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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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7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有关机构:

  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文,以下简称《设立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符合《暂行办法》和《设立通知》规定条件、拟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机构(以下称“申请人”),应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公司筹备组根据发起人协议的授权,具体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事宜。
  申请人和公司筹备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三、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见附件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中国证监会对正式受理的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筹备组成员进行适当形式的考核。
  (三)中国证监会对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见附件三),专家评议会在初审工作结束后召开。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筹建、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筹建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暂停审核后,申请人具备恢复审核条件的,另行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如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开业的情形,公司筹备组应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有关情况;如有关发起人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发起人变更的,发起人应召开发起人会议形成决议后,由公司筹备组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在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见附件二)。
  (二)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批准开业的,出具批准文件;拟延迟批准或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经批准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七、履行完上述程序后,基金管理公司方可设立,并应予以公告。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2.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3.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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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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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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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8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审核期间内容有修改的,除最初正式申请材料的原件留存中国证监会外,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1份申请材料最终稿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目的、设立方案、发起人资格条件等,应由各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业务发展规划、基金管理计划及其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由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自律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各发起人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
  5.发起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说明发起人是已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应就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投资历年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情况等。
  6.发起人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各发起人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境内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金额与比例、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发起人对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的授权等。

  (五)筹备组成员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最近3年遵规守法情况、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筹备组成员的推荐信,还应提交至少2名筹备组成员过去3年内所从事证券投资管理的相关材料。

  (六)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先期准备工作情况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及效果,引进海外人才与人员培训等。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九)内部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内部合规控制、纪律程序、基金投资与风险管理的制度以及员工行为规范等。

  (十)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草案)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十一)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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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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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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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端居中,字符大小为五号,按内容分章节安排页码顺序;例如:1-4、2-26、3-58或者1-4-1、3-1-2、3-4-21……章节之间应当有分隔页。

  (四)份数: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与内容

  (一)筹建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从业人员、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信息系统等有关筹建工作的完成情况。

  (二)现场检查意见
  主要包括: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出具的有关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名称预核、办公场所及技术设施等的现场检查意见。

  (三)拟任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材料
  主要包括:1.拟任独立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的从业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与学位证明复印件,以及2名以上金融、证券类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社会知名人士对上述人员的推荐信。2.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基金经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证明。3.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关于选举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或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董事会关于聘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督察员的决议。

  (四)拟任独立董事或基金经理的承诺书
  拟任独立董事按照《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其资格、独立履行职责等作出承诺。
  拟任基金经理比照《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其履行职责、规范投资交易行为等作出承诺。

  (五)筹建与开业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档(存放于磁盘上,2份)。

  (六)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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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审核专家评议会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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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推进公司设立审核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筹建审核实行专家评议会制度。专家评议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根据候选人的专业素质、品行操守和社会声誉选定中国证监会会内的专业人士和会外的有关专家担任。
  专家评议会对公司筹建申请以书面方式提出评议意见。中国证监会参照专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批准公司筹建的决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负责召集专家评议会议、送达有关申请材料、起草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专家评议会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资本市场基金运作实践,对公司筹建申请进行评议,就公司的发起人资格、可行性报告、发起人协议、筹备组成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操守、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等提出评议意见。

  第五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评议会,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司筹建申请有关材料。

  第六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审阅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按时参加评议会,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性意见;
  (二)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评议会委员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四)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对外透露专家评议会议程、出席会议人员、讨论内容、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回避:
  (一)委员或其亲属担任申请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前款第(一)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第八条 专家评议会委员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次参加专家评议会的委员的法定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按照专业结构适当的原则选定。
  申请人对委员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提出要求相关委员回避的申请。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作出是否批准申请、更换委员的决定。

  第十条 专家评议会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和“集中审阅、集中讨论”两种方式。
  采用“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与会委员。
  采用“集中审阅、集中讨论”方式时,与会委员到指定地点集中审阅材料。
  集中讨论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召集,但其不参与投票表决事宜。

  第十一条 专家评议会对筹建申请进行集中讨论时,拟任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应当到会作现场陈述和答辩,有关的境外合作方代表和律师等也可随同到会,答辩方出席总人数不得多于7人。

  第十二条 专家评议会应当在集中讨论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评议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共同意见确定争议结果。有争议的重大事项的内容,由召集人确定。

  第十三条 按照专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属中国证监会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筹建审核工作情形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评议意见补充、修改申请材料或者作出书面解释,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再次评议。中国证监会将另行选定7名以上专家召开评议会。

  第十四条 按照再次进行的专家评议会的评议意见,仍属中国证监会依法不应当继续进行筹建审核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文件。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起草说明

从证券投资基金试点三年多来的实际情况看,原有的《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7] 1号)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已不能适应基金市场发展的新要求。为此,我们本着“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并结合具体审核工作,草拟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具体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并均须获我会审核批准。

  二、第二条明确了两点:1.具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会颁布的“好人举手制度”(《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1]10号))规定的条件,办理了自律备案的申请人,才能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是向中国证监会具体办理公司设立申请事宜的直接承办人,提高效率,减少扯皮。申请人和公司筹备组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第三条对公司筹建申请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程序作了规定。第一款明确只有申请材料齐备,中国证监会才予以受理。第二、三款明确筹建申请审核经过基金部初审和专家评议两个阶段。第四款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审核的期限和审核结论的三种形式。我部认为,对于不予批准的情况,应当格外慎重,而暂停审核是境外监管机关常用的手段之一,以便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尤其是稽查工作协调一致,我们应当改进的是提高透明度,不应当秘而不宣或口头答复。

  四、第四条旨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在筹建期间的行为。当发起人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变更发起人时,公司筹备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五、第五条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与审核程序。

  六、第六条明确基金管理公司获得开业批文后,在正式开业前需办理的其他事项。

  七、第七条明确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过《通知》中规定的审核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第八条旨在明确原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制度废止。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筹建与开业审核刚刚开始按照市场化、国际化的方向进行改革,我们积累的案例太少,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先有一个大致的框架,运行起来,应当像发行部和上市部的有关审核制度那样,一年一修改,逐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基金监管部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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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鞍政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相关系统等采用创新性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

(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且不能在其他领域应用的项目; 

(三)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所有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特等奖每次不超过3项。

第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奖励授予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成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认定结论,对重要奖项或重大科研成果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安排,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奖励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体现领导与专家结合、以专家为主的原则,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其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再由上述单位或专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组织或公民可直接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三条 鼓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申报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是候选的获奖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的,或者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候选的获奖人或获奖组织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

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审查后,按项目的专业领域,提交各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专业评审结果汇总上报奖励评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奖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及申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及评审结果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对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奖金数额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奖励评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所属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或报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政综〔2008〕130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8月1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莆田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莆田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福建省人民政府。在中共莆田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部署,执行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贯彻省委“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四个关键”的实践要求和“四求先行”的实践方向,落实市委“用发展凝聚人心,用发展提升形象,用发展改善民生,用发展考核干部”的具体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推进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进程。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四、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科学决策机制。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要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定期向市政协通报工作,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联系,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市政协通报办理情况。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效能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按期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需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


四十二、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长因其他事务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时,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专题会议纪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报委托召开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或下级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分管副市长审核,报送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副市长签发;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经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并报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或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核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般不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收到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参加培训等方式,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和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当地负责人不到交界处迎送。一律实行工作餐制度。


五十八、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各种庆典、照相、剪彩、首发首映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不为部门和下级的会议活动等题词,因特殊需要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莆出差或出访、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休假或到省外出差的,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并注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内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获准后出行;凡省内出差的,报告分管副市长,获准后出行。


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