)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设市场。

(十)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局设置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督办、综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会议组织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行业计划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定全市建设行业政策和规定、办法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建设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指导建设系统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城市建设科

  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建设开工审查、设计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水入网工作;负责建设统计年报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以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五)村镇建设科

  指导全市乡村规划工作,拟定全市乡村规划和乡镇、村建设发展战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六)工程建设科

  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及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违法行为;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建设监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与造价工作;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境外企业进菏承包工程管理。

(七)勘察设计科

  管理工程建设勘察和标准设计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拟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科技教育科(加挂墙体改革办公室牌子)

  研究拟定全市建设系统教育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承担建设科学技术的推广教育工作;组织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建设局机关编制总额30人,其中行政编制27人,工勤人员编制3人;可配备局长1人,副局长3人,科级领导职数14人。

  四、其他事项

  (一)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涵、地面建筑物(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以外)、地下管道(燃气管道、热力管道以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及施工企业资质(园林绿化企业除外)的报批管理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路灯、小型环卫设施、小型防汛设施、广告雕塑、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开工审查、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环卫、广告设施、路灯、燃气、热力等公用事业的经营资质管理、经营许可和安全运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维护,城市道路占、挖和公用设施有偿使用由市政管理局审批。

(二)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及排放入网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由市政管理局负责。

(三)市建设局负责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其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

(四)将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更名为市建筑工程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