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之间的贷款协定(广东综合淡水养鱼项目)
中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之间的贷款协定
(广东综合淡水养鱼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21日 生效日期1987年4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方)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贷款协定。
鉴于:
(1)借方向基金会申请一笔贷款,用于资助本协定附件一所述的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2)本项目将由借方的广东省(以下称广东省)负责实施,为此目的,借方将保证按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将本贷款的款额提供给广东省;
(3)本贷款由基金会指定的合作机构进行管理;
(4)在上述特定的基础上并根据以下规定的条件,基金会同意借给借方本贷款。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议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合作机构
1.01款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制订的“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恰如完全载明在本协定中一样(上述适用于贷款和保证协定的通则,以下称通则)。
1.02款 本协定所使用的在通则和本协定中已定义的名词,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均有其规定的特定含义。此外,下列名词还有如下含义:
(a)“农行”系指借方的中国农业银行;
(b)“农业生产办公室”系指项目区的项目乡政府的农业生产办公室;
(c)“县水产局”系指项目区的县政府的县水产局;
(d)“县项目办”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b)段中提及的县项目办公室;
(e)“县协调委员会”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五(b)段中提及的县协调委员会;
(f)“渔业项目办”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a)段中提及的渔业项目办公室;
(g)“广东省水产局”系指广东省政府的广东省水产局;
(h)“小组管理单元”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七段中提及的由渔民自己组织的小组管理单元;
(i)“农牧渔业部”系指借方的农牧渔业部;
(j)“项目执行机构”系指广东省政府的广东水产局;
(k)“项目组”系指本协定附件四第六(c)段中提及的项目区内的乡项目组。
1.03款 借方和基金会一致同意,指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根据本协定的条款管理本贷款的合作机构(以下称“合作机构”),其责任如通则第五条中规定的根据本协定条款管理贷款。
1.04款 除本协定或通则中另有具体规定,或应基金会要求,或上下文另有要求之外,借方应把与本协定第四条以及本协定附件三至附件五和通则中第六和第十一条有关的一切情况和文电直接提供给合作机构。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基金会同意从其资金中以各种货币贷与借方相当于一千零十五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150000)的一笔款项。
2.02款 借方应对已从贷款帐户中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款额,按百分之四(4%)的年率,向基金会交纳利息。
2.03款 对贷款的利息及任何其它费用,应于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以本协定2.05款所规定的货币每半年支付一次。
2.04款 借方应分二十九次偿还从贷款帐户提取的贷款本金。从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一日止,于每年的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每半年按2.05款规定的货币各支付339000个特别提款权,并于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一次支付319000个特别提款权。
2.05款 为实施通则4.03款的目的,特此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贷款款额的使用;从贷款帐户提款
3.01款 (a)借方应将本贷款款额及执行本项目可能需要的其它资金提供给广东省。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有协议,转贷本贷款款额的条件应特别包括:
(1)年利率为百分之四点五(4.5%);
(2)偿还期为二十年,包括五年的宽限期;
(3)广东省负责承担外汇风险。
(b)借方将促使广东省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第十三段的规定将本贷款款额转贷给项目县、项目乡和通过农业银行给项目受益者。
(c)借方应促使广东省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把贷款款额用于支付本项目的各项支出。
3.02款 为了本项目的目的,借方将在一个基金会可以接受的银行按基金会满意的条件,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专用帐户中的存款和支付都应根据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进行。
3.03款 本贷款款额和通则第6.08款中规定的本贷款金额的分配,应按本协定附件二的规定实行,该附件可随时修改。
3.04款 贷款的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基金会决定的晚些日期。基金会将及时将这一晚些日期通知借方。
第四条 项目的执行
4.01款 借方应促使广东省通过本项目执行机构广东省水产局,按照本协定特别是附件四的规定执行本项目。
4.02款 借方应促使广东省按照基金会满意的程度和条件雇用基金会可以接受的、合格的承包者执行本项目并维护和使用在本项目中所建成的设施。
4.03款 (a)为了本协定的目的,通则第11.08(b)款中提及的期限为六个月;
(b)为了通则第11.10款的目的,会计所使用的财政年度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五条 监测和评价
5.01款 (a)借方与合作机构磋商后应作出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满意的安排,以监测项目执行的进展情况并对项目的效果和项目建设的各组成部分所给予项目受益人产生的影响不断进行评价。
(b)除基金会另行同意外,借方应就本款第(a)段中提到关于监测和评价所作的安排和职权范围,在不迟于本协定签字之日后六个月内,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提出自己的提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提供下述有关情况:
(1)代表借方负责进行监测和评价工作的机构的组织、人员配备、所在地点及状况;
(2)借方在监测和评价方面的工作计划和准备拨给的预算经费;
(3)借方向基金会和合作机构报告的时间安排表;
(4)基金会或合作机构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它事项。
(c)借方应根据基金会对其提议所提的任何建议,最后确定本款中提及的在监测和评价方面作出的安排,并在与合作机构磋商后按基金会满意的方式付诸实施。
5.02款 为了进行项目建成后的评价工作,基金会经与借方磋商后可以单独地或与合作机构共同指定由其自选的顾问或机构,由他们根据有关的主要指标来评价本项目部分完工及全部完工后对项目受益人所产生的影响。
5.03款 除非基金会另行同意,在履行其在本条中规定的义务时,借方应考虑到基金会的“农村发展项目和计划中监测和评价的设计和应用指导原则”。可由基金会不断地修改。
第六条 生效;终止;代表;地址
6.01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0.04款起见,特规定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6.02款 除非借方和基金会另行商定,协定第五条内规定的借方义务应在本协定终止的日期或本协定生效日期后十年的日期停止或终止,哪个日期早些就以哪个日期为准。
6.03款 借方现指定广东省水产局作为其代理机构,以便采取根据本协定3.02、3.03、3.04和第五条以及通则第6.01到6.05、6.09和11.03款的要求和允许的任何行动或缔结任何协定。
6.04款 广东省水产局根据本协定6.03款的授权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缔结的任何协定,对借方有完全的约束力,并且有与借方采取的行动和缔结的协定同等的约束力和效力。
6.05款 本协定6.03款中规定的对广东省水产局的授权,可通过借方和基金会之间达成的协议予以撤消或修改。
6.06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2款起见,借方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方的代表。
6.07款 为了实施通则第14.01款起见,特规定各方的地址如下:
借方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农牧渔业部
电报挂号:CHAGRI Bejiing
电传号码:22233 MAAF.CN
基金会地址:意大利、罗马、00142纱拉飞哥街107号,国际农业发展
基金会
电报挂号:IFAD ROME
电传号码:614160 IFAD ROME
614162 IFAD ROME
合作机构地址:美国、华盛顿特区1818HN.W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号码:440098(ITT)
248423(RCA)
64145(WUI)
缔约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基金会的总部,并于上述写明的年份和日期,分别以各自的名字在本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
授权代表 总 裁
杜 攻 雅泽利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对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给予专项补助,大部分地区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对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近期审计专项调查以及财政部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项检查情况来看,个别地区存在虚报数据、滞拨资金、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
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保障资金支出金额等有关基础数据是分配中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地应如实上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以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分配的公平、公正。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认定。其中,租赁补贴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实施租赁补贴保障的户数;租赁补贴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支付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赁补贴金额;实物配租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新增(以发放入住钥匙为准)的实物配租户数;实物配租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用于新建、购买、改造、租赁廉租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租金核减户数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实施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数;租金核减金额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各地实际核减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租金数额。财政部将通过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前核查和中央补助资金分配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各地填报廉租住房保障相关数据的检查力度。对于通过造假或虚报数据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分配该地区的中央补助资金数额。同时,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各地要及时分配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财政困难地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同时,要严格按照制定的办法分配中央补助资金。为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及时下达市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师、团场,落实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我部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统一下达市县财政部门或师、团场,省级财政部门不得占压、滞留中央补助资金。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用途使用,主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计划,确保中央补助资金用于租赁补贴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各地不得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开支。各地购买、改建和租赁廉租住房,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其中,购买廉租住房可以购买旧房,也可以购买新房。
四、各地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中央补助资金专项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应在国库核算的中央补助资金,转移到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核算,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公款私存或计入个人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视同“小金库”处理。
五、各地要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为此,各地要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管理,确保该项资金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落实好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加大一般预算支持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适当资金,对财政困难市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各地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中央补助资金审核上报工作
为确保中央补助资金及时分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中央补助资金审核上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会同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并提交专员办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报送。逾期不报送的,视同该地区自动放弃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为确保2010年中央补助资金及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认真、如实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附件2)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3),加盖相关部门印章后,将附件1于2010年2月28日之前,提交专员办审核认定,并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将经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件1和附件2、附件3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财政部一式一份。同时,附带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gaofeng@mof.gov.cn)。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向专员办及财政部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
附件:1.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略)
2.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表(略)
3.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截至2009年底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
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财 政 部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