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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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1]1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为鼓励企业生产经营优质药品,我委对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同种药品的药品实行单独定价,并对药品单独定价的申报、专家论证及定价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根据药品单独定价的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论证会进行评审,并多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委制定了30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方案(暂行,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共30种抗感染类药品,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11种甲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从2002年1月5日起执行;19种乙类药品的单独定价,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幅度内,于2002年1月20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对附表所列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我委将组织有关方面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质量标准达不到提交给论证会的药品内控质量标准的,将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三、附表未列名企业生产的抗感染类药品,一律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附表:

一、11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名称
(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20粒 盒 16.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250mg*30粒 盒 24.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胶囊 500mg*16粒 盒 22.6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12粒 盒 17.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胶囊 500mg*24粒 盒 34.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灵 胶囊 250mg*24粒 盒 19.60 香港长澳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12片 盒 6.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3.2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125mg*10粒 盒 12.2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250mg*10粒 盒 19.8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弗莱莫星 分散片
(可溶片) 500mg*10粒 盒 35.50 山西迈特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阿莫仙 干糖浆剂 125mg*12包 盒 12.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5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干混悬剂 2500mg 瓶 21.00 昆明贝克诺顿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 再林 干糖浆剂 125mg*18袋 盒 18.90 海南海富制药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0.5g 瓶 8.2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羟氨苄青霉素钠 益萨林 注射剂 1g 瓶 14.50 哈药总厂 仿制药品
2 氨苄青霉素 安必仙 胶囊 250mg*24粒 盒 18.80 联邦制药厂 仿制药品
3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5片 盒 15.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0片 盒 28.5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2.50 沈阳施德制药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12片 盒 14.50 奥地利比切姆(BIOCHEMIE)公司 原研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0万单位*10片 盒 18.5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美格西 片剂 625mg(100万单位)*10片 盒 28.00 德国格兰泰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片剂 625mg*10片 盒 28.00 德国通益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21g:1.5g/60ml 瓶 19.8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青霉素V钾
干混悬剂 35g:2.5g/100ml 瓶 29.50 德国柏林化学 仿制药品
4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25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8.2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氨苄 力欣 片剂 500mg*10片,异形素片 盒 15.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5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24粒 盒 45.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250mg*12粒 盒 23.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胶囊 500mg*12粒 盒 42.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君必青 胶囊 250mg*12粒 盒 15.00 江苏长澳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胶囊 250mg*24粒 盒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瓶 28.0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新达德雷 干混悬剂 125mg*12袋 盒 15.50 山东新达 仿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0.5g 瓶 12.2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头孢拉定 泛捷复 注射剂 1g 瓶 21.80 施贵宝 原研制药品
6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0.5g 瓶 40.0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凯福隆 注射剂 1g 瓶 70.80 华北赫司特 原研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0.5g 瓶 13.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1g 瓶 25.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治菌必妥 注射剂 2g 瓶 46.00 安徽威尔曼 仿制药品
头孢噻肟钠 新亚雅太 注射剂 1g 瓶 25.00 上海新亚 仿制药品
7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0.5g 瓶 6.5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头孢唑啉钠 先锋5号 注射剂 1g 瓶 12.00 西南药业股份 原研制药品
8 盐酸林可霉素 丽可胜 注射剂 600mg/2ml,吹填封包装 支 6.00 普强法玛西亚 原研制药品
9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一次性软塑袋 瓶 99.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200mg/100ml塑瓶 瓶 94.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注射剂 400mg/200ml塑瓶 瓶 166.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39.6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西普乐 片剂 500mg*6片 盒 5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环丙沙星 悉复欢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10片 盒 12.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20片 盒 23.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环丙沙星 林青 片剂 250mg*30片 盒 34.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10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20片 盒 41.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202.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片剂 200mg*6片 盒 21.50 上海信谊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片剂 100mg*12片 盒 9.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10片 盒 8.0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贝立德 片剂 100mg*20片 盒 15.50 广州贝氏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泰利必妥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94.00 赫司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15.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氧氟沙星 奥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18.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11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上海百特 仿制药品
甲硝唑
注射剂 500mg/100ml 瓶 12.50 天津百特 仿制药品



二、19种抗感染类药品单独定价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药品通用名 药品商品名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生产企业 备注
1 氨苄青霉素钠/舒巴坦钠 优立新 注射剂 750mg(500mg/250mg) 瓶 41.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舒他西林甲磺酸盐 优立新 片剂 375mg(250mg/125mg)*10片 盒 96.9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2 美洛西林钠 拜朋 注射剂 1g 瓶 42.00 拜耳公司 原研制药品
3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2g,冻干粉 瓶 1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唯依旺 注射剂 4g,冻干粉 瓶 22.00 江苏海宏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0.5g 瓶 3.5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1g 瓶 6.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2g 瓶 10.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哌拉西林钠
注射剂 4g 瓶 18.00 山西博康 仿制药品
4 头孢呋辛钠 安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6.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钠 明可欣 注射剂 750mg 瓶 58.00 意大利依赛特大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达力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深圳制药厂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6片 盒 37.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头孢呋辛酯 伏乐新 片剂 250mg*12片 盒 72.00 苏州中化 仿制药品
5 头孢克洛 希刻劳 胶囊 250mg*12粒 盒 94.00 礼来制药 原研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6粒 盒 38.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胶囊 250mg*10粒 盒 63.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30ml 盒 2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头孢克洛 可福乐 干混悬剂 125mg/5ml,60ml 盒 46.00 广州南新 仿制药品
6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0.5g 瓶 44.0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先锋必 注射剂 1g 瓶 76.80 大连辉瑞 原研制药品
头孢哌酮钠 麦道必 注射剂 1g 瓶 62.00 塞浦路斯麦道甘美大药厂 仿制药品
7 头孢哌酮钠
/舒巴坦钠 舒普深 注射剂 1g(0.5g/0.5g) 瓶 119.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8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0片 盒 34.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250mg*12片 盒 40.8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头孢羟氨苄 力欣奇 片剂 125mg*12片 盒 22.00 广东清远华能 仿制药品
9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25g 瓶 4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0.5g 瓶 75.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罗氏芬 注射剂 1g 瓶 139.00 上海罗氏 原研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25g 瓶 24.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0.5g 瓶 40.5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头孢曲松钠 泛生舒复 注射剂 1g 瓶 75.00 台湾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仿制药品
10 头孢他定 复达欣 注射剂 1g 瓶 130.00 葛兰素史克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凯复定 注射剂 1g 瓶 130.00 礼来公司 原研制药品
头孢他定 泰得欣 注射剂 1g 瓶 88.00 海南海灵 仿制药品
11 硫酸奈替米星 力确兴 注射剂 100mg/2ml 瓶 77.40 先灵葆雅 原研制药品
12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片剂 125mg*24片 盒 15.6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胶囊 250mg*12粒 盒 18.0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琥乙红霉素 利君沙 颗粒剂 100mg*12袋 盒 11.20 西安利君集团 仿制药品
13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6片 盒 99.6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片剂 250mg*4片 盒 66.5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希舒美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60.00 辉瑞公司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125mg*6片 盒 50.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9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66.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阿奇霉素 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98.00 克罗地亚普利瓦 原研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125mg 瓶 40.5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乳糖酸阿奇霉素 其仙 注射剂 250mg 瓶 76.00 沈阳一药 仿制药品
14 罗红霉素 罗力得 片剂 150mg*6片 盒 48.9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150mg*12粒 盒 4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仁苏 胶囊 50mg*12粒 盒 16.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罗力得 分散片 50mg*10片 盒 53.40 安万特公司 原研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6片 盒 12.0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罗红霉素 丽珠星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3.50 珠海丽珠 仿制药品
15 克拉霉素 克拉仙 片剂 250mg*8片 盒 98.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克拉霉素 克拉仙 干混悬剂 125mg*6袋 盒 60.00 雅培公司 原研制药品
16 磷霉素钠 复美欣 注射剂 4g 瓶 28.60 东北制药总厂 仿制药品
17 去甲万古霉素 万迅 注射剂 0.4g 瓶 77.00 华北制药股份 仿制药品
18 洛美沙星 美西肯 片剂 400mg*3片 盒 35.00 美国西尔药厂 原研制药品
19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6片 盒 33.60 北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北京优你特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片 盒 5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片剂 100mg*100片 盒 554.00 日本第一制药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100mg/50ml 瓶 46.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可乐必妥 注射剂 300mg/100ml 瓶 130.00 第一制药北京有限公司 原研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2ml 瓶 28.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左克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江苏扬子江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利复星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北京双鹤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100mg/100ml 瓶 32.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左氧氟沙星 来立信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60.00 浙江新昌 仿制药品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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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拟定的《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现予公布试行。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环保局反映。

山东省城市交通噪声管制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为加强交通噪声管制,减少噪声危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地级省辖市和县级省辖市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噪声控制
第三条 凡超过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机动车辆,禁止在市区内行驶。
第四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低响度喇叭,正向2米处声级值≤105dB(A),侧向衰减量>19dB(A),超过该项指标的,一律拆除更新。
(二)每日二十二时起至次日五时止,在市区行驶的一切车辆均不得鸣喇叭,可采用灯光示意。
(三)机动车辆在标有禁鸣喇叭标志的路段行驶,严禁鸣喇叭。禁鸣喇叭路段的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车流量、安全等实际情况确定,范围不宜过大,并要设置标志。
(四)机动车辆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时间内行驶,鸣喇叭每次不得超过半秒钟,连续鸣喇叭不准超过二次。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五)消防、警备、交通事故勘察、抢险、救护等特种机动车辆的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准使用;夜间执行任务时,除特别紧急的情况使用警报器外,可用回转式标志灯具示意。
第五条 拖拉机一般不得在城市内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六条 在城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装置性能良好的消声器。车辆箱体应组合牢固,在行进中,不得因箱体振动而发出撞击声。
第七条 火车驶至市区,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八条 禁止各类飞机在城市上空作超低空训练飞行和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飞行。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由各市环境保护、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监督实施。公安和交通监理部门(注)负责行驶中的车辆噪声检查、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加强交通管理,特别是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公安车辆管理和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车辆年检时的噪声检查和管
理。
机动车辆及其配件制造厂,生产的各类车辆、音响器,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和本暂行条例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条 对贯彻和执行本条例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条(一)、(二)、(三)、(四)、(五)款及第五、六条的,视情节轻重,处驾驶员二至五元的罚款,处车辆所有单位二十元以内的罚款。
第十二条 罚款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收取,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公安、环境保护和交通监理部门共同商定,用于设置交通噪声管理标志、噪声监测设备及奖励执行本条例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公布实施。各县城可参照本条例,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5年6月3日
刑事审判阶段要不要法律监督
--以程序内监督为视角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

洪道德 葛琳


内容提要:检察院的审判监督职能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日益显现出与公诉职能的不协调性,本文通过对历史和现实的考察,试图揭示关于对审判监督的认识误区,从而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

关键词:检察院 审判监督 程序内监督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有三项:对特定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和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控审职能进一步分离,检察机关的指控、举证责任进一步加重,客观上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形象更加突出,而其法律监督职能却在理论与实践中显现出与公诉职能和诉讼结构的不协调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按照诉讼阶段可以分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其中最具争议的是审判监督。[1]本文试图通过对历史和现实操作的考察与分析,揭示关于审判监督的认识误区,论述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程序内监督,进而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角色定位。

一. 法律监督理论溯源与反思

我国的法律监督理论来源于列宁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列宁在许多涉及法律问题的著作中,特别是在他的《论"双重领导"与法制》、《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文章中阐明了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其中,检察机关必须成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列宁着重强调的一条。列宁认为,只有强有力的由国家直接领导的检察机关才能真正保障"全共和国内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2] "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3]所以,"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4]
列宁的这一理论是在一定历史条件和环境下提出的,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十月革命后,苏联建立联邦制,各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都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和发布各种行政命令,地方立法有很大自主权。这种情形使联邦苏维埃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受到严重挑战。列宁感到,必须保证中央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才能巩固苏维埃政权的统治。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关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5]因此,列宁特别强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他提出法律监督理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苏维埃法制的统一,巩固刚刚建立不久的苏维埃政权。与之相配套的"中央垂直领导"体制也是为了服务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法律控制"这一根本目的。
我国在建国之后借鉴了苏联的立法经验,又根据自己的情况作了适当变通,建立了我国的检察制度,在一些规定上与苏联不同,如双重领导原则等。但我国同样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这段历史渊源表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先于对诉讼结构的考虑而产生的。它的最初确立是出于维护和巩固政权的政治需要,不仅上位于审判权,甚至还可以干预"地方当局"的决定,是一种直接派生于国家政权而又高于审判权和行政权的权力,有些类似于我国古代的"代天巡守"或"钦差大臣",只不过它的权限范围更加固定而已。
历史发展到今天,我国已经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法律监督理论也因时代的演进而不断发展。法律监督的作用在现代主要表现为对权力的制约平衡和对错误的及时纠正。应当承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审判阶段,由于历史惯性的作用,天然带有政治色彩的监督职能与审判阶段的特殊性产生了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不从制度建构上加以反思和矫正将难以适应现代诉讼规律的要求。

二. 现行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对于审判阶段的法律监督,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并不详细,而且矛盾重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阶段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是第169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5条对刑事诉讼法第169条作了解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六部委规定第43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这一关于检察院审判监督的规定较之修改以前的刑事诉讼法有了明显不同。原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2款规定:"出庭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新规定有两点明显变化:
1.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不再是公诉人。
2.监督是在庭审之后而不再是庭审之前。
然而新规定在操作性上存在着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
1.虽然监督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公诉人,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是由公诉人代表检察院具体执行法律监督职能。因为只有他了解庭审情况和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对主体的规定的变化在实质上并无意义。
2.监督时间由当庭改为庭审之后,立法者原意是想缓和监督权与审判权的关系,避免庭审中检审矛盾尖锐化,维护法官的权威,然而却矫枉过正,忽略了控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明显的违反程序行为,检察院仍然只能在庭审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既不利于公正审判的诉讼目的,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根本没有达到监督的效果。
耐人寻味的是,虽然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理所当然地享有抽象的法律监督权力。这种抽象的"法律监督"权力使公诉人头上笼罩了一圈令任何人都不敢不仰视的光环。既然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在地位上显然高于审判权,而法律监督权又实际由公诉人行使,所以公诉人的地位举足轻重。这种特殊的地位就产生了上文所谈到的与审判阶段诉讼结构的冲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公诉人公诉与审判监督的双重角色无异于在赛场上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西方有句谚语:"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6]从某种意义上说,专职的监督职能使检察官成为了法官之上的"法官",无论在气势上还是在权力上,原本处于弱势的辩方都无法望其项背,控辩双方实力严重失衡,违反了诉讼理论中的"平等武装"原则。按照现代司法公正的理念,控辩平等是诉讼程序的一个基本要求。尽管实践中由于公权力与个人权利在力量上的天然悬殊,并不能实现完全的平等,但再给天然占优势的控方委以监督整个刑事诉讼的专门职责,就如同在本已倾斜的天平上又加了导致失衡的分量,无疑人为加重了控辩双方的不平衡。
2.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殊阶段,它不同于其他阶段之处在于,这一阶段是集中体现法律的庄严和权威的关键阶段。审判权应当是这一阶段进行终局裁判的唯一权力。控方拥有高于审判权的审判监督权,就会破坏诉讼结构的稳定性,对审判权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构成威胁,不利于审判独立和法官权威形象的树立。
上述分析使我们发现了法律规定与现实操作中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审判监督权受到了限制,公诉人甚至无权当庭指出程序的不当之处,而另一方面,公诉人所负有的抽象的法律监督职能又给法官和辩方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无形之中破坏了诉讼结构的稳定。笔者认为,上述矛盾的根本症结在于,现行理论过分侧重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程序外力量对审判的监督,而忽视了诉讼程序内部因素的制约效能。稍作分析即可发现,检察机关公诉与审判监督的双重角色无异于个人的人格分裂,一半置身于诉讼结构之内,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另一半却在诉讼结构之外以高高在上的姿态监督诉讼。这种人格分裂的状态难以达到原本设想的监督效果。笔者认为,解决问题的思路应当是以程序内监督取代程序外监督,作为审判监督的发展趋势。

三. 程序内监督[7]--对审判监督的重新认识

(一)什么是程序内监督
从一般意义上看,程序是指 "按时间先后或依次安排的工作步骤"。[8]在法学领域,"程序"一词有专门的含义,是指"按照一定顺序、程式和步骤做出法律决定的过程"。[9]学者季卫东指出,在诉讼法学中,程序还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角色分派体系"。"……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role-taking)之后,各司其职,互相之间既配合又牵制,恣意的余地受到压缩。因此,程序功能自治又是通过各种角色担当者的功能自治而实现的。程序规定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角色规范,是消除角色紧张(role strain),保证分工执行顺利实现的条件设定"。[10]程序内监督正是指利用程序内角色所承担的职能的相异性和对抗性,按照诉讼规律的要求,遏制裁判权的恣意性,保证程序公正进行的监督机制。具体地说,在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律师、公诉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从自己担任的诉讼角色的角度对法官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
程序内监督的前提是赋予诉讼结构中地位平等的诉讼角色,特别是控辩双方以平等的监督权,但任何一方都不能拥有高于其他各方甚至裁判权的特权。程序内监督的性质是一种从己方利益出发对权利的主张,对裁判者不利于己方的违法行为的抗议和要求救济的声请。它是建议权、请求权而不是决定权,对裁判者的影响是间接的,没有即时强制力。裁判者可以做出解释说明,纠正自己的做法,也可以不予理会。但拥有监督权的诉讼角色可以向上一级审判机构提出专门的程序性上诉,争取通过审级利益来获得救济,这对于其声请的主张是一种程序性保障。

(二)程序内监督的合理性

1.审判阶段的特殊性质的需要

监督的字面含义是指"从旁察看,监督。"[11]设置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正义的实现。正象杰斐逊指出的那样,一切权力本来就具有侵犯属性,应当对其进行制约。[12]制约方法是对权力的行使设置障碍,即设置另外的权力来同它相对抗。这也就是政治理论中著名的分权制衡学说。刑事审判同样会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所以也需要监督和制约。但刑事诉讼程序,尤其是审判阶段不同于政治体制之处在于,它恰恰需要一种权威性裁判权对争端做出了断。这种权威性的形成是基于信任,良好的传统,裁判者的优秀素质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而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不可动摇性和终局性。这也是人们将争端求诸诉讼解决的现实需要。对裁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最适于采用的方式应当是程序内监督。因为享有监督权的诉讼角色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行使权力,因而不会动摇裁判权的中立性和权威性。而必要的程序性上诉又给监督者提供了救济途径,使裁判者不至于因为监督者的声请没有强制力而不予重视。

2.诉讼结构合理化的需要

刑事诉讼结构合理化的最低要求是诉讼角色职能的合理分担。理论界关于刑事诉讼结构的设想有多种观点,通常被认为是理想的诉讼结构是"正三角结构"。这种结构的特征是"法官居于其中,踞于其上,公正裁判,控辩双方平等,积极地展开对抗"。[13]控审分离、审判本位主义、控辩平等是这种理想结构的三大特点。我国检察机关公诉和监督的双重职能破坏了控辩平等的均衡性,显然不符合诉讼结构合理化的要求。设置审判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审判案件,损害审判公正,那么诉讼角色特别是控辩双方应当是进行监督的最佳人选。因为他们从己方利益出发最能发现庭审中的问题。如果将审判监督权作为当事人权利中的一项赋予控辩双方,那么立法其实就大可不必将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制在庭后。双方应当都有权当庭对法官不利于己方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这既不会损害法官的权威,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是解决我国现实中的困境,改善诉讼结构的建设性思路。

3.走出"监督监督者"循环,增强监督效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