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30:07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72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1972年9月29日)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
  毛泽东主席于九月二十七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下述联合声明: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国 务 院 总 理          内阁总理大臣
        周 恩 来             田中角荣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日 本 国
       外 交 部 长            外务大臣
        姬 鹏 飞            大 平 正 芳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成立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2003-09-18

教高〔2003〕6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教育创新,加强教育部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教学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质量的人才,我部决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成立第一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评估以及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人选是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地位高、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和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颁发聘书聘任,任期五年。此次成立的是农林基础教学、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水产类、农林业工程类、农林经济与管理类、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已组建成立)、食品与营养科学类等11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部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名单见附件)。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含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独立开展有关工作,并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教育部。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把握国内外农林科类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就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研究,为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2.研究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高等学校的农林科类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现代教育技术、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协助教育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促进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3.根据国家对农林科类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的有关要求,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加强教学质量评估问题研究;受教育部委托制订农林科类专业教学的质量标准和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协助教育部对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4.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优秀教学研究成果,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做好服务。

  五、请有关高等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关心和支持,委员会成员所在的学校应在工作量、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科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一、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基础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发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郑小波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秘书:孙明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人文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绪朗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张琼(女)河南农业大学       奉公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跃先 东北林业大学           李超  华南农业大学

     俞忠鑫 浙江大学             秦礼君 南京农业大学  

     童吉美 上海水产大学  

  秘书:彭光芒 华中农业大学

  ▲高等农林院校理科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江树人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杜忠复 北华大学          程备久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国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李宝华 沈阳农业大学           杨婉身(女)四川农业大学  

     周训芳 中南林学院            高孟宁   北京林业大学

     戚大伟 东北林业大学           梁保松   河南农业大学  

     傅承新 浙江大学             焦群英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焦群英(兼)中国农业大学

  二、教育部高等学校植物生产与草业科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朱军    浙江大学

  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赵秀海   北华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秘书:徐跃进 华中农业大学

  ▲农艺(含农学、植物保护)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军 浙江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其信 中国农业大学        曹卫星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尤民生 福建农林大学           刘大群  河北农业大学

     刘贵友 华中农业大学           杨文钰  四川农业大学

     陈捷  沈阳农业大学           周清明  湖南农业大学

     封超年 扬州大学             原国辉  河南农业大学

     康振生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傅廷栋  华中农业大学

     董树亭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陈昆松  浙江大学

  ▲园艺(含茶学)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王小佳  西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邓秀新  华中农业大学       宛晓春  安徽农业大学  

  委员:王秀峰  山东农业大学          李天来  沈阳农业大学  

     邹志荣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韩振海  中国农业大学

     杨德   云南农业大学          罗军武  湖南农业大学

     姚允聪  北京农学院           侯喜林  南京农业大学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黄丹枫(女)上海交通大学  

     曹家树  浙江大学            雷建军  华南农业大学  

  秘书:葛信勇  西南农业大学

  ▲草业科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龙瑞军   甘肃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赵秀海  北华大学  

  委员:阿不来提•阿不都热依木 新疆农业大学

     李青丰  内蒙古农业大学         沈益新  南京农业大学  

     韩建国  中国农业大学          韩烈保  北京林业大学  

  秘书:姚拓   甘肃农业大学

  三、教育部高等学校森林资源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秘书:嵇宝中  南京林业大学

  ▲林学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晓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迟德富  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方伟   浙江林学院           张健   四川农业大学

     吴晓芙  中南林学院           李增智  安徽农业大学

     郑维列  西藏大学            洪伟   福建农林大学

     赵忠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施季森  南京林业大学  

     徐正会  西南林学院           潘存德  新疆农业大学

  秘书:刘勇   北京林业大学

  ▲野生动植物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贾竞波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薛建辉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王全凯  吉林农业大学          华育平  东北林业大学

     杜凤国  北华大学            张立钦  浙江林学院  

     杨宇民  西南林学院           钟永德  中南林学院  

     骆有庆  北京林业大学          樊金拴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秘书:陈动   东北林业大学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环境生态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朱金兆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秘书:李雄  北京林业大学  

  ▲园林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启翔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卓丽环(女)东北林业大学

  委员:包满珠  华中农业大学          汤庚国  南京林业大学  

     杨秋生  河南农业大学          范义荣  浙江林学院

     樊国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向荣  北京林业大学  

  ▲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孙保平  北京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姚云蜂  内蒙古农业大学

  委员:方炎明  南京林业大学          王治国  山西农业大学  

     吴发启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杨吉华  山东农业大学

     赵雨森  东北林业大学          黄炎和  福建农林大学  

     葛剑平  北京师范大学          蒋志荣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张洪江  北京林业大学

  ▲农业资源与环境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骆世明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王敬国  中国农业大学       张玉龙  沈阳农业大学

  委员:王超  河海大学             杨仁斌  湖南农业大学  

     周兆德  华南热带农业大学        唐学玺  中国海洋大学  

     谢德体  西南农业大学          魏新平  甘肃农业大学

  秘书:曾任森  华南农业大学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生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吴常信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包军   东北农业大学       杨公社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楼程富  浙江大学  

  委员:牟志美(女)山东农业大学         毕英佐  华南农业大学

     李学伟  四川农业大学          李建国  河北农业大学

     李奎   华中农业大学          岳文斌  山西农业大学

     周泽扬  西南农业大学          娄玉杰(女)吉林农业大学  

     侯先志  内蒙古农业大学         黄路生  江西农业大学

     雒秋江  新疆农业大学          戴志明  云南农业大学  

  秘书:孟庆翔  中国农业大学

  六、教育部高等学校动物医学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文心田  四川农业大学       陈焕春  华中农业大学

        董常生  山西农业大学

  委员:王洪斌  东北农业大学          华修国  上海交通大学

     陈创夫  石河子大学           杨保收  内蒙古农业大学

     张家骅  西南农业大学          李祥瑞  南京农业大学

     赵玉军  沈阳农业大学          钱爱东  吉林农业大学

     韩文瑜  解放军军需大学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谭景和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佘锐萍(女)中国农业大学  

  七、教育部高等学校水产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周应祺  上海水产大学

  副主任委员:梁振林 中国海洋大学        熊邦喜  华中农业大学  

  委员:王吉桥  大连水产学院          冯维山  大连水产学院

     刘楚吾  湛江海洋大学          关瑞章  集美大学

     余为一  安徽农业大学          黄勃   海南大学

     富惠光  河北农业大学  

  秘书:许柳雄  上海水产大学

  八、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业工程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何勇  浙江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秘书:李保明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罗锡文  华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何勇  浙江大学          张文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丁为民  南京农业大学          史海滨  内蒙古农业大学

     朴在林  沈阳农业大学          孙建恒  河北农业大学

     陈建   西南农业大学          李汝莘  山东农业大学

     张百良  河南农业大学          张衍林  华中农业大学

     张展羽  河海大学            康绍忠  中国农业大学

     蒋亦元  东北农业大学          程吉林  扬州大学

     傅泽田  中国农业大学  

  秘书:区颖刚  华南农业大学

  ▲林业工程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坚  东北林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于文华  北京林业大学       余世袁  南京林业大学

  委员:马灵飞  浙江林学院           王永安  北华大学

     吴智慧  南京林业大学          周新年  福建农林大学  

     唐开军  中南林学院           董军  西南林学院  

  秘书:王立海  东北林业大学

  九、教育部高等学校农林经济与管理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唐忠  中国人民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俊昌  北京林业大学       钟甫宁  南京农业大学

        谭向勇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兆君  东北林业大学          王厚俊  贵州大学

     王家传  山东农业大学          牛福增  湛江海洋大学

     孙海清  云南农业大学          杨印生  吉林大学

     张冬平  河南农业大学          张玉光(女)西南林学院

     陈彤   新疆农业大学          张春霞(女)福建农林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郑少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罗必良  华南农业大学          郭庆海  吉林农业大学

     秦富   中国农业大学          黄硕琳  上海水产大学

     黄祖辉  浙江大学

  秘书:曾寅初  中国人民大学

  十、教育部高等农林院校现代教育技术与计算机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梁荣欣  东北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孙增良(常务)山东农业大学     李凤  河北农业大学

        林家栋  中国农业大学

  委员:王倪虹  东北林业大学          李子川  浙江大学

     吴东亮  中南林学院           何东健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杜志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慕容  上海水产大学

     武刚   北京林业大学          侯一平  东北农业大学

     赵尘   南京林业大学          贺立源  华中农业大学

     赵晓春  莱阳农学院           顾建新  沈阳农业大学

     高荣华  南京农业大学          裴喜春  内蒙古农业大学

  秘书:侯一平(兼)  东北农业大学  

  十一、教育部高等学校食品与营养科学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里特  中国农业大学

  副主任委员:刘娅(女)吉林大学         周光宏  南京农业大学

  委员:史贤明  华中农业大学          孙远明  华南农业大学

     张立实  四川大学            李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吴坤   哈尔滨医科大学         陈绍军  福建农林大学

     李洪军  西南农业大学          林洪   中国海洋大学

     郑毅男  吉林农业大学          赵垦田  东北林业大学

     夏延斌  湖南农业大学          贾英民  河北农业大学

     章超桦  湛江海洋大学          董海洲  山东农业大学

  秘书: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


(2000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衡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失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