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宁波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政府规章实施后,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提出处理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对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等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参与政府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按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提供规章实施情况报告。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得出评估结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情况,参与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七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对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计划制定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每年年初,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编制本年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
第十条 规章实施机关提出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的,应当说明评估的主要内容、方法、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规章,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实施已满2年的;
(二)调整对象发生改变,现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尚不明确的;
(三)规章实施中发现普遍性问题需要进行评估的;
(四)有关国家机关建议立法后评估的;
(五)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或者其他公民、法人、组织建议立法后评估的;
(六)具有其他情形,可以进行立法后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程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规章实施机关组成,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专业人士、群众代表参加。
(二)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程序、内容、方法、走访对象、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三)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座谈会、问卷调查、专题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中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和规章实施机关应当在其公众网站上设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专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规章的立法技术评估主要包括:
(一)概念界定是否明确;
(二)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三)条文表述是否简洁;
(四)立法用语是否准确。
第十五条 政府规章立法内容评估主要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是否与上位法一致;新的上位法实施后,是否及时修订;
(二)合理性评估:为实现立法目的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三)协调性评估:与同位阶的其他规章是否协调;各项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各项制度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五)完善性评估:政府规章规定的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保障是否健全。
第十六条 政府规章实施绩效评估主要包括:
(一)政府规章实施的总体情况;
(二)政府规章规定的重要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规章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政府规章实施后社会公众的反应。
第十七条 政府规章涉及的机构职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事项,应当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八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一般应当在工作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
第四章 评估报告及效力
第十九条 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当起草评估报告并报市政府。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小组的成立情况;
(二)评估工作总体情况;
(三)对政府规章立法技术、内容、实施绩效等的评价;
(四)政府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五)政府规章继续执行、修改、废止等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报告是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参考。
评估报告认为政府规章的配套制度需要完善或者实施情况需要改进的,规章实施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规章实施机关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度第二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08]12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沈阳军区联勤部,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财政部关于加快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实施进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2]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将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等47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对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等25个项目的变更事项(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安徽淮南师范学院购置教学实验设备等3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 类别
转贷银行
万欧元
万美元
1
湖南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480
三
中国银行
2
山东滨州学院教学实训基地
奥地利
225
二
进出口银行
3
江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4
吉林辽源市鸿图纸业有限公司建设锂离子电池隔膜
北投
1100
二
进出口银行
5
中交广州航道局进口挖泥船关键设备
北投
2500
三
交通银行
6
安徽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650
二
中国银行
7
安徽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498
二
建设银行
8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建设中药新药研发产业基地
北投
498
二
农业银行
9
山东聊城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362
二
农业银行
10
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北投
153
二
进出口银行
11
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引进广电设备
北投
3000
二
中国银行
12
安徽淮南市山南新区污水处理
波兰
930
二
中国银行
13
湖南张家界公安消防支队引进设备
波兰
640
二
中国银行
14
山西晋中市国电榆次热电厂集中供热
丹麦
2800
一
进出口银行
15
安徽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垃圾焚烧发电
德国
3000
二
进出口银行
16
安徽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造
德国
1300
二
中国银行
17
安徽安庆市供水系统改扩建工程
德国
800
二
进出口银行
18
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污水处理及给排水管网
德国促进贷款
2500
二
建设银行
19
内蒙古鄂尔多斯建设三北羊场至新上海庙北铁路
德国促进贷款
3500
二
建设银行
20
江苏洪泽县污水处理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二
工商银行
21
湖北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德国促进贷款
1500
三
建设银行
22
湖北武汉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造运输船
德国促进贷款
2000
二
建设银行
23
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
德国促进贷款
5000
一
建设银行
24
辽宁丹东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
芬兰
895
二
建设银行
25
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
芬兰
755
二
建设银行
26
贵州教育学院土建工程及引进设备
科威特
2500
二
进出口银行
27
甘肃卫生项目
沙特
3000
一
建设银行
28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饲料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29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屠宰设备
西班牙
230
二
进出口银行
30
山东聊城市公安局建设交通管理指挥控制及城区治安防控系统
西班牙
385
二
建设银行
31
河南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496
二
建设银行
32
河南项城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二
中国银行
33
山东庆云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2
二
建设银行
34
湖北松滋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598
二
进出口银行
35
安徽明光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50
二
中国银行
36
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90
二
农业银行
37
湖南邵阳市绥宁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251
二
农业银行
38
沈阳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第202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00
三
中国银行
39
河北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以色列
380
二
交通银行
40
广东清远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二期)
以色列
400
二
中国银行
41
广西钦州学院引进北部湾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培养基地相关设备
意大利
1000
二
进出口银行
42
湖北恩施市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3
湖北鹤峰县中心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100
二
进出口银行
44
山西榆社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60
二
进出口银行
45
四川彭州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6
重庆大渡口区第一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47
重庆万盛区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意大利
200
二
进出口银行
合计
33958
15350
注:共计折合6.80亿美元。
附件2
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贷款国别
贷款金额
项目类别
变更事项
万欧元
万美元
1
新疆昌吉市垃圾处理
奥地利
216
二
贷款金额由280万美元变更为216万欧元
2
甘肃公安消防系统引进消防设备
奥地利
393
一
有效期延至2009年3月31日
3
河南漯河市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90
二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转贷银行由进出口银行变更为建设银行
4
山东济阳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40
二
贷款国别由德国变更为奥地利
5
山西忻州市定襄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200
一
贷款国别由意大利变更为奥地利
6
山西临汾市卫生局(曲沃县人民医院、洪洞县外科医院、尧都区第一人民医院、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奥地利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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