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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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1995年12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实施办法〉等8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本市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事业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以用水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蓄存加压等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并提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置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告示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有独立城市供水系统的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

  第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按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与设施维护,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供水工程建设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建筑的,应按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集中转压、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转压站、蓄水池等二次供水设施。

  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投产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进行。

  第九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用水的,应将相应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设城市公共供水工程。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的对外供水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分别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由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消火栓维修改建计划由城市供水企业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供水企业应对损坏的公用消火栓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设施的义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和其他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城市供水与用水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中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应经培训后,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就城市供水用水协商一致;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签订合同。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应规定符合标准的供水水质和水压、用水类别和期限、计量标准和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和消毒,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中从事制水、化验的人员必须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定期体检。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及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暂停供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按户结算。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水单位和个人计量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按时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的单位,应按核定的用水指标用水,超过核定用水指标的部分,按标准水价的二至五倍缴纳水费。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二十一条 设置蓄存加压设施的,应避开城市用水高峰,在夜间蓄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保障城市园林、市容环卫、消防等社会公益用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火警用水不得动用公用消火栓。

  第二十三条 禁止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交水费,逾期不补交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擅自动用、拆除城市供水设施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9月27日武汉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1986年9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武汉市城镇公用自来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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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共青团报刊整顿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目前,全国省级以上团委主办的报刊共有67种。其中,团中央及其直属单位主办的报纸4种,期刊16种;地方团委主办的报纸18种,期刊29种。这是全国舆论阵地中一支不小的力量。总的来看,青年报刊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改革、开放、搞活,宣传青年工作和青年典型,教育鼓舞青年和为青年服务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社会和广大青年的好评。但是,也应该看到,青年报刊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地方青年报刊出现一些严重错误,造成很不好的影响。还有的报刊质量不高,格调不高。为了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的方向,提高报刊的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共青团系统青年报刊的实际,对全团青年报刊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意义。中共中央(1987)10号文件指出:“端正新闻舆论阵地的思想政治方向,首先要把有关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整顿好,这是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证这场斗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级团委要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充分认识报刊整顿的重要性,认真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

  一九八五年以来,团中央连续几次抓了青年报刊的办报办刊方针和格调问题,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地方青年报刊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冲击下,一度出现一些问题,如《深圳青年报》在一段时间内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让资产阶级自由化舆论占领了的阵地,刊登了一些丑化党的领导,丑化社会主义制度,鼓吹西方的所谓民主的错误言论,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几家青年刊物也刊登过政治上有错误的文章或违反党的新闻、出版、宣传纪律的文章;还有一些报刊缺乏思想性,格调不高,质量较低,猎奇的内容较多,不能很好地起到教育青年的作用。这些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就我们团的报刊出版单位自身来看,主要是一些采编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缺乏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修养,少数人在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影响下,特别是受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影响,产生了一些思想混乱;有些报刊社会责任感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背离了青年报刊办报办刊的方针;有的地方对报刊的领导不力,对于报刊工作中违反纪律,违背办报办刊方针的问题不能主动发现,不敢坚决、果断处理。

  各级团委要充分认识这次报刊整顿工作的必要性,按照中央要求,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把整顿报刊及其出版单位既作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一项紧迫任务,又作为具有长远意义的思想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使青年报刊更好地发挥党的喉舌和教育引导青年的作用。

  二、要有步骤地抓好青年报刊的整顿。根据中央关于报刊整顿的精神,这次报刊整顿的重点是解决根本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同时继续查处严重违反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办报办刊规定的报刊,全团青年报刊的整顿应严格按中央的要求进行。同时,各地青年报刊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特别注意解决好办报办刊方向,落实办报办刊方针问题。

  团中央系统所属报刊、出版物的整顿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书记处将针对报刊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各报刊社要在前一阶段学习和清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整顿意见,报团中央报刊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并于七月底写出整顿报告,团中央检查验收后,向有关部门申报重新登记。

  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所属青年报刊的整顿工作一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地团的主管机关应根据团中央的指导意见,按照当地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认真抓好报刊整顿工作,确定自己所办报刊的布局,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团中央。地方青年报刊的重新登记问题应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由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发行。

  三、要进一步端正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方向。今年初,各地根据团中央报刊工作紧急会议精神,及时组织采编人员学习中央一、二、三、四号文件,并对各自报刊近两年的情况进行了清理检查,个别刊物停刊进行了整顿,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学习、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组织采编人员深入学习中央今年发出的十、十一、十六号等有关文件,认真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两本书,深入批评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错误观点,结合反思几年来青年报刊工作,对所有青年报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正确理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进一步端正思想政治方向的教育。各单位要联系前一段报刊宣传的实际,抓住一些典型事例,有重点地回顾一下报刊工作中是否出现过政治原则性偏差。对确有严重错误的言论、报道和一些违反新闻纪律的宣传,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讨论,着眼于分清是非、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团结教育大多数人,不搞人人检查过关,不应着重于追究个人责任。但对本报刊在青年中和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的言论,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澄清,挽回影响。

  要加强政治纪律、宣传纪律的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是对每个青年报刊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一切青年报刊工作人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绝不能借口“新闻自由”“文责自负”任意发表错误的和有害的东西,更不允许利用所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反对党的政治主张的观点。要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通过整顿,各地都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审查制度,切实防止重大政治错误和其它严重错误的发生。今后凡严重违反纪律、坚持进行与办报办刊宗旨相违背的错误宣传的,要及时查究,严肃处理。

  四、要认真做好组织整顿工作。在报刊清理工作中如发现需要重点整顿的报刊,应根据中央10号文件精神和省、区、市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有领导、有区别地采取切实有效的组织整顿措施。对根本背离青年办报办刊宗旨的报刊要坚决停办;对错误比较严重,在青年和社会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的报刊,一般先停刊整顿,视情况再决定是否继续出版;对不具备办刊条件或布局不合理的,要停办或合办。各地青年报刊是否需要停刊、停刊整顿和合并、撤销,应由当地党委主管部门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原则上应集中精力办好一个刊物或报纸。

  要加强报刊领导班子和报刊队伍的建设。在整顿中,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要严肃负责地考核所属报刊的主要领导干部,切实加强总编辑、主编及中层业务骨干的配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一定要配齐配强,要培养和选拨得力的领导骨干和合格的采编人员到报刊工作,对不遵守党的宣传新闻纪律,经教育不改的干部要调离。对停办的采编人员和其他职工要妥善安排,让他们在适当的岗位上继续工作。

  要建立健全青年报刊的管理制度。所有共青团系统的青年报刊必须严格置于党和政府、共青团领导机关的领导、管理之下。地方青年报刊主要由当地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组必须对所办报刊负完全的政治责任,要经常讨论报刊宣传的大事,切实加强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团中央将会同中宣部制定“加强青年报刊领导工作的意见”,明确一些职责和基本要求。各青年报刊社都要制定和完善管理措施,健全报刊社集体领导、总编负责制、编辑工作责任制等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管理。

  要鼓励先进,表彰典型。通过这次整顿要进一步激发广大青年报刊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树立为党的新闻事业和共青团事业而献身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全团的青年报刊真正成为党团的喉舌和青年的良师益友。在整顿中,各地要注意总结发现一些先进典型,对确实办得好的报刊和优秀的编辑、记者,应肯定成绩,鼓励表彰。

  五、要切实加强对青年报刊整顿工作的领导。这次报刊整顿工作,是党中央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斗争的一项重要部署,各地团委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讨论,切实加强领导。团中央成立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应由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为了保证这次报刊整顿工作取得成效,青年报刊整顿要在充分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务求稳妥,即要避免马虎敷衍、走过场,又要防止草率从事、简单化。团中央宣传部要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的联系,及时了解报刊整顿情况,协助报刊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抓好重点和典型,研究有关问题,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报刊整顿工作大体应在今年第三季度前结束,并办理好重新登记手续,九月份向团中央写出专门报告。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江苏省、陕西省、广东省、贵州省人事厅: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做好东西部地区的人才供求余缺调剂和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工作,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事部决定开展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工作,以积累经验,加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协商,首批试点单位为江苏省扬州市、泰州市、苏州市和常州市,陕西省汉中市和安康地区,广东省中山市和南海市,贵州省遵义地区和黔东南自治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二、东西部地区人才市场建设对口支援的试点单位,要围绕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对口地区的实际情况努力开拓,大胆实践,积极主动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建设的对口支援工作。重点是选派干部到对口单位考察学习,交流借鉴人才市场建设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
验和做法;根据对口支援地区的人才资源状况,开展人才余缺调剂工作;进行经营管理人才的对口交流,帮助对口支援地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开展人才技术的智力支援工作;组织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改造等形式,帮助中西部地区提高产品的技
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委托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对口地区的人才等。通过开展这些工作,带动两地人才供需信息的交流,促进两地人才市场建设的共同发展,为对口支援地区的经济服务。
三、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要切实把试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局工作中统筹安排。各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制定详尽可行的试点方案,明确试点目标,认真组织实施。
四、各试点单位应加强横向联系,互相交流,并定期将试点工作的做法、经验、问题等情况书面报送我部流动调配司,以便我们了解和掌握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和要求,上下一心,形成合力,确保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