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等企业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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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等企业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同意中国免税品公司等企业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批复
国家旅游局


(1993年5月8日 国家旅游局转发)


国家旅游局:
旅资发(1993)016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等十四家企业(名单附后)按照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规定,对外开展五万美元以下的旅游商品的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限零售。中药材和中成药的出口,请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限值出口。
对外开展小批量出口订货、托运业务属正常贸易范围,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结汇等有关手续。
企业名单如下:
开展五万美元以下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名单
1.中国旅游服务公司福建马尾分公司
2.江苏省镇江天马工艺彩灯厂
3.厦门市旅游服务公司
4.大连市旅游服务中心
5.山东潍坊市旅游发展总公司
6.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沈阳市公司
7.中国旅游服务公司西安市公司
8.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海南省公司
9.中国旅游服务公司汕头市公司
10.北京市旅游商品供应服务总公司
11.中国免税品公司
12.北京迪格旅游商品开发公司
13.湖南省健步膏厂
14.深圳常通实业有限公司



199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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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09.13
实施日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第二条 目标任务。2006-2010年,由政府出资补贴,为农村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共培训225万人,每年培训45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有意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和已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使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转移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三条 培训对象。全省境内有转移就业愿望、年龄在16岁至45岁之间、未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以及已进城务工(含外省入湘务工)的农民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接受过政府补贴培训的农村劳动者,不再享受技能培训补贴。
  
  第四条 培训对象的产生。
  
  (一)村委会负责推荐本村16-45岁之间、有就业愿望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富余劳动力参加培训,并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附件1),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进行调查摸底审核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上报的情况,填写《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建立生源库。
  
  (三)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县区上报的情况,汇总生源库。
  
  第五条 培训机构的确定。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由经市州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承担,省劳动保障厅制定《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附件3)。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从全省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择优确认,每年3月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培训任务的落实。
  
  (一)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下达我省的目标任务,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每年对各市州下达目标任务。每年下达培训目标任务时,实行三个重点倾斜:一是向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倾斜;二是向150个劳务输出培训基地倾斜;三是向我省十大劳务品牌打造基地倾斜。
  
  (二)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省厅下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并向社会发布技能培训计划。
  
  (三)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培训任务,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工作协议(附件4)。
  
  第七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乡(镇)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实行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组织培训的乡(镇)政府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以定单、定向式培训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及国家初、中级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操作技能训练。
  
  (二)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开展以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及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3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掌握初、中级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要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时间为2个月以上,培训后的学员应具有专项职业技能并实现非农就业;开展以已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主要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培训时间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自行确定。
  
  第九条 考核发证。学员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书”。对参加就业准入职业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就业服务。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学员的就业推荐、跟踪管理与后续服务,主要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特点,以培训促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建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
  
  第十一条 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就业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就业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5)、学员名册(附件6)、学员就业台帐(附件7)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
  
  第十二条 培训补贴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培训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培训时间分为两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3个月以上)按人平50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加劳务输出培训(2个月以上)按人平4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每人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培训费用超出部分,由学员自负。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持券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培训机构代其向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各市州、县(市区)每半年根据培训合格率、就业率等情况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二)适合本办法的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和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券实行实名制,由省劳动保障厅提供式样(附件8),市州印制,随培训任务下发至县(市区)。内容包括: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
  
  (三)发放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开班后5天内,按隶属关系,将学员名单、教学计划、就业方向等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当地劳动保障门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发给学员。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
  
  (四)回收培训券。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结束后,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第十五条 核拨补贴经费。定点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0%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附件9),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2、培训券原件。
  
  3、学员职业培训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职责分工。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工作,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省劳动保障厅下达的目标任务相应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汇总上报本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县(市区)培训生源登记造册,建立技能培训数据库,汇总各项培训补贴受益人信息并提供查询功能。
  
  第十七条 培训监督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审计和公示,保证培训和就业质量,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培训的,财政部门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完成任务好、社会信誉高的培训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可增加其培训任务,不好的则应进行调减。对不按要求推荐学员的村委会、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三)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学员本人所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至2010年8月30日截止。
  
  附件:点击下载下列表格
  
  1、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摸底登记表
  
  2、湖南省拟转移就业农村劳动力汇总表
  
  3、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
  
  4、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协议
  
  5、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登记表
  
  6、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名册
  
  7、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学员就业台帐
  
  8、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券
  
  9、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7〕108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扬州分行、扬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1、对各商业银行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新增贷款、贷款增长结构、贷款增长率、增量贷存比、余额贷存比。
(1)新增贷款(分值30分)。当年实际新增贷款(按可比口径计算,包括呆账贷款核销和资产剥离等因素,下同),每增加1亿元贷款得2分;实际新增贷款为负数的,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贷款增长结构(分值10分)。当年工业类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新增5000万元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新增8000万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贷款增长率(分值20分)。当年各项贷款年增长率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贷款每增加2000万元得1分;低于全市增长率的,贷款每增加3000万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增量贷存比(分值20分)。起评分15分。当年增量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增量贷存比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最高不超过20分。
(5)余额贷存比(分值20分)。起评分15分。当年余额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的(计算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时剔除邮政储蓄存款因素),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个百分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考核2类4项指标。
(1)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当年累计投放各项贷款比上年增长15%以上;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2)积极发展支农贷款新业务。当年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累计发放新业务贷款增长15%以上;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三、考核的组织、依据与程序
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和扬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落实考核奖励事项。
2、考核依据为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监分局提供的年末金融统计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3、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对象。
四、奖励办法
1、本考核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各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的奖金分配比例为1:0.8。被考核单位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筹资金解决。
2、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排。考核小组根据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结合市政府当年奖励金额,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奖金数额。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4项指标均完成,奖励金额按各商业银行机构所获奖金总额的平均水平计算,有一项未完成的,奖励金额在平均水平的基础上下浮10%。
3、出现支付挤兑风险并产生严重影响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
本办法由扬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