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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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05年11月7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产业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信息产业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信息产业部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
第四条 涉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第五条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以下称政策法规司)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规章制定计划;
(二)组织规章专题调研工作;
(三)起草、组织起草综合性规章;
(四)审查、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五)组织起草和审查联合规章;
(六)组织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七)组织对规章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八)负责规章备案工作。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各职能司局(以下称司局)在规章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出规章年度立项建议;
(二)起草涉及本司局职能的规章;
(三)协助政策法规司起草联合规章;
(四)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
(五)配合政策法规司答复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征求规章的意见;
(六)配合政策法规司对规章进行解释;
(七)提出规章修改和废止的建议;
(八)监督规章立法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本年度的规章立项工作,确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部立法工作的实际,组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九条 各司局可以提出与本司局职能相关的规章立项建议。各司局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
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三)立法项目的准备情况、起草完成时间、送审时间和进度安排。
第十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事项,需要制定规章的,由主办司局提出规章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根据各司局的规章立项建议情况,对规章的立项建议进行汇总,并根据各立项建议的轻重缓急情况和部规章立项总体安排,提出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部长办公会的决定,印发信息产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政策法规司可以根据规章制定计划的立项程序,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在当年年底以前完成。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起草项目,由提出立项建议的司局起草,政策法规司应当对起草工作进行立法指导;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综合性规章起草项目,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相关司局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司局职能的规章起草项目,由主办司局负责,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第十五条 承担规章起草工作的司局应当制定规章起草计划,指定具体的主办处室和起草联系人。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相关部门和组织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
起草规章,应当详细记录征求意见的情况。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在规章起草说明中专门列出分歧意见,并说明对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对于规章起草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起草规章的司局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相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起草规章,应当同时起草规章起草说明。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过程;
(三)拟通过规章确立、修改或者废止的主要法律制度;
(四)征求意见的结果、存在的分歧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九条 起草规章,应当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监管主体、具体规范等内容作出规定。
规章内容应当采用条文表述。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条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司局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规章起草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司审查。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征求意见的汇总情况、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第二十一条 规章送审,应当由起草司局以司局简函报送;多个司局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参与起草工作的司局会签,主办司局报送。
规章送审,应当同时明确送审司局内该项规章制定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二条 规章送审稿由政策法规司审查。
政策法规司审查规章,应当确定具体的承办人,并通知起草司局。
第二十三条 审查规章,应当从如下方面进行:
(一)规章制定依据是否充分;
(二)与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抵触;
(三)与其他规章是否衔接、协调;
(四)所设定的制度和问题可否在规章中规范;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合法、适当;
(七)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八)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信息产业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规章送审稿,政策法规司应在收到规章送审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可否审查的意见:
(一)送审规章项目符合规章立项计划、内容可行、报送材料完备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联系人通知送审司局。
(二)送审规章项目不符合规章立项计划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司局不列入审查项目的理由。
(三)送审规章项目内容不完整或者报送材料不完备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书面通知送审司局不列入审查项目的理由及应予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符合条件的送审规章进行审查。规章立法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策法规司可以缓办或者退回送审司局: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规章的立法依据已经或者正在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立法依据不足的;
(二)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三)规章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
(四)规章送审稿的规定不具操作性的。
第二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加强与送审司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将审查意见及部内相关司局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反馈起草司局。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认为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征求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依法采取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征求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省级电信管理机关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征求省级电信管理机关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章审查过程中政策法规司需要送审司局配合的,规章送审司局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其他部门或者部内相关司局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策法规司应当进行协调,并将协调情况向部领导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规章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应当报告其分管部领导,由分管部领导决定或者召开专题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其他国家或者组织通报拟制定的规章内容的,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策法规司在听取起草司局和各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章草案和规章审查报告,提请部务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与公布

第三十二条 规章应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草案的审议,由政策法规司或者起草司局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部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商起草司局修改后,报部长签署,以信息产业部部长令的形式公布。
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由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 规章公布后,政策法规司应当在规章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信息产业部网站(www.mii.gov.cn)登载。
第三十六条 政策法规司应自规章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将规章正式文本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规章的解释,由政策法规司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解释意见,报部务会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规章制定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应当对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向部领导报告。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未在计划年度内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章立法项目,由立项司局作出说明;已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章立法项目,未能完成的,由政策法规司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规章由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汇编。
第四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参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进行。
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规章,由政策法规司主办,相关司局配合。
国务院其他部门会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规章,内容重大或者规章主要内容属信息产业部职能的,应经信息产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草拟规章,参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送政策法规司审查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进行。
经政策法规司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主办司局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五份。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12月30日起施行。2000年4月13日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印发的《信息产业部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信办[200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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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和加强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表证单书
  
  
  
  二○○九年一月八日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四条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提出的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审核评估,并与企业协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等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受控外国企业不作利润分配或减少分配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并对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七条 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八条 一般反避税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第二章 关联申报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同期资料管理
  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第十四条  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结构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4.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四)可比性分析
  1.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3.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二)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三)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章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第十八条  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第十九条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第二十条 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第四章 转让定价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主要包括: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等,劳务的性质和范围,无形资产的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预期收益等;
  (二)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功能主要包括:研发、设计,采购,加工、装配、制造,存货管理、分销、售后服务、广告,运输、仓储,融资,财务、会计、法律及人力资源管理等,在比较功能时,应关注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风险主要包括:研发风险,采购风险,生产风险,分销风险,市场推广风险,管理及财务风险等;
  (三)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收付款方式和条件,交货条件,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变更、修改合同内容的权利,合同有效期,终止或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经济环境,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市场层级,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程度,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可替代性,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等;
  (五)经营策略,主要包括: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策略,市场占有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交易资产或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按照不同交易类型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或转让
  1.购销或转让过程,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的时间和地点等;
  2.购销或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购销或转让货物,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
  4.购销或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
  (二)有形资产的使用
  1.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
  2.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
  3.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1.无形资产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可替代性等。
  (四)融通资金: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提供劳务: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毛利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成本加成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制造、加工、安装及测试功能,市场及汇兑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成本加成率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功能风险及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营业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在各交易方之间的分摊,会计处理,确定交易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第五章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
  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应根据所得税法第六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征管法第四章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的规定,实施现场调查。
  (一)现场调查人员须2名以上。
  (二)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三)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
  (四)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
  (五)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制《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
  (六)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绝,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七)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
  (八)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
  第三十三条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一)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二)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
  第三十五条 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
  第三十六条 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选用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第四十条  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 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
  (一)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
  (二)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
  (三)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
  (四)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
  (五)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 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三)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四)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第六章 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可以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四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
  (一)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三)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第四十九条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第五十条 企业正式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前,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的书面要求,与企业就预约定价安排的相关内容及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可行性开展预备会谈,并填制《预约定价安排会谈记录》。预备会谈可以采用匿名的方式。
  (一)企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在预备会谈期间,企业应就以下内容提供资料,并与税务机关进行讨论: 
  1.安排的适用年度;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3.企业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4.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
  5.是否应用安排确定的方法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二)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谈签意向,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与企业开展预备会谈,预备会谈的内容除本条第(一)项外,还应特别包括:
  1.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预备会谈申请的情况;
  2.安排涉及的关联方以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
  3. 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提出的预约定价安排拟采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三)预备会谈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可以就预约定价安排相关事宜进行正式谈判,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会谈通知书》;预备会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机关应自最后一次预备会谈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向企业送达《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通知书》,拒绝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企业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和《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一)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相关的集团组织架构、公司内部结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近三年财务、会计报表资料,产品功能和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资料;
  3.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别和纳税年度;
  4.关联方之间功能和风险划分,包括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5.安排适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原则和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6.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
  7.安排预约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8.与安排有关的关联交易、经营安排及利润水平等财务方面的信息;
  9.是否涉及双重征税等问题;
  10.涉及境内、外有关法律、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
  (二)企业因下列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报送《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申请书》:
  1.需要特别准备某些方面的资料;
  2.需要对资料做技术上的处理,如文字翻译等;
  3.其他非主观原因。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书面延期申请后15日内,对其延期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延期报送答复书》。逾期未做出答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
  (三)上述申请内容所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情况说明,包括能够支持拟选用的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和能证实符合预约定价安排条件的所有文件资料,企业和税务机关均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根据审核和评估的具体情况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形成审核评估结论。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审核评估延期通知书》,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应主要审核和评估以下内容:
  (一)历史经营状况, 分析、评估企业的经营规划、发展趋势、经营范围等文件资料,重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预(决)算、董事会决议等,综合分析反映经营业绩的有关信息和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等。
  (二)功能和风险状况,分析、评估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在供货、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以及在研究、开发无形资产等方面各自所拥有的份额,执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货、信贷、外汇、市场等方面所承担的风险。
  (三)可比信息,分析、评估企业提供的境内、外可比价格信息,说明可比企业和申请企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并进行调整。若不能确认可比交易或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应明确企业须进一步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以证明其所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审核的关联交易和经营现状,并得到相关财务、经营等资料的证实。
  (四)假设条件,分析、评估对行业盈利能力和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合理确定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的假设条件。
  (五)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中选用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实地运用于以前、现在和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以及相关财务、经营资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预期的公平交易价格或利润区间,通过对确定的可比价格、利润率、可比企业交易等情况的进一步审核和评估,测算出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接受的价格或利润区间。
  第五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形成审核评估结论之日起30日内,与企业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应将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和审核评估报告一并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展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磋商达成一致的,根据磋商备忘录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
  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关联方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及适用年度;
  (三)安排选定的可比价格或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预期经营结果等;
  (四)与转让定价方法运用和计算基础相关的术语定义;
  (五)假设条件;
  (六)企业年度报告、记录保存、假设条件变动通知等义务;
  (七)安排的法律效力,文件资料等信息的保密性;
  (八)相互责任条款;
  (九)安排的修订;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
  (十一)生效日期;
  (十二)附则。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内容达成一致后,双方或多方税务主管当局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与企业签订《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
  第五十五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方。
  第五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情况。
  (一)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遵守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包括预约定价安排要求的所有事项,以及是否有修订或实质上终止该预约定价安排的要求。如有未决问题或将要发生的问题,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与税务机关协商是否修订或终止安排。
  (二)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了安排条款及要求;为谈签安排而提供的资料和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了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转让定价方法所依据的资料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企业对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是否与假设条件相一致等。
  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三)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润区间内。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
  (四)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该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并附相关资料。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无法按期报告的,可以延期报告,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之日起60日内,予以审核和处理,包括审查企业变化情况、与企业协商修订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和相关条件,或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采取修订或终止安排等措施。原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后,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新的预约定价安排。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与企业共同签订的预约定价安排,在执行期内,企业应分别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对企业执行安排的情况,实行联合检查和审核。
  第五十七条 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并提供可靠的证明材料,说明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相关环境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并且一直遵守该预约定价安排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续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向企业送达《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续签答复书》。税务机关应审核、评估企业的续签申请资料,与企业协商拟定预约定价安排草案,并按双方商定的续签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与企业完成续签工作。
  第五十八条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只要企业遵守了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执行。
  第六十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六十一条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第六十二条 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双方应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的协调结果或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但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应当终止安排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在与企业正式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或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后10日内,以及预约定价安排执行中发生修订、终止等情况后20日内,将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正式文本、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协议书以及安排变动情况的说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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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
  第六十四条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六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第六十六条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第六十七条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第六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
  (二)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内容、范围,协议涉及研发或劳务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及其职责、任务;
  (三)协议期限;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第七十条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第七十一条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第七十五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
  第八章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
  第七十六条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十六条所称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第七十八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汇总、审核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申报的对外投资信息,向受控外国企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送达《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股东确认通知书》。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符合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征税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第八十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第八十一条 受控外国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第八十二条 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第八十三条 受控外国企业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第八十四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一)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二)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三)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第九十条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十一条 本章所称“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
  第十章 一般反避税管理
  
  第九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港避税;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第九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并综合考虑安排的以下内容:
  (一)安排的形式和实质;
  (二)安排订立的时间和执行期间;
  (三)安排实现的方式;
  (四)安排各个步骤或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
  (五)安排涉及各方财务状况的变化;
  (六)安排的税收结果。
  第九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第九十五条 税务机关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资料证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能证明安排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实施纳税调整,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第九十六条 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 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一章 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
  第九十八条 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相应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九十九条  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转让定价相应调整,企业应同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书》,并提供企业或其关联方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
  第一百条 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零一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接受企业谈签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的,应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有关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第一百零三条 相应调整或相互磋商的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书面形式经主管税务机关送达企业。
  第一百零四条 本办法第九章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以及视同股息分配的利息支出,不适用本章相应调整的规定。
  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公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冶金局、石化局、轻工局、纺织局:
清洁生产是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清洁生产的核心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生产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为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引导企业采
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积极防治工业污染,国家经贸委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本目录涉及冶金、石化、化工、轻工和纺织5个重点行业,共57项清洁生产技术。这57项清洁生产技术是在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进行认真筛选、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后确定的。这些技术是经过生产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可以在本行业或同类性质生产装置上推广应用。
本目录是各级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和审批清洁生产项目的依据,也是各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环境保护项目的方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此次编制工作先涉及5个行业,我们将根据情况继续组织其他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编制工作。

附件:《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第一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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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冶金行业 |
|-----------------------------------------------------------|
| | | | | 4 |
|1 |干熄焦技术 |焦化企业 |干法熄焦是用循环惰性气体做 |按100×10 吨/年焦计,投资 |
| | | |热载体,由循环风机将冷的循 |2.4亿元人民币,回收期(在 |
| | | |环气体输入到红焦冷却室冷 |湿法熄焦基础上增加的投资) |
| | | |却,高温焦炭至250℃以下排 |6-8年。建成后可产蒸汽 |
| | | |出。吸收焦炭显热后的循环热 | 5|
| | | |气导入废热锅炉回收热量产生 |(按压力为4.6MPa)5.9×10 |
| | | |蒸汽。循环气体冷却、除尘后 |吨/年。此外,干法熄焦还提 |
| | | |再经风机返回冷却室,如此循 |高了焦炭质量,其抗碎强度 |
| | | |环冷却红焦。 |M40提高3%-8%,耐磨强度 |
| | | | |M10提高0.3%-0.8%,焦炭 |
| | | |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也有不同 |
| | | | |程度的改善。由于干法熄焦于 |
| | | | |密闭系统内完成熄焦过程,湿 |
| | | | |法熄焦过程中排放的酚、 |
| | | | |HCN、H2S、NH3基本消除, |
| | | | |减少焦尘排放,节省熄焦用 |
| | | | |水。 |
|--|------|---------|-------------------|-------------------|
|2 |高炉富氧喷煤|炼铁高炉 |高炉富氧喷煤工艺是通过在高 |经济效益以日产量9500吨铁 |
| |工艺 | |炉冶炼过程中喷入大量的煤粉 |(年产量为346万吨铁)计算, |
| | | |并结合适量的富氧,达到节能 |喷煤比为120kg/t-Fe时,年 |
| | | |降焦、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 |经济效益为1895万元;喷煤 |
| | | |本和减少污染的目的。目前, |比为200kg/t-Fe时,年经济 |
| | | |该工艺的正常喷煤量为200kg/ |效益为6160万元。 |
| | | |t-Fe,最大能力可达250kg/t | |
| | | |-Fe以上。 | |
-------------------------------------------------------------

-------------------------------------------------------------
|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3 |小球团烧结技|大、中、小型 |通过改变混合机工艺参数,延 | 2 |
| |术 |烧结厂的老厂 |长混合料在混合机内的有效滚 |以1台90米 烧结机的改造和 |
| | |改造和新厂建 |动距离,加雾化水,加布料刮 |配套计算,总投资约380万 |
| | |设 |刀等,使烧结混合料制成 |元,投资回收期0.5年,年直 |
| | | |3mm以上的小球大于75%, |接经济效益895万元,年净效 |
| | | |通过蒸汽预热,燃料分加,偏 |益798万元。使用该技术还可 |
| | | |析布料,提高料层厚度等方 |减少燃料消耗、废气排放量及 |
| | | |法,实现厚料层、低温、匀 |粉尘排放量;提高烧结矿质量 |
| | | |温、高氧化性气氛烧结。通过 |和产量。同时可较大幅度降低 |
| | | |这种方法烧出的烧结矿,上下 |烧结工序能耗,提高炼铁产量 |
| | | |层烧结矿质量均匀。烧结矿强 |和降低炼铁工序能耗,促进炼 |
| | | |度高、还原性好。 |铁工艺技术进步。 |
|--|------|---------|-------------------|-------------------|

| | | | | 2 |
|4 |烧结环冷机余|大、中型烧结 |通过对现有的冶金企业烧结厂 |按照烧结厂烧结机90M ×2 |
| |热回收技术 |机 |烧结冷却设备,如冷却机用台 |估算投资,约需4000-5000 |
| | | |车罩子、落矿斗、冷却风机等 |万元人民币。烧结环冷机余热 |
| | | |进行技术改造,再配套除尘 |得到回收利用,实际平均蒸汽 |
| | | |器、余热锅炉、循环风机等设 |产量16.5吨/小时;由于余 |
| | | |备,可充分回收烧结矿冷却过 |热废气闭路循环,当废气经过 |
| | | |程中释放的大量余热,将其转 |配套除尘器时,可将其中的烟 |
| | | |化为饱和蒸汽,供用户使用。 |尘(主要是烧结矿粉)捕集回 |
| | | |同时除尘器所捕集的烟尘,可 |收,既减少烟尘排放,又回收 |
| | | |返回烧结利用。 |了原料,烧结矿粉回收量336 |
| | | | |公斤/小时。 |
|--|------|---------|-------------------|-------------------|
| | | 2 | | 3 |
|5 |烧结机头烟尘|24~450m 各|电除尘器是用高压直流电在阴 |以将原4台75米 烧结机的多 |
| |净化电除尘技|种规格烧结机 |阳两极间造成一个足以使气体 | 2 |
| |术 |机头烟尘净化 |电离的电场,气体电离产生大 |管除尘器改为4台104m 三电 |
| | | |量的阴阳离子,使通过电场的 |场电除尘器计算,总投资 |
| | | |粉尘获得相同的电荷,然后沉 |1100万元,回收期15年,年 |
| | | |积于与其极性相反的电极上, |直接经济效益255万元,年创 |
| | | |以达到除尘的目的。 |净效益71万元。同时烧结机 |
| | | | |头烟尘达标排放,年减少烟尘 |
| | | | |排放6273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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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 | | | | 3 |
|6 |焦炉煤气H. |煤气的脱硫、|焦炉煤气脱硫脱氰有多种工 |按处理30000米 /小时煤气量 |
| |P.F法脱硫净 |脱氰净化 |艺,近年来国内自行开发了以 |计算,总投资约2200万元, |
| |化技术 | |氨为碱源的H.P.F法脱硫 |其中工程费约1770万元。主 |
| | | |新工艺。H.P.F法是在H. |要设备寿命约20年。同时每 |
| | | |P.F(醌钴铁类)复合型催化 |年从煤气中(按含H2S6g/ |
| | | |剂作用下,H2S、HCN先在氨 | 3 |
| | | |介质存在下溶解、吸收,然后 |Nm 计)除去H2S约1570 |
| | | |在催化剂作用下铵硫化合物等 |吨,减少SO2排放量约2965 |
| | | |被湿式氧化形成元素硫、硫氰 |吨/年,并从H2S有害气体中 |
| | | |酸盐等,催化剂则在空气氧化 |回收硫磺,每年约740吨。此 |
| | | |过程中再生。最终,H2S以元 |外,由于采用了洗氨前煤气脱 |
| | | |素硫形式,HCN以硫氰酸盐 |硫,此工艺与不脱硫的硫铵终 |
| | | |形式被除去。 |冷工艺相比,可减少污水排放 |
| | | | |量,按相同规模可节省污水处 |
| | | | |理费用约200万元/年。 |
|--|--------|------|------------------|-------------------|

|7 |石灰窑废气回 |石灰窑废气回|以石灰窑窑顶排放出来的含有 |以5000吨/年液态CO2规模 |
| |收液态CO2 |收利用 |约35%左右CO2的窑气为原 |计,总投资约1960万元,投 |
| | | |料,经除尘和洗涤后,采用 |资回收期为7.5年,净效益 |
| | | |“BV”法,将窑气中的CO2分 |160万元/年。同时每年可减少 |
| | | |离出来,得到高纯度的食品级 |外排粉尘600吨,减少外排 |
| | | |的CO2气体,并压缩成液体 |CO25000吨,环境效益显著。 |
| | | |装瓶。 | |
|--|--------|------|------------------|-------------------|
|8 |尾矿再选生产 |磁选厂尾矿资|利用磁选厂排出的废弃尾矿为 |按照处理尾矿量160万吨/年、 |
| |铁精矿 |源的回收利用|原料,通过磁力粗选得到粗精 |生产铁精矿4万吨/年(铁品 |
| | | |矿,经磨矿单体充分解离,再 |位65%以上)的规模计算, |
| | | |经磁选及磁力过滤得到合格的 |总投资约630万元,投资回收 |
| | | |铁精矿,供高炉冶炼。 |期1年,年净经济效益680万 |
| | | | |元,减少尾矿排放量4万吨/ |
| | | | |年,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环 |
| | | | |境效益,亦有助于生态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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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9 |高炉煤气布袋 |中小型高炉煤|高炉煤气布袋除尘是利用玻璃 | 3 |
| |除尘技术 |气的净化 |纤维具有较高的耐温性能(最 |以300m 级高炉为例,总投资 |
| | | |高300℃),以及玻璃纤维滤 |约600万元,其中投资回收期 |
| | | |袋具有筛滤、拦截等效应,能 |2年,直接经济效益300万元/ |
| | | |将粉尘阻留在袋壁上,同时稳 |年,净效益270万元/年。减 |
| | | |定形成的一次压层(膜)也有 |少煤气洗涤污水排放量300万 |
| | | |滤尘作用,从而使高炉煤气通 | 3 |
| | | |过这种滤袋得到高效净化,以 |米 /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
| | | |提供高质量煤气给用户使用。 |200吨/年,节约循环水300~ |
| | | | | 3 |
| | | | |400万米 /年,节电80~100 |
| | | | |万千瓦时/年,节约冶金焦炭 |
| | | | |1500吨/年,高炉增产3000吨 |
| | | | |/年。 |
|--|--------|------|------------------|-------------------|

|10|LT法转炉煤 |大型氧气转炉|转炉吹炼时,产生含有高浓度 |以年产300万吨炼钢为例: |
| |气净化与回收 |炼钢厂 |CO和烟尘的转炉煤气(烟 |LT废气冷却系统,如按回收 |
| |技术 | |气)。为了回收利用高热值的 |蒸汽平均90kg/t-s计算,相当 |
| | | |转炉煤气,须对其进行净化。 |于10kg/t-s(标准煤),年回收 |
| | | |首先将转炉煤气经过废气冷却 |标准煤约3万吨。 |
| | | |系统,然后进入蒸发冷却器, |LT煤气净化回收系统,回收 |
| | | |喷水蒸发使烟气得到冷却,并 | 3 |
| | | |由于烟气在蒸发器中得到减 |煤气量75~90Nm /t-s,相当 |
| | | |速,使其粗颗粒的粉尘沉降下 |于23kg/t-s(标准煤),年回收 |
| | | |来,此后将烟气导入设有四个 |煤气折算标准煤7万吨。每年 |
| | | |电场的静电除尘器,在电场作 |回收总二次能源(折算标准 |
| | | |用下,使得粉尘和雾状颗粒吸 |煤)10万吨。 |
| | | |附在收尘极板上,这样得到精 | |
| | | |净化。当符合煤气回收条件 | |
| | | |时,回收侧的阀自动开启,高 | |
| | | |温净煤气进入煤气冷却器喷淋 | |
| | | |降温至约73℃,而后进入煤 | |
| | | |气储柜。经加压机加压后将高 | |
| | | |洁度的转炉煤气(含尘10mg/ | |
| | | | 3 | |
| | | |Nm )提供给用户使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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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11|LT法转炉粉|与LT法转炉|粉尘在充氮气保护下,经输送 |LT系统年回收含铁高的粉尘 |
| |尘热压块技术|煤气净化回收|和储存,将收集的粉尘按粗、 |16kg/t—s×3,000,000t/a=|
| | |技术配套 |细粉尘以0.67∶1的配比混 |48,000t/a,可以全部压制成 |
| | | |合,加入间接加热的回转窑内 |块(45×35×25mm)用于炼 |
| | | |进行氮气保护加热。当粉尘被 |钢。 |
| | | |加热至580℃时,即可输入辊 | |
| | | |式压块机,在高温、高压下压 | |
| | | |制成45×35×25mm成品块。 | |
| | | |约500℃的成品块经冷却输送 | |
| | | |链在机力抽风冷却下,成品块 | |
| | | |温度降至~80℃,装入成品仓 | |
| | | |内。定期用汽车运往炼钢厂作 | |
| | | |为矿石重新入炉冶炼。 | |
|--|------|------|------------------|----------------------|
|12|轧钢氧化铁皮|适用大中型轧|采用隧道窑固体碳还原法生产 |按年产12000吨还原铁粉计 |
| |生产还原铁粉|钢厂(低碳、|还原铁粉。主要工序有:还 |算,总投资约10600万元,投 |
| |技术 |低合金钢轧制|原、破碎、筛分、磁选。铁皮 |资回收期5年。净效益2190 |
| | |过程)产生的|中的氧化铁在高温下逐步被碳 |万元/年。按此规模每年可综 |
| | |氧化铁皮,也|还原,而碳则气化成CO。通 |合利用20000吨轧钢氧化铁 |
| | |可用于高品位|过二次精还原提高铁粉的总铁 |皮。 |
| | |铁精矿、铁砂|含量,降低O、C、S含量, | |
| | |等含铁资源的|消除海绵铁粉碎时所产生的加 | |
| | |综合利用 |工硬化,从而改善铁粉的工艺 | |
| | | |性能。 | |
|--|------|------|------------------|----------------------|

|13|锅炉全部燃烧|一切具有富裕|冶金高炉煤气含有一定量的 |与新建燃煤锅炉房相比,全烧 |
| | | | 3 |高炉煤气锅炉房由于没有上 |
| |高炉煤气技术|高炉煤气的冶|CO,煤气热值约3100kJ/m 。|煤、除灰设施,具有占地小、 |
| | |金企业 |除用于钢铁厂炉窑的燃料外, |投资省、运行费用低等优点。 |
| | | |余下煤气可供锅炉燃烧。由于 |以一台75t/h全烧高炉煤气锅 |
| | | |锅炉一般是缓冲用户,煤气参 |炉为例,年燃用高炉煤气583 |
| | | |数不稳定,长期以来仅为小比 | 6 3 |
| | | |例掺烧,多余煤气排入大气, |×10 米 /年,仅此一项,年 |
| | | |这样既浪费了能源又污染了大 |节约能源5.2万吨标准煤,减 |
| | | |气环境。当采用稳定煤气压力 | 6 |
| | | |且对锅炉本体进行改造等措施 |少向大气排放CO134×10 |
| | | |后,可实现高炉煤气的全部利 | 3 |
| | | |用,并可以确保锅炉安全运 |米 /年,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
| | | |行。 |和环境效益。 |
------------------------------------------------------------

------------------------------------------------------------
|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
|石油化工行业 |
|----------------------------------------------------------|
|14|含硫污水汽提|炼油行业含硫|从汽提塔的侧线抽出的富氨 |以100吨/小时加工能力的含 |
| |氨精制 |污水汽提装置|气,经逐级降温、降压、高温 |硫污水汽提装置计算,总投资 |
| | | |分水,低温固硫三级分凝后, |为1506万元。每年回收近千 |
| | | |反应获得粗氨气,粗氨气进入 |吨液氨,回收的液氨纯度高, |
| | | |冷却结晶器,获得含有少量 |可外销,也可内部使用,从而 |
| | | |H2S的精氨气,再使其进入脱 |节约大量资金。污水汽提净化 |
| | | |硫剂罐,硫固定在脱硫剂的空 |水中的H2S、氨氮的含量大幅 |
| | | |隙内,氨气得到进一步脱硫, |度降低,减少了对污水处理场 |
| | | |脱硫后的氨气经氨压机压缩, |的冲击,使污水处理场总排放 |
| | | |进入另一个脱硫剂罐,经两段 |口合格率保持100%。污水汽 |
| | | |脱硫和压缩的氨气,冷却成为 |提装置运行以后,厂区的大气 |
| | | |产品液氨外销或内用。 |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不再被 |
| | | | |恶臭气味困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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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淤浆法聚乙烯|淤浆法聚乙烯|原来母液经离心机分离后通过 |技术改造属中小型,总投资仅 |
| |母液直接进蒸|生产工艺 |泵将母液送至蒸馏塔中,再从 |4万元,全年运行总节省资金 |
| |馏塔 | |蒸馏塔打进汽提塔,将母液中 |达142万元。减少清理费2万 |
| | | |的低聚物与己烷分离。现改为 |元,同时减少因清理储罐和管 |
| | | |母液直接进塔,这样则可以使 |线造成的环境污染,生产装置 |
| | | |母液的温度不会下降,从而达 |的安全也得到了保证。 |
| | | |到了节能的效果;同时也可以 | |
| | | |防止低聚物析出沉淀在蒸馏塔 | |
| | | |内,减轻大检修时的清理工 | |
| | | |作。更主要的是母液直接进塔 | |
| | | |可增加汽提塔的处理能力,负 | |
| | | |荷可提高5吨以上,从而确保 | |
| | | |生产的正常运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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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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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含硫污水汽提|非加氢型含硫|解决了汽提后净化水中残存 |80t/h汽提装置需增加一次性 |
| |装置的除氨技|污水汽提装置|NH3-N的形态分析研究,建 |投资约60万元。注碱后,成 |
| |术 | |立了相应分析方法,根据分析 |本增加及设备折旧每年需54 |
| | | |获得的固定铵含量,采用注入 |万元。注碱后通过增加回收液 |
| | | |等当量的强碱性物质进行汽 |氨、节约新鲜水和节约软化水 |
| | | |提,并经过精确的理论计算, |等,经济效益约每年97万元。 |
| | | |以确定最佳注入塔盘的位置。 |由于废水的回用,每年污水处 |
| | | |经工业应用,可有效地将 | 4 |
| | | |NH3-N脱除至15-30ppm。 |理场少处理废水36×10 吨, |
| | | | |节约108万元,同时由于 |
| | | | |NH3-N达标,可节省污水处 |
| | | | |理场技术改造一次性投资上千 |
| |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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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汽提净化水回|石油炼制 |含硫污水净化后可以代替新鲜 |以每小时回用30吨含硫污水 |
| |用 | |水使用,通过原油的抽提作用 |为例,净化水回用管网系统投 |
| | | |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其 |资70万元,投资回收期8个 |
| | | |中酚去除率85%以上,COD |月,经济效益198.4万元,减 |
| | | |去除率约60%。二次加工装 |少废水排放量36万吨/年,减 |
| | | |置的部分工艺注水也可以用净 |少COD排放量54吨/年。 |
| | | |化水代替,这些工艺注水变成 | |
| | | |含硫污水回用到污水汽提装 | |
| | | |置,形成闭路循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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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成品油罐三次|油品储罐 |利用连通器原理和油水之间的 |以10t/h储罐为例,总投资37 |
| |自动切水 | |密度差,有效地分离成品油中 |万元,半年时间可回收投资, |
| | | |的水和切水中的油,并自动将 |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显著。 |
| | | |回收的成品油送回成品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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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火炬气回收利|石油炼制 |在火炬顶部安装两种高空点火 |全国石化生产企业现有火炬 |
| |用技术 | |装置,利用电焊发弧装置,产 |130支,年排放可燃气体约 |
| | | |生面状电弧火源,两种装置交 |100—150万吨,全部回收利 |
| | | |替或同时工作,促证安全可 |用,经济效益可达10—15亿 |
| | | |靠。利用PCC和微机全线自 |元/年,目前经治理可回收利 |
| | | |动监控,对点火过程、水封 |用80%的资源,投资回收期 |
| | | |罐、各种气体流量自动调节, |0.5—0.8年。 |
| | | |并自动记录系统动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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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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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含硫污水汽提|石油化工等含|对含硫污水汽提塔中LPC—1 |以处理能力由28万吨/年提高 |
| |装置扩能改造|硫含氨污水预|(100X)高效陶瓷规整填料及 |到48万吨/年计算,总投资 |
| | |处理 |18—8不锈钢阶梯环进行了通 |665万元(包括机泵、仪表、 |
| | | |量、传质和压降性能的测试, |填料、除油器等)。改造后处 |
| | | |其特点为:在老塔塔体不变的 |理能力扩大到60吨/小时以 |
| | | |情况下,更换填料可使处理量 |上,能耗下降,每年节约184 |
| | | |提高70%以上;传质效果好, |万元,投资偿还期约3.6年。 |
| | | |分离效率高,提高了净化水的 |改造后净化水质量提高,H2S |
| | | |质量;压降低,可降低装置能 |在50mg/L以下,NH3—N为50 |
| | | |耗;操作弹性大,处理量变化 |—150mg/L,净化水回注率25 |
| | | |时,只需要相应调整蒸汽用量 |—30%,降低了下游污水处理 |
| | | |即可保证净化水合格。 |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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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延迟焦化冷焦|燃料型炼油厂|利用延迟焦化装置正常生产切 |以10.25吨/塔计算,总投资 |
| |处理炼油厂 |污水处理产生|换焦炭塔后,焦炭塔内焦炭的 |30万元左右,净利润80万元/ |
| |“三泥” |的“三泥”与|热量将“三泥”中的水份轻油 |年,投资偿还期0.37年。使 |
| | |生产石油焦的|汽化,大于350℃的重质油焦 |用该技术每年可回收油品816 |
| | |延迟焦化装置|化,并利用焦炭塔泡沫层的吸 |吨,节省用于“三泥”处理的 |
| | | |附作用,将“三泥”中的固体 |设备投资和运行费用,防止由 |
| | | |部分吸附,蒸发出来的水份、 |此而引起的二次污染,经济效 |
| | | |油气至放空塔,经分离、冷却 |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 |
| | | |后,污水排向含硫污水汽提装 |著。 |
| | | |置进行净化处理,油品进行回 | |
| | | |收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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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合建池螺旋鼓|大、中、小炼|空气从底部进入,气泡旋转上 |以800—1000吨/小时污水处 |
| |风曝气技术 |油(燃料油、|升径向混合、反向旋转,使气 |理能力计算,总投资80—120 |
| | |润滑油、化工|泡多次被切割,直径变小,气 |万元,主要设备寿命15—20 |
| | |型)厂 |液激烈掺混,接触面增大,以 |年。具有操作人员少、节电、 |
| | | |利于氧的转移。在曝气器中因 |维修费用少、处理效果好、排 |
| | | |气水混合液的密度小,形成较 |水合格率高等优点,总计每年 |
| | | |大的上升流速,使曝气器周围 |可节省费用约40—80万元。 |
| | | |的水向曝气器入口处流动,形 | |
| | | |成水流大循环,有利于曝气器 | |
| | | |的提升、混合、充氧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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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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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PTA(精对苯 |PTA装置 |利用空气鼓风机与特殊结构的 |35万吨/年PTA装置的母液冷 |
| |二甲酸装置) | |喷嘴使物料喷雾,并与空气进 |却装置,总投资约355万元, |
| |母液冷却技术 | |行逆向接触冷却物料,利用新 |经济效益87万元/年。污水温 |
| | | |型塔板的不同排列实现了固体 |度可降到45℃,保护了污水 |
| | | |物料的防堵和良好的冷却效 |处理中分解分离菌,有利于污 |
| | | |果,并成功地设计了在线清堵 |水的处理。 |
| | | |流程,实现了不停车即可清除 | |
| | | |物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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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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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合成氨原料气 |大、中、小型 |此工艺是合成氨生产中一项新 |以年产5万吨氨、副产1万吨 |
| |净化精制技术 |合成氨厂 |的净化技术,是在合成氨生产 |甲醇计,总投资300-500万 |
| |——双甲新工 | |工艺中,利用原料气中CO、 |元,投资回收期2~3年。因 |
| |艺 | |CO2与H2合成,生成甲醇或 |没有铜洗,吨氨节约物耗 |
| | | |甲基混合物。流程中将甲醇化 |(铜、冰醋酸、液氨)14元, |
| | | |和甲烷化串接起来,把甲醇 |节约蒸汽30元,节约氨耗 |
| | | |化、甲烷化作为原料气的净化 |6.5元等,每万吨合成氨可节 |
| | | |精制手段,既减少了有效氢消 |约74万元;副产甲醇,按氨 |
| | | |耗,又副产甲醇,达到变废为 |醇比5∶1计算,1万吨氨副产 |
| | | |宝。 |2000吨甲醇,利润40-100 |
| | | | |万元,年产5万吨的合成氨装 |
| | | | |置可获得经济效益570-870 |
| | |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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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合成氨气体净 |各种工艺气体 |NHD溶剂是国内新开发的一 |以年产40000吨合成氨计,改 |
| |化新工艺—— |的净化,特别 |种高效优质的气体净化剂,其 |造总投资(由碳丙工艺改造, |
| |NHD技术 |是以煤为原料 |有效成份为多聚乙二醇二甲醚 |含基建投资、设备投资等)约 |
| | |的硫化氢、二 |的混合物,是一种有机溶剂, |80万元,投资回收期0.31 |
| | |氧化碳含量高 |对天然气、合成气等气体中的 |年。新建总投资(基建投资、 |
| | |的氨合成气、 |酸性气(硫化氢、有机硫、二 |设备投资等)约400万元,投 |
| | |甲醇合成气和 |氧化碳等)具有较强的选择吸 |资回收期0.89年。应用此项 |
| | |羰基合成气的 |收能力。该溶剂脱除酸性气采 |技术的企业年经济效益均在 |
| | |净化 |用物理吸收、物理再生工艺, |200万元以上。 |
| | | |能使净化气中的酸性气达到生 | |
| | | |产合成氨、甲醇、制氢等的工 | |
| | | |艺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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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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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天然气换热式 |以天然气、炼 |该工艺是将加压蒸汽转化的方 |按照装置设计能力为年产 |
| |转化造气新工 |厂气、甲烷富 |箱式一段炉改为换热式转化 |15000吨合成氨规模的粗合成 |
| |艺及换热式转 |气等为原料, |炉,一段转化所需的反应热由 |气计算,项目总投资1300万 |
| |化炉 |生产合成氨及 |二段转化出口高温气来提供, |元,投资利润率约9%,投资 |
| | |甲醇的生产装 |不再由烧原料气来提供。由于 |利税率约10%,投资收益率 |
| | |置。也适用于 |二段高温转化气的可用热量是 |约20%。本技术节能方面有 |
| | |小氮肥装置的 |有限的,不能满足一段炉的需 |较大的突破,这将大大增强小 |
| | |技术改造和技 |要,又受氢氮比所限,因此在 |厂产品竞争能力。 |
| | |术革新 |二段炉必需加入富氧空气(或 | |
| | | |纯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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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水煤浆加压气 |以煤化工为原 |德士古煤气化炉是高浓度水煤 |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 |
| |化制合成气 |料的行业 |浆(煤浓度达70%)进料、 |尿素装置以及辅助装置约需 |
| | | |液态排渣的加压纯氧气流床气 |30.5亿元,投资回收期12 |
| | | |化炉,可直接获得烃含量很低 |年,主要设备使用寿命15- |
| | | |(含CH4低于0.1%)的原料 |20年。 |
| | | |气,适合于合成氨、合成甲醇 | |
| | | |等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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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磷酸生产废水 |料浆法3万吨 |二水法磷酸生产中的含氟含磷 |1.5万吨/年H3PO4(以P2O5 |
| |封闭循环技术 |/年磷铵装置;|污水,经多次串联利用后,进 |计)装置总投资为54万元, |
| | |二水法1.5万|入盘式过滤机冲洗滤盘,产生 |投资回收期1年。回收污水中 |
| | |吨/年H3PO4|冲盘磷石膏污水。冲盘污水经 |可溶性P2O5,污水回用后节 |
| | |(以P2O5计)|过二级沉降,分离出大颗粒和 |水效益和节省排污费每年达 |
| | |装置 |细颗粒。二级沉降的底流进入 |63万元。 |
| | | |稠浆槽作为二洗液返回盘式过 | |
| | | |滤机,清液作为盘式过滤机冲 | |
| | | |洗水利用,实现冲盘污水的封 | |
| | | |闭循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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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技术名称 | 适用范围 | 主要内容 | 投资及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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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磷石膏制硫酸|磷肥行业 |磷石膏是磷铵生产过程中的废 |年产15万吨磷铵、20万吨硫 |
| |联产水泥 | |渣,用磷石膏、焦炭及辅助材 |酸、30万吨水泥的装置总投 |
| | | |料按照配比制成生料,在回转 |资95975万元,每年可实现销 |
| | | |窑内发生分解反应。生成的氧 |售收入84000万元,利税 |
| | | |化钙与物料中的二氧化硅、三 |22216万元,投资回收期4.32 |
| | | |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等发生 |年。每年能吃掉60万吨废渣, |
| | | |矿化反应形成水泥熟料。含7 |13万吨含8%硫酸的废水,节 |
| | | |-8%二氧化硫的窑气经除尘、 |约堆存占地费300万元,节约 |
| | | |净化、干燥、转化、吸收等过 |水泥生产所用石灰石开采费 |
| | | |程制得硫酸。 |10500万元和硫酸生产所需的 |
| | | | |硫铁矿开采费16000万元。从 |
| | | | |根本上解决了石膏污染地表水 |
| | | | |和地下水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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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利用硫酸生产|适用于硫酸生 |利用硫铁矿沸腾炉炉气高温 |新建3000kW机组,总投资 |
| |中产生的高、|产行业 |(~900℃)余热及SO2转化成 |680万元。年创利税190万 |
| |中温余热发电| |SO3后放出的中温(~200℃) |元,投资回收期3.5年。每年 |
| | | |余热生产中压过热蒸汽,配套 |可节约6000吨标准煤;减排 |
| | | |汽轮发电机发电。蒸汽量达到 |SO2192吨,CO8吨,NOx54 |
| | | |0.9t/t酸,蒸汽消耗指标为 |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 |
| | | |5.94kg/kwh。汽轮机采用凝结 |著。 |
| | | |式汽机,冷凝水可回收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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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气相催化法联|该技术应用于 |将乙炔、三氯乙烯分别经氯化 |以1万吨/年(三氯乙烯5000 |
| |产三氯乙烯、|有机化工生 |生成四氯乙烷或五氯乙烷,二 |吨,四氯乙烯5000吨)计, |
| |四氯乙烯 |产,适用于改 |者混合后(亦可用单一的四氯 |总投资3000万元,投资回收 |
| | |造5000吨/年|乙烷或五氯乙烷)经气化进入 |期2~3年。新工艺比皂化法 |
| | |以上三氯乙烯 |脱HCI反应器,生成三、四 |工艺成本降低约10%,新增 |
| | |装置 |氯乙烯。反应产物在解吸塔除 |利税每年约800~1000万元。 |
| | | |去HCI后,导入分离系统, |同时彻底消除了皂化工艺造成 |
| | | |经多塔分离,分出精三氯乙烯 |的污染,改善了环境。 |
| | | |和精四氯乙烯,未反应的物料 | |
| | | |返回脱HCI反应器,循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