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目标
(一)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20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10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0条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16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8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港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12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6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安监局、旅游局、农开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8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4条以上,每年省采用3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其中每月市采用2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条以上。
(二)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和南京办事处(联络处)每月报送信息3条以上,其中市采用1条以上,每年省采用2条以上。
(三)东海、赣榆县两个省级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20条以上,每月采用4条以上。
三、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昨日情况》采用信息1条得3分,其中简讯1条得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政务建议》(调研类)采用每篇得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专报信息》动态类信息1条得3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被《连云港市政务信息》选用报省的,每条得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照省采用的刊物种类分别另外加分。其中:《信息简报》、《江苏信息摘编》采用,每条1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20分,调研类每篇30分;《互联网信息摘编》采用,每条5分。以上所有被采用的信息,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选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10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得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两个以上的刊物同时采用的,累加计分。
四、考核程序和标准
(一)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依据各单位得分高低评定产生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标准: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3.将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内容;4.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5.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年终统计中居前列;6.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考核标准: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3.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一年以上,并仍在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4.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原则上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以推荐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五)对信息工作成绩非常优异的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全年有12条以上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有2条以上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每月有10条以上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4. 及时认真完成市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五、奖惩措施
(一)对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予以表彰。同时,对优秀信息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二)对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或迟报一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六、其他
(一)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 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㈠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㈡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㈢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五月、九月两次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对庭院进行绿化建设的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应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庭院绿化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门前区域绿化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植物死亡、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栽或修复,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实际损失价值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