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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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今年监理工程师注册,仍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成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注册程序是: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送给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

  三、网上申报

  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进入“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未经网上报送材料的,暂不给予注册。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翁明军; 电话:010-68393441。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385640;联系人:吴江。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1.xls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2.doc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3.doc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办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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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三日)
国办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各地的信息网络相继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约2250万人,其中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一些大城市已有近千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含有不少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起了很坏影响。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和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加强领导并采取有力措施,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2001年4月5日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治乱治散,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在清理整顿中,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
定,重新办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关闭,并限期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执行。
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仅要追究经营者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还要追究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方各级电信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在当地党委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当前正在开展的对互联网站刊载新闻和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把该项清理与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用户登记等各项制度。对专项清理中发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互联网站,要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