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4年延安市人民政府31号令
延安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
第 一条 为了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完好和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范围是指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岗亭、报刊亭、电话亭、邮筒、公交站牌、店门面、桥梁、雕塑、围墙、栅栏、护栏、广告 牌、灯箱等。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的组织实施。宝塔区人民政府,市建设规划、工商、公安、房管、交通、河道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搞好建(构)筑物外立面的保持整洁工作。
第四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整洁,由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的外立面的保洁工作,由售房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市政公用、环卫等各类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设施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第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无明显污迹;
( 二)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
(三)无乱挂、乱贴等现象;
(四)建筑物附属物外立面必须与建筑物色调、选型和建筑设计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 城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两侧临街和重点区域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二)瓷砖、大理石、花岗石、粘塑类及可洗涂料类墙体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三)水刷石、喷砂、喷石类墙体至少每年清洗一次;
(四)油漆类墙体至少每年刷漆一次,每半年清洗一次;
(五)书报亭、电话亭、公交站牌、交通岗亭、路牌、指示牌、店门面至少每半年油饰一次,每周清洗一次;
(六)金属类栅栏(不包括不锈钢)至少每年油漆一次,金属类栅栏至少每周清洗两次;
(七)桥梁、雕塑至少每年粉刷、油饰一次,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霓虹灯、大型广告牌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九)广告灯箱、牌匾类至少每周清洗一次;
(十)雨伞、遮阳蓬为布质材料的,每年更换一次,其他材料至少每年清洗两次;
(十一)因施工、装修、改造等原因,致使建(构)筑物外立面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油饰。
第七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如有缺损、破旧、褪色和明显污迹,有碍观瞻、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粉刷、油饰,确保整洁美观。
第八条 遇重大庆典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保洁。
第九条 对建(构)筑物外立面进行粉刷或者整修时,应当保持原建(构)筑物色调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承担责任的,由该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或辖区办事处委托专业清洗公司按规定进行作业,所需费用由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责任人支付,对拒不支付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各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3]60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制定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议定书》伦敦修正案,2003年4月加入《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分别为《议定书》伦敦修正案和哥本哈根修正案所列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规定缔约方必须自2003年1月1日起将1,1,1-三氯乙烷的年生产和消费量冻结在1998到2000三年的平均水平上,并逐年削减其生产量和消费量,最终至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1,1,1-三氯乙烷的生产和消费;自2005年1月1日起将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在冻结水平(1995年至1998年生产和消费的平均值)基础上削减20%,并到2015年1月1日完全停止甲基溴的生产和消费。为实现上述目标,我国必须严格控制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装置。
二、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线,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
四、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批准建设(扩建、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建设项目的,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的,应依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