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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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4〕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公众提供可及、优质、高效、私密性良好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有效控制艾滋病疫情,现将关于加强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oluntary Counselling Test,以下简称VCT)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定点医院、负责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CD4检测任务的医疗机构承担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人员的VCT服务。无定点医院和承担CD4检测任务医疗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至少应指定1所县级以上具备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和咨询室的医疗机构承担VCT服务。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提供相应的服务。对艾滋病疫情较重或预计服务需求量较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承担自愿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地区承担VCT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有关信息,提高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检测的知晓程度和自愿参与检测的意识,及时接受VCT服务。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VCT服务纳入医务人员艾滋病防治的全员培训计划,并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特别是从事VCT服务的医务人员既熟练掌握艾滋病防治业务知识,又了解国家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
三、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对开展VCT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登记、汇总,定期到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费领取艾滋病病毒检测试剂,并将检测工作情况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机构提供VCT服务纳入当地的艾滋病整体防治规划,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提供VCT或提供咨询服务的医疗机构予以适当经费补助,以保证咨询、检测工作需要。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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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降薪合法,员工仲裁败诉

李居鹏


[案例简介]

  陈小姐于2008年1月18日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办公室文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8日至2010年1月17日,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080元,绩效工资720元。但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1-12月份销售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工厂基本停产。2008年12月28日,公司将工厂厂房转租给上海XX展览服务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0日,除陈小姐之外的其他所有员工均与公司签署了工资结构调整协议,自2009年1月1日起,从每位员工的原固定发放的工资中拿出20%,用于绩效考核,并规定了详细的考核方案。但陈小姐不同意签署工资结构调整协议。2008年12月30日,公司向陈小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公司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亏损严重,公司将对全体员工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而你不同意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案,故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将于2009年1月31日解除。请你按规定办理好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为你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金。2009年1月22日双方办理了工作移交手续后,公司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了陈小姐在职期间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元。2009年2月11日,陈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00元。仲裁于2009年4月1日作出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对陈小姐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根据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下半年以来,该公司陷于严重亏损,工厂也转租给了其他公司,公司已经无力承担全体员工的全额工资,此种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原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一直都约定有绩效考核的规定,但公司从未实施过。现在公司决定恢复绩效考核既是迫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也是有合同依据的。为慎重起见,公司于2008年12月中旬就开始征求员工意见,取得了除陈小姐之外的其他所有员工的同意后,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实施工资与绩效挂钩的执行决定》,并与其他员工签署了工资结构调整协议。但陈小姐不愿意接受绩效考核方案,属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形。公司在提前1个月通知陈小姐的情况下解除与陈小姐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补偿金,依法有据。
  本案可以说是公司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公司的权利成功自保的典型案例。这也告诉公司,劳动合同法并非是仅仅保护劳动者、约束企业的。只要企业善于利用劳动合同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内灵活运用劳动合同法,同样可以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目的。


(作者;李居鹏律师 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021-22817315)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2000〕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蚌埠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积极推进国有土地招标、拍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不包括工业用地),凡具备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招标、拍卖公告对投标人、竞买人依法做出限制规定的以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和投资计划,确定当年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地块的数量和位置,审查、批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第六条土地、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地块开发、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地价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三)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标箱或送达指定的地点。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开标后1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八条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持身份和资信证明,按公告的时间、地点报名并交付竞买保证金(不计息,可抵充定金)。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确定买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后10日内退还其他竞买人的竞买保证金。
(四)买受人自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不动产拍卖机构或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土地招标、拍卖的具体业务。
第十条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评估后,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应当保密。
第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应踏勘招标、拍卖的土地,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参与投标或竞买前提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地块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竞买人踏勘现场。
第十二条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高。
(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经评审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三条投标人或竞买人报价均未符合标底或达到保留价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该幅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或拍卖活动。
第十四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办理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等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法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出让金,并依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中标人或买受人应严格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七条中标人或买受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交付的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或竞买保证金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九条投标人、竞买人应依法参与投标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投标人或竞买人以非法手段中标或买受的,中标或买受无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活动中,构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市辖各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