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2:01   浏览:88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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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开户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境内居民个人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开户、交易等业务,维护B股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开立
B股帐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开立B股证券帐户可以在有资格从事本所B股交易业务的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也可以在本所委托的银行、证券登记机构代理开户点(以下简称“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本所将在各大媒体公布开户网点的详细资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申请开户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在证券营业部开立B股资金帐户,提交以下文件: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境内商业银行出具的进帐凭证
证券营业部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为境内居民个人开设B股资金帐户,该帐户最低金额为等值1000美元。
2、在证券营业部或本所委托的开户机构开设B股证券帐户,提交下列文件:
(1)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证券营业部出具的B股资金帐户证明
(3)《深圳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
3、证券营业部、开户机构应认真核验身份证件是否有效,B股资金帐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深圳B股证券帐户申请表》各项内容是否准确、真实、完整。凡不符合规定者不得办理B股证券帐户。
三、证券营业部或开户机构将B股开户资料通过B股实时开户系统或其它方式传送本所,本所确认无误后配发B股证券帐户号,由证券营业部或开户机构签发B股证券帐户给投资者。
四、境内居民个人遗失B股证券帐户,应到证券营业部、开户机构办理挂失补办手续,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遗失证明(贴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公章)及其复印件。
五、境内居民个人进行B股交易,必须通过本所有资格从事B股交易业务的会员进行,境内居民个人B股交易不得在境外B股证券经营机构处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境内居民个人所购B股不得向境外转托管。
六、本所B股交易方式不作变化。
七、境内居民个人B股开户费用每户120港元。
八、本通知自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实施。



200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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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扶持办法



根据《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推进全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帮助加工贸易企业不断拓展内销市场,结合东莞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经贸部门与海关对全市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加工贸易产品内销“集中申报”模式的试点范围,将内销“集中申报”模式扩大到全市符合条件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对有需要的非联网监管加工贸易企业,经企业申请及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并且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在外经贸部门制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范围内,海关允许企业先行内销保税料件或其制成品,并在内销当月内(最迟于次月15日前)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第二条 优化流程,推动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海关对于管理类别为B类以上企业,建立内销“快速通道”,推行“窗口作业”,设置专岗负责办理内销审批。

第三条 优化内销审价机制。尊重加工贸易企业的贸易实际,进一步简便审价手续,海关以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施内销预审核制度,简化质疑磋商程序,切实加快通关效率。

第四条 对于“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企业,经外经贸部门确认,对已超出了海关监管期限的进口设备,企业可直接用于内销生产。

第五条 外经贸与海关、质监等部门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业务辅导,对纳入东莞内销百强培育名单的企业实行挂钩扶持机制,指导企业办理内销相关手续。

第六条 外经贸部门设立内销业务办理窗口,对企业非设限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转内销的,应做到当天受理,当天办结。

第七条 质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为加工贸易企业免费开展内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公开监督抽查情况,帮助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加强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八条 加工贸易企业参加“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等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展会,拓展内销市场,会展所属的海关监管货物,海关充分利用保税物流政策,依法采取便捷的监管措施。检验检疫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为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具《优先办理联系函》,提供高效便捷的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通关服务,简化进出境展品检验检疫审批和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质监部门设立专门窗口为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质监局。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列入《转内销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名单》。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对名单中企业实施实验室检测或监督抽查时,免除重复性检验项目的检测,降低检测费用。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与质监部门推进公共检测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申请在东莞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质检中心成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指定实验室或生产许可证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外汇管理部门积极推动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适当放宽出口产品转内销企业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控制,保证其内销生产之需。允许“三来一补”企业将开展内销所获得的人民币收入办理对外付汇。

第十三条 用好“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平台,打造成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对接平台。

第十四条 举办好“东莞台湾名品博览会”,增加消费性进口商品国内采购、展销功能。

第十五条 支持“大麦客”等建立专业性或综合性商品交易中心,帮助企业终端消费品进入国内商贸流通领域,加快提升东莞制造产品内销的知名度。

第十六条 东莞市政府与香港贸发局签署框架协议,利用香港贸发局开拓市场的经验、专业展览服务及市场讯息,共同协助在莞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定期举行研讨会、推介会,介绍内销政策,交流创建品牌和内销的经验。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在主要通关口岸设立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试点保税仓与出口监管仓功能整合,通过大力促进保税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供货商管理库存(VMI)服务,充分发挥保税监管场所涵养税源的积极作用。

第十八条 企业参加市相关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组织的境内内销展览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或公共布展费等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本年度内销额不低于600万元,新增实缴增值税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内销额较上年度实现同比增长的企业,按企业本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实缴增值税额给予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对向保险公司投保内销保险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用给予3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设立3000万元“先销后税”担保金,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采用银行保函作为“先销后税”集中申报担保模式开展内销提供反担保。如企业未及时补税被海关追收保证金,先由担保金给予补偿,再由财政部门与企业所在镇街按8:2的比例分担。造成损失时由指定机构向企业追偿。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由市外经贸局会有关部门解释、完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并共同落实。除另有说明之外,以上规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我市原有相关政策与以上规定不一致的,相应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对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公司撤并留方案批复的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现通知如下:
同意中国海洋物资公司等单位经营汽车(详见附件一);同意中国燕兴总公司等单位增加经营汽车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二);为了支持军工企业“保军转民”、促进自产汽车销售,同意中国燕兴总公司等单位及部分分支机构开展本系统生产汽车的批发业务(详见附件三)。
请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上述汽车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或变更登记。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件和我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汽车(包括旧
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附件一: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名单
附件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新增经营汽车分支机构名单
附件三:军工系统允许开展自产汽车批发业务的汽车经营单位名单
(略)



199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