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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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锅炉设备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锅炉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设备是指燃煤的电站锅炉、工业动力锅炉、工业窑炉、民用采暖锅炉、茶炉等设备。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和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地区锅炉设备的环境要求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设备。

第二章 锅炉设备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
第五条 锅炉设备必须符合消烟除尘、安全运行的要求,其产品的生产应采用先进技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锅炉本体及其配套的消烟除尘设备产品,须经省环保局对其环境保护技术指标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 锅炉设备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加强其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七条 锅炉设备产品应有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消烟除尘合格证明和操作说明。锅炉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操作指导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 订购省外锅炉设备,必须有产品制造地的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产品环境保护合格证明,经使用地的市(地)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准后方可购入。
第九条 凡购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锅炉设备一律不得安装使用,否则当地环保部门有权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 锅炉设备的运行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投入运行的锅炉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适时检查了解其排污、运转和使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锅炉设备,必须限期治理,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二条 民用采暖锅炉使用前及工业用锅炉维修改造后,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并领取合格证明方准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锅炉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四条 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必须做到:
一、烟尘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运行效果达到设计水平;
三、对经除尘设备收集的灰尘及湿式除尘产生的废水必须妥善处理,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五条 使用锅炉设备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一、处理需暂停运转的设施;
二、处理拆除或闲置的设施;
三、处理转卖或调拨的设施;

第四章 在用锅炉设备的检测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内安装使用的锅炉设备,必须按环保要求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实行定期检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检测。
第十七条 检测项目:
一、必测项目:烟尘排放浓度、烟气林格曼黑度、除尘设备进出口浓度。
二、选测项目:锅炉出力、过剩空气系数、排烟温度、烟气含湿量及排烟气体成分等。
第十八条 经测试合格的锅炉设备,单位可持《测试报告》到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消烟除尘合格证,持证期间可免交超标排污费。对测试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完成设备改造任务并进行复测。
第十九条 凡检测不合格或虽持有消烟除尘合格证但在运行中仍出现排污超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可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按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封炉。
第二十条 锅炉设备的环保要求检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承担,并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地、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锅炉设备检测,统一安排检测任务、检定仪器设备和技术考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开展锅炉设备的环保要求检测工作,并定期向市(地、州)环境保护部门上报被测单位的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在消烟除尘和在锅炉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现一次处以该单位领导及操作人员三十元以上罚款;超过三次收缴运行合格证,并从第一次发现之日起,加收三至五倍的超标排污费。
一、除尘设备敞口运行的;
二、除尘设备磨损漏风不及时维修的;
三、不按规程操作锅炉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该单位三千至一万元罚款,并从发现之日起,加收二至五倍超标排污费。
一、未经允许擅自拆除除尘设施或无故闲置不用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污染的。
第二十五条 拒绝对锅炉设备进行检测的,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锅炉设备检测单位不按规定测试,不按时上报测试数据并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由环保部门取消其检测资格,并追究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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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采购市场:司法不能缺位
作者:谷辽海
来源:浙江法制报第七版
http://zjfzb.zjol.com.cn/
发表时间:2006年1月6日

  自1980年招标采购的竞争方式引入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后,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发展迅猛。但与之相应,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
  我国现行的公共采购制度中的监督机制存在着以下的缺陷。其一,招标公司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合法场所。不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允许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代理公共采购业务。这在国外的公共采购制度中是非常罕见的。我国现行法律对招标公司的法律定位是中介代理机构。实践中,一般都是较大的公共采购项目由招标公司代理,表面上来看,采购人似乎不掌握公共采购项目的最终决定权,供应商获取公共采购项目不是直接从采购人的手中拿到的,而是由招标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获得的。但细细分析,在一些招标采购项目中,招标公司为“权力寻租”的实现提供了桥梁。在公共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采购人选择招标公司的余地非常大,为了使自己掌握的资源获取更多更高的“权力租金”,必须与熟悉的中介机构进行交易。而在强手如林的竞争对手面前,招标公司为了获得采购代理业务,也必须进行寻租,支付相应的“权力租金”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此情况下,招标公司为了支付“权力租金”,只能从供应商身上下手。哪个供应商给付的酬谢最高,就将采购项目给谁。
  现行公共采购制度所存在第二方面的缺陷是,评标专家制度为“权力寻租”的实现提供了方便。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购人(指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通常指名称各异的招标公司)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以外的供应商中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这表面上来看,似乎非常透明和客观公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评标委员是招标公司临时组建的,评标专家是招标公司聘请的,酬金是招标公司给付的。
  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评标专家不能不听从招标公司的意见,不可能独立地站在第三方的公正立场选择适格供应商。而一次采购项目评标结束,评标委员会就解散了,也不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隐蔽性,目前普遍存在的“权力寻租”现象通常还不为人们所关注。对此,我国各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非常有必要对我国公共采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从而使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有序地、健康地发展。
  (注:本文摘自《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该书已由群众出版社出版)

中国和加纳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加纳


中国和加纳发表联合公报(全文)


  2006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在阿克拉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加纳共和国总统约翰·阿吉耶库姆·库福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6月18日至19日对加纳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库福尔总统就中加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会谈。为进一步加强双边真诚友好的关系,两国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会谈后,双方签署了涉及经贸、电信、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文件。

  三、两国领导人对近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稳步发展表示满意,愿进一步密切两国高层交往和各层次的友好往来,深化各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深化并扩大中加互利合作。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加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声明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加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五、双方表示愿共同努力,挖掘两国经贸合作潜力,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增加往来,扩大合作,并为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中方同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加方提供援助,为加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中方愿就布维水电站项目与加方进行探讨,寻找双方可以接受的互利共赢的解决办法。

  六、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两国在卫生、文教、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将向加方派遣医疗队,双方将加强在疟疾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中方支持加方发展教育事业,将继续向加方提供奖学金和各类专业培训名额。中方宣布开放加纳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七、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减贫、债务、联合国改革、人权、反恐等重大国际问题上,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

  八、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愿共同致力于构筑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为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成功召开做出积极贡献。温家宝总理转达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库福尔总统出席峰会的邀请,库福尔总统接受了邀请。

  九、双方对温家宝总理此访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温家宝总理对库福尔总统以及加纳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于阿克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