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8:39:37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落实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的通知


2003-07-10

教民〔2003〕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4号) 的精神,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议,经我部研究,决定采取对口、定点、包干负责的方式和定项目、定任务的办法落实国办发〔2002〕54号文件确定的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项目任务。中央财政安排6000万元,计划培养培训8800余名汉语教师,选派教师600余名(见附表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目标

  通过实施支援新疆培养培训中小学汉语教师项目,使新疆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人民教育事业,具有创新精神和改革意识,能自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更新教育观念、树立科学的教学观、学习观;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和与本学科相关的中小学课程发展动态;熟悉国内外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

  (三)领会当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

  (四)掌握现代教育技术,能适应计算机辅助教学和现代远程教育的要求。

  二、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省、直辖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山东省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2003-2006年,面向新疆和田、喀什、克孜勒苏、阿克苏4地州招收360名(每年2个班90人)少数民族汉语或双语授课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培养专科层次的小学数学、英语师资(见附表2)。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开办费50万元(2002年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新政函〔2003〕65号文件的规定,负责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共153.36万元(见附表3)。学生培养费由山东省负责解决。

  (2)继续按每两年派遣200名教师到南疆四地州和北疆三地州中学任教(见附表4)。

  2、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 对口支援关系:北京、上海、天津、江苏4省、市分别对口支援新疆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喀什4地州教育。

  (2)选派优秀中小学教师到对口地区任教。任教教师在学校任教的同时,负责巡回讲课,培训当地教师。

  (3) 4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培训800名中学教师(每省200名)。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办班讲课和在省市所属的重点中学实习的办法。培训时间1年。中央财政安排830万元(见附表5、6)。

  (二)高校对口支援新疆项目

  1、中国政法大学等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2003-2006年,承担每年选派150名(每校每年3名)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高校、中等师范学校担任教学工作。每期时间为1年。4年共选派600名。中央财政安排600万元(见附表7)。

  2、北京大学、西安交通大学2004-2006年,承担培训600名新疆高校、中学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1年。中央财政安排1200万元(见附表8、9)。

  3、北京语言大学2003-2005年,承担培训645名新疆中学汉语、英语教师的任务。每期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250万元(见附表10)。

  4、2003年,教育部培训210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任务。培训时间为3个月。中央财政安排270万元(见附表11)。

  5、北京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院校,2004-2007年,每年招收100名内地新疆高中班应届毕业生,定向和田、阿克苏、喀什、克孜勒苏4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共400名。计划纳入学校总规模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学生学费、住宿费656万元 ( 见附表12、13)。

  6、新疆培训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学院、新疆师范大学、乌鲁木齐成人教育学院、伊犁州教育学院、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和田师范学校、喀什师范学校、阿勒泰师范学校、阿克苏师范学校、乌鲁木齐师范学校,2003-2006年,共培训少数民族双语师资5664名。其中,小学教师1000名,初中教师3000名,高中教师1664名。培训时间为45天。中央财政安排1800万元培训经费。其中培训小学教师安排200.8万元(每人2008元计),培训初中、高中教师安排1399.2万元(每人3000元计),培训教材建设100万元,设备购置费100万元( 见附表14、15)。

  (三)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教学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语教师。2002年中央财政下拨了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件等经费1000万元。

  (四)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到新疆支教等其他事项另行下文。

  三、实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项目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中国政法大学等 50所教育部部属高校要每年选派150名(每校3人)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

  (二)培训教师的教学内容

  要围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对教师的要求设计,由三个板块组成: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

  1、教育理论与教学技能,着眼于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理论文化素养,开拓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职业成熟度,增强学术能力和自我提高能力。

  2、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在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加强理论指导教学实践的能力。

  3、课题研究,着眼于提高培训对象的科研意识和研究能力,善于发现和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善于反思性地总结教学经验。

  (三)培训形式

  1、采取理论学习、教育教学实践与考察和教育教学专题研究相结合等具体形式。

  2、集中学习与个别指导相结合。集中学习采取专题或系列讲座等授课方式,也可组织专题研讨班、论文答辩、开展教育实地考察等形式;个别指导采取导师指导下的个人自修、专题研究等方式,强调培训对象的自主学习、自主研究和自主实践,教学相长,交流互动 。

  (四)培训对象的选拔条件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一定的汉语听、写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心健康的中小学骨干教师。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表彰者优先考虑。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五)学习成绩考核

  1、考核内容由学业课程考核和课题研究成果两部分组成,由培训单位形成考核结论。

  2、培训对象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六)组织管理

  1、培训工作在我部的统一领导下,由承担培训项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高校负责组织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2、培训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并接受有关部门或专家对培训工作的评估。承担支援新疆任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设立支援新疆工作专项资金。对口教师支援新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对支援新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支援新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将每年度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报我部。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族教育司 66096530(传真)

  附表均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司法部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结合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8月8日印发。现予公布。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治安联防工作细则
 (1987年2月1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7〕11号文批复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治安联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进一步促进社会治安的好转,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加强治安联防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公安机关直接组织指挥的一支群防群治的群众性治安力量,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有力助手。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公安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兼职)、副指挥长二人(兼职),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二至五人。


  第四条 各公安分(县)局,建立统一的地区“治安联防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一人,成员若干人(兼职或专职)。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工作人员三至五人。


  第五条 各派出所建立统一的“治安联防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派出所负责人兼任),委员一至二人(必须有干警一人)。下设治安联防队(组)若干。每队(组)应合理布置执勤点或治安岗亭,由治安联防委员会统一指挥。


  第六条 各级治安联防指挥部和治安联防委员会,应统一制作印章。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治安防防工作采取以块为主、以执勤点为核心,按队(组)划段,层层分块包干的办法,把管区内单位统一纳入治安联防的范围;各联防点、队除搞好本管区内的治安防范外,还要加强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协同工作。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经常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堵卡、守点、值勤等防范工作,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送交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搜捕重大流窜犯、逃犯和公安司法机关通缉追捕的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维持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宣传有关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约束正在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取缔各种迷信职业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公安机关对旅店行业进行管理,配合民警进行查店,检查旅店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有关犯罪资料的统计、收集等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的秩序。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部门收容盲流人员,取缔有碍交通、市容的违章车辆、摊点、杂耍点;排解口角纠纷等。


  第十九条 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联防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监视、控制、盘查、检查和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进行盘查和检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
  二、行为、行动诡密的;
  三、深夜三五成群游荡街头、行迹可疑的;
  四、身带凶器的;
  五、其他行迹可疑,需要盘查和检查的。


  第二十二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扭送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一、盘查和检查中发现可疑证据的;
  二、聚众斗欧、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三、盗窃、抢劫、抢夺公私财物和强奸、调戏侮辱妇女的;
  四、进行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赌博、卖淫或进行其它丑恶活动的;
  六、破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的;
  七、有重大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第二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没有逮捕、羁押、审讯、传讯的权力。对查获违法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凶器、群众交来的拾获物品等,必须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处理,不准截留。


  第二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可疑人员进行登记后,要立即送交所辖公安机关审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案件,要转交所属公安机关查处。治安联防人员无决定治安处罚的权力。

第五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遵纪守法模范。


  第二十七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中,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办事,秉公处理问题,要以理服人,不得以势压人。


  第二十八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执勤时,必须衣着整洁、佩戴执勤证件。在进行检查和盘查时,要出示联防人员聘用证。


  第二十九条 治安联防人员必须做到“六要六不准”:即要依法办事,不准贪赃枉法;要明辩是非,不准包庇坏人;要廉洁奉公不准贪污受贿;要说老实话,不准隐瞒虚报;要文明执勤,不准打人骂人;要提高警惕,不准泄露机密。


  第三十条 治安联防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联系群众,敢于向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律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失物上交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责任区内达到安全指标的;对敢干斗争、善于斗争,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对提供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应分别给予安全防范奖。有显著成绩,做出重大贡献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嘉奖或记功。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旷工、失职、违纪者,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津贴,直至除名,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录用





  第三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一般采取聘用制,聘用限期由聘用单位决定;也可以由治安联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管区内单位轮流借调。


  第三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和借调,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统一布置,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具体进行登记审查,报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批准,联防人数可根据各派出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或借调的治安联防人员,都要同分(县)局治安联防指挥部签定聘用或借调合同。被聘用或借调人员违反合同,对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是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执勤证”和“聘用证”。

第七章 各级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部署、安排、指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巡逻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搞好联防工作的具体规定。
  四、协调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之间的关系,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确保点、线、面巡逻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定期号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部署工作、调整任务等,并召集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报报工作,制定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必要时召集全市性的联防工作表彰会议。
  六、有权直接指挥、调动各种联防力量。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对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直接领导、检查、收集各公安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直接负责监督本区、县范围内的联防经费征收管理和支出。
  四、直接负责部署、安排、检查指挥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的巡逻防范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直接负责部署、落实市局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工作,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协调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并主动与周围区县联防指挥部交流情况,调整各联防力量的工作重点,切实落实点、线、面的巡逻网络。
  七、定期召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交流情况,传达上级安排的任务或指示精神,部署任务、调整工作等,并召集季度、年度治安联防会议。总结、报告和部署季度、年度工作,并表彰先进。
  八、部署、安排、审批联防人员的聘用工作。
  九、有权直接指挥、调动管区内的各种联防力量。


  第四十条 各派出所治安联防委员会负有下列职责:
  一、各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对上级联防指挥部负责。
  二、负责具体落实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三、负责征收本管区内的各种治安联防经费,具体落实经费的管理和支出。
  四、负责领导、指挥带领各种联防组、执勤点、岗亭等联防力量,落实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安排的巡防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五、认真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有关联防工作的规定、决定、工作计划等,并按规定向上级联防指挥部上报各类报表和情况。
  六、在抓好本管区联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与周围管区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协作,落实分块包干负责的巡防原则。
  七、经常召开联防组长会,传达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示精神,具体落实工作任务,并向上级联防指挥部报告季度、年度联防式作总结和季度、年度工作意见,贯彻执行上级联防指挥部的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表彰先进。
  八、负责选录、审查、报批联防人员的工作。
  九、在完成好上级联防指挥部部署的巡防任务时,有权根据管区的实际情况,安排自己的巡防任务。


  第四十一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分县局联防指挥部,派出所联防委员会三者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联防组织有责任为下级联防组织解决困难或提供解决困难的条件,下级联防组织对上级联防组织负责,并执行上级联防组织的各种指令。

第八章 联防人员使用自卫棍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治安联防人员禁止使用警械。但是,为了使治安联防人员有效地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范,保护人民群众,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在必要时,可使用自卫棍正当防卫。
  在执行巡防任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使用自卫棍:
  一、在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抓获违法犯罪分子遇到抗拒时;
  二、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的制止打砸抢、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结伙斗殴警告无效时;
  三、在执行巡防、堵卡等任务中遭到违法犯罪分子袭击,需要使用自卫棍进行自卫时。


  第四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在使用自卫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当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 联防自卫棍的制式、规格,由市公安局联防指挥部规定。

第九章 经费





  第四十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经费,由分(县)公安局业务费中开支,不足部份,可按昆党办(1986)25号文件的规定,对不能抽人参加联防执勤的单位收取一定的联防费。即可以在管区内,向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及群众团体)征收一定的治安联防费(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六条 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要当地银行申请专门户头,以便经费的收取、管理和支出。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征收的联防费,如当年内有剩余的要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十七条 联防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督使用,市联防指挥部每年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一次全市联防经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只在昆明市范围内有效,并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昆明市公安局
                             一九八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