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58:37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10-23



教学厅[2004]1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2004]16号)精神,现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报考硕士研究生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完成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志愿者,符合报考条件,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的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招生单位优先录取。在报考时须出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鉴定书》和服务单位证明。

  教育部将在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报名前公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地方项目名单,参加过这些地方项目的志愿者报考研究生时可享受上述政策。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审批和认真清理各类开发区的通知
国务院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开发区,并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
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少数地方无视国家税法和土地法,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发布税费减免办法,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种情况如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制止,不仅会加剧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供应的紧张,而且势必影响国民经
济的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凡要兴办上述各类开发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导工作,并向国务院申报。
三、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情况、实际需要和条件,批准设立少量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在现有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并报国务院备案。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得沿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名称和政策。
四、审批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并注意以项目带开发。要坚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五、对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竖决果断地停下来,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土地要还耕于
农,严禁弃耕撂荒。
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清理各类开发区的工作情况,在1993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1993年4月28日

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商业部


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商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最近,山西、贵州、四川、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江苏、湖北等地有的单位或个人私自生产、销售军服和人民警察服装,造成军、警、民不分,有的地区已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军服、警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军、警服装是人民武装集团的专用服装,警服是执法的标
志,私自生产与销售军、警服装是违法行为,必须严格禁止。为了维护解放军和人民警察的尊严,保证专用服装穿戴的严肃性,防止坏人利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禁私自生产与销售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指现行帽徽、肩章、领章、星徽、符号、铜包铝扣,橄榄色、橄榄绿色、棕绿色布)。
现行军、警服装及专用材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安排生产,其他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不经总后勤部和公安部批准,一律不准私自生产、销售。凡私自生产与销售的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及其仿制品(颜色相同,制式相仿),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发现,一律予
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及罚款处理。
二、加工生产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工厂,要严格执行生产供应计划,不得进行计划外生产,不得自行销售或调拨给其他单位。违者依照规定补交税款、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三、严禁非法穿着人民警察服装。凡违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服装发放范围的规定》穿着人民警察服装的均属非法着装。一旦发现,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加检查,并公开发通知,明令禁止。
四、退出现役的军人和调离警察系统的警察,不得佩带肩章、领章及星徽、符号等标记。
五、检查没收的军警服装和专用材料,按以下办法处理:
凡属合格的新品警服,折价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收购,继续使用或统一管理;
军服及警服的残次品和仿制品,经改制(拆除肩袢及黄、红色袖、裤线)后,由商业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处理;
变价处理的价款,按罚没收入交当地财政部门。
各地要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198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