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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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银行


劳动部、建设银行关于一九九四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进一步搞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走向市场的步伐,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72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1994年国务院
有关部门(含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下同)所属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不断改进和完善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积极探索新的挂钩形式,为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有利的条件。
二、对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上涨、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核增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并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
当地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是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35个大中城市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不在35个大中城市的企业,以所在地的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为准。
三、经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使用办法,可以用于加快工资制度改革,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精神,调整工资收入结构。
四、适当核增部分建筑企业工资总额和相应调整1994年工资含量系数的工作,由部门提出方案(同时附详细测算资料),报劳动部、建设银行审批后执行。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地方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增资。



199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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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切实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保证市场供应的通知

发改电〔2007〕2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液化气是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液化气资源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给城乡居民生活带来较大影响。为保证液化气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液化气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做好月度平衡和衔接,努力增加资源供应。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液化气生产、进口和调运的协调,及时处理生产、进口、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液化气供应不脱销、不断档。
  三、液化气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液化气价格政策,出厂价格要严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不得擅自提高。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综合考虑经营企业液化气进货结构、购进成本变化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销售价格。放开价格的地区,要制定液化气价格上涨应急预案,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要及时依法进行干预。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出厂价格的企业,对哄抬价格、层层转手加价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印发《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的通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有关中央企业:
  目前,大部分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正在进行汇总。为便于掌握各类煤矿的基本情况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加强综合分析,为宏观调控和经济调节服务,同时便于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研究,我们调整设计了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格式,自印发之日起一律使用新表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运行[2004]2544号文所附的原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同时废止。
  各省(区、市)在填报汇总表时,对所有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不论其生产能力大小,不论这次核定能力是否发生变化,都必须逐矿(井)填报,不得有一处遗漏,以全面反映本省(区、市)各类煤矿及其生产能力整体情况。
  各单位除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核定结果时附报新的煤矿生产能力汇总表外,还须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zhangyong@sdpc.gov.cn信箱。联系人:王旭东,联系电话:010-68535525。
  本通知已在我委网站发布,各单位可直接登陆我委网站(www.ndrc.gov.cn)下载汇总表格式,并统一采用A3纸张。

  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中央)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汇总表(地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416505330869.xls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