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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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准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经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权利。
第三条 市政府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并委托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公平竞争、规范服务、市民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取得

第五条 线路特许经营权通过授予或出让方式取得。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招标授予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无偿经营公共汽车客运的权利的行为。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招标或拍卖将一定期限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出让,由经营者交纳有偿使用费并取得经营权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方可进行公交营运。
第七条 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经营内容相符的客运车辆或拥有相应的购车资金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设施、固定场所;
(三)具有与其经营内容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第八条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和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中标人、买受人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的同时,应当与市客运主管部门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特许经营合同,办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书。
第九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的内容、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水平和质量标准;
(四)价格或收费的确定方法和标准;
(五)履约担保;
(六)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七)监督机制;
(八)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新辟线路、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因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由市客运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线路经营权的处分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后按本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为3至6年。
第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在经营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入营运6个月以上;
(二)受让人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 转让线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在拟转让日期3个月前将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报市客运主管部门,经备案后,由受让人与市客运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经营者发生企业合并情形的,应在合并前3个月将方案报市客运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后企业应确保线路正常运营,变更企业法人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线路特许经营权出让和转让增值收入应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重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第三章 线路特许经营权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取得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应及时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按《黄石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行车作业计划、调度方案,确保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规定的时间投入营运。
第十七条 实行特许经营企业评审制,由市客运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为:1、营运服务;2、安全行车;3、车辆证牌;4、车容车况;5、站容秩序;6、票务管理;7、投诉处理;8、遵章守纪;9、市民评价;10、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经评审不合格的,由市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市客运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终止合同,无偿收回线路特许经营权,按本规定第十条原则确定新的经营者。
第十九条 因道路交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需要调整特许经营合同时,市客运主管部门应与经营者签订补充协议,并相应变更线路特许经营权证书。造成经营者实际损失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经营者在线路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需要终止营运的,应当在终止营运的3个月前书面告知市客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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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关系

农环羽


当你看到这篇文章的题目的时侯就很不明白了.怎么法律跟九年义务教育怎么会有关系呢?它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为什么把(法律)和(教育)混会一谈呢?所以这正是我们要在这篇文章里讨论的话题了.
(教育)这两个字我们把它理解为让人可以获得学问知识还可以让人获得道德品质的人.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我们国家很关心基础教育国务院发布了根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龄适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其目就是: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笔者认为:要想在九年的义务教育当中让这些龄适儿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国家应当也要注重在这一阶段的的教育.我们国家常常说普法教育,普法教育.虽有所成效但不是最理想.而且就算你的学问在高却是个法盲的话也不能不说也是一种遗憾.在我处理很多的案件当中都会发现这样的一个问题.原本不该发生的事却发生了.比如.就拿(正当防卫)这一法律词来讲.很多人都为,如果我跟你吵架了.你先动手打我的话,我就可以还手打你.就是把你打成伤残人,我也不用负有责任.为什么呢?因为你先动手打我的我这是正当防卫.然而,他们却自认为是什么正当防卫的说法在法律却定性为打架斗殴.在民事却把他们定性为负主要责任和负次要责任来认定.很多人自己犯了法还理直气壮的告诉你我作得对.很多人作了犯法的事,事后才接二连三的对我说.对不起.对不起.我们对法律一点都知道的时侯,我不仅在心里试问.国家天天都在说普法普法都普到哪儿去了.在接处到很多犯罪嫌疑人当问到你有没有读到初中毕业的时侯大多数虽没有上完初中但都读到初小.有的还读到高中的.有观点认为.学历的高低决定了犯罪的高低.也就是说:有文化有素质的人的话他是不会容易冲动.自然就不会轻易的去犯错误.想想说的也不是没有道理.可笔者却不这么认为.很多人在犯错误的时候都不是说他头脑很清醒情况下犯的错误.我们在遇到任何问题的时侯我们首先考虑的是.该事件是道德上的事还是严重到了法律上的事.就算头脑在发热在冲动我们也会想到用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解决.我们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有时侯你不懂法律的话觉得自己所作的是有道理的但却不合法的.也就是说道理与法是相对的但有时侯是相反的.我在接到几个案件让我到现在想到仍然气愤.有一位,进诚务工的村民女孩年龄仅十八九岁.在小饭店打工犯了些小错误却老板威胁说你犯了什么盗窃罪.如果我报案你就被抓去做牢.并要求作半年工来抵罪.从而落的个作工作了不少钱一分都没得到的下场.更让人气愤的事半年后就被赶出来身上既然没有一钱.这件事是我的一个朋友在请我吃饭时无意提起的.也就是向我问问是打个比方问的.后来才说出实情.说你是律师帮帮她吧.真的挺可怜的.如果你办成我姑计她拿到应得的工资后会给你应得的律师费的.我说好吧.带我去见见她.当看到这为女孩的时侯我改变了.因为当我了解到她的家庭她的全部情况的时侯.我在心里想我就是没饭吃了也不能收这样穷苦孩子的律师费.当然在这我就不一一的说得完了这个女孩后来我帮她拿到了半年的全部工资而且只用三天的时间.当把她应得的工资放到她手的时并告诉她你工作不容易律师费我就不收了.你还想继续上学所以回去后好好读书就行.她一下子扑来拥抱着我哭起来.也许是有千言万语的感慨说不来............这样事还多的...
笔者认为:国家应当充分的关注法律知识的教育应当把法律知识的教育作为课程纳入到九年义务教育当中.让这些龄适儿童、少年培养成为一个真真正正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新修订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双拥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02]4号)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根本任务,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市、县(区),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确保质量。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政治任务,常议常抓,形成合力。
2、健全由地方和驻军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党政军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对双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无久拖不决的问题。
3、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抓好本系统双拥工作。
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5、双拥工作制度落实。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表彰制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二)双拥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6、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国防教育法规,把双拥教育、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以党政干部为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7、双拥教育、国防教育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经常开展双拥宣传。部队把拥政爱民教育列入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内容,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教育部门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法制教育;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双拥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和拥军优属教育活动。
8、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基地、教育设施、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国防双拥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9、市、县(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军地基层单位设有双拥宣传栏,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10、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11、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格局。
12、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把乡村双拥纳入全民奔小康规划,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生动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13、双拥活动制度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各个岗位,定期检查总结。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14、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军民在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中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军地文化建设。
15、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把加强军民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军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6、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中产生广泛影响。
17、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部队踊跃参加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工程建设。建设文明营区同建设文明社区融为一体,营区要成为文明社区的示范点。
18、建立军(警)民团结协作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开展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9、连以上单位都有军民共建点,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0、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21、地方积极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搞好科技拥军,努力为部队培养国防科技人才。
22、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搞好营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3、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
24、优质及时按量供应粮、油、水、电、暖、气等军用物资和所需。
25、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对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免费、优惠、优先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26、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7、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28、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应征青年报名率达到95%以上,无责任退兵。
29、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0、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无单位违纪现象,对个人违纪行为处理严格。
31、认真落实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32、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33、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联防工作中做出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34、军政军民亲如一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每年办几件实事。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
35、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产权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36、无因双拥政策法规不落实而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现象,年信访处结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

第八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区)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写出申请报告。市考察后,由市党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下次命名时,不论是否被命名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标准的,均有被推荐、命名资格。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活动成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推出新典型;不断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提高新水平。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次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将视情给予通报。被通报单位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批准程序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鲁拥发[199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