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0 20:25:35   浏览:86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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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
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适应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核算,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1.经国家批准成立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的对外承包公司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以总公司(总包单位)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签订合同,办理价款结算,对内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国家规定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制度,并向总公司交纳管理费的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国内公司);
2.各公司驻外机构、分公司、经理部、办事处、代表处及项目组(以下简称国外公司);
3.国内公司和国外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所属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独立核算单位。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内公司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具体补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国外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上级的补充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及所属项目组适用的会计制度,并报国内公司备案。
五、有向其他单位投资的企业,其投出的资金和分得的利润,应列入企业的汇总会计报表。对于接受企业投资的单位,如果是国内单位,应按照不同行业,执行国家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如果是国外单位,按当地政府的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六、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不能设置独立财务会计机构的项目组,必须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国外公司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有关税法规定计算和交纳税金。
八、本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外国政府对会计年度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执行当地政府的规定;但对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年度。
九、企业应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十、国内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国外公司以当地币为记帐本位币。如有必要,也可以采用其他外币如美元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收支业务,或以其他货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十一、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各种会计记录,都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登记,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准确及时。
十二、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益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都不应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十三、企业的收益和费用的计算,应当相互配合一致。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登记入帐,不得脱节,不得提前或延后。
十四、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按实际成本核算,市价发生变动,一般不调整帐面价值。但国外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对于市价低于帐面实际成本的库存材料物资,也可以按市价调整帐面实际成本。
十五、企业应划清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为取得本期收益的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
十六、企业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上级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七、大、中型企业应积极推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积累经验,逐步提高。

第三章 投入资本的核算
十八、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无偿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国家基金”入帐。
拨入的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实际收到数入帐。拨入的外币,应按收到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入帐。
拨入的材料物资,按拨入原价或实际成本入帐。
拨入新购建的固定资产,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入帐。拨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原安装成本)减帐面累计折旧(减原安装成本的折旧)后的帐面净值入帐、或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重估净值入帐。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在免税期间从留用利润中分得的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管理的部分,应于年度终了时,按实际转入数入帐。
十九、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而收到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应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入帐。
投出单位用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应按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十、企业所属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企业拨入供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用的资金,应作为“上级拨入资金”,按实际拨入数入帐。
二十一、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从税后利润或免税期间留用利润中分得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以及按照规定从成本中提取和国家拨入转作生产发展基金使用的创汇奖励金,应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于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分配数、提取数或拨入数入帐。

第四章 货币资金、短期借款和往来款项的核算
二十二、企业应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下同)开立存款帐户,包括当地币存款帐户(国内公司为人民币存款帐户)、外币存款帐户等。有外汇额度收入的国内公司,还应按照规定开立外汇额度帐户。
国内公司的一切收入,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存入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要通过银行结算。
国内公司发生的外汇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严禁乱用、坐支和套用国家外汇。
国外公司的全部外汇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当地支出和经总公司核定保留的周转金限额外,其余部门应兑换成自由外汇(如美元等),及时汇回国内。
二十三、企业从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还款期不到一年的款项,应作为“短期借款”,按照收到借款的日期和金额入帐,并根据规定,支付利息支出。
二十四、企业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应按不同的货币分别设置日记帐逐笔登记。对于包汇额度,应单独设帐登记。
二十五、企业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往来款项,应分别不同货币设帐登记,并及时催收、清偿,定期与对方核对清楚。对合同规定延期付款项目的应收合同款,应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对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经严格审查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
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帐损失,冲减预提的“坏帐准备”。
二十六、企业对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除登记实际发生的外币金额外,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国内公司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国外公司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
记帐本位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差额,作为外汇兑换损益处理(简称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一般应以实现数为准。国内公司按帐面汇率计算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的人民币年末帐面余额,经财税部门同意,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年末汇率进行计算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将外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一月一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
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 材料物资的核算
二十七、企业的材料物资,是指库存的、加工中的和在途的各种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等施工生产、经营管理和生活用原材料物资,以及对外提供成套设备项目中所需的工艺设备。
二十八、各种材料物资应按原价或实际成本记帐。
国内采购或国外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按购入原价(包括买价和手续费)入帐。采购材料物资所发生的各种储运费用(包括国内外运杂费、仓储费、包装费、口岸费、保险费、港口费等)应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原价之内。
二十九、国内采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各种材料物资,向国外调拨时,按结算价格(包括材料物资的结算价格和储运费的结算价格)转帐。
三十、年度终了时,国外公司库存的主要材料物资,如果由于当地市价下跌,其可变现的净值(估计售价减销售费用)低于帐面实际价值较大的,当地政府规定可以按当地市价或可变现的净值确定其价值的,其差额列为当期损失。但国外公司向国内报送的会计报表仍应按国内财务制度
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耗用、销售材料物资的原价或实际成本,可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后进先出、分批实际等方法中选用一种进行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加以说明。
三十二、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应根据实际数量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有数量有金额的明细帐,逐项逐笔登记,加强管理。对于各种在途材料,要随时检查到货情况。逾期未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对已经到达尚未验收入库的,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国外公司按工程用料定额采购并运抵施工现场的材料物资,可以按运到工地数计入工程成本。但在工程竣工时,应将剩余的材料物资作价变卖,冲减工程成本。
三十三、企业的材料物资应定期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变质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或列作营业外收支。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长期负债的核算
三十四、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应作为“向其他单位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用现金支付的,应以实际支付数入帐。以材料物资或固定资产作价支付的,应以协议确定的价值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分得的利润,应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按实际收入数入帐。
向其他单位投资收回时,收回数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数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损益,列作营业外收支处理。
三十五、企业购入的长期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应作为“债券投资”,按实际支出数入帐。
到期归还债券发生的利息收入,除国库券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作为税后留利处理外,其余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
三十六、企业向银行、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借入期限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款项以及按照规定借入的“国际经济合作基金借款”,应作为“长期负债”,按照实际收到款项的日期和金额,分别借款种类和借款货币入帐。借款的利息支出,除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
支出,在购建期内计入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外,应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列作经营管理费。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三十七、企业应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固定资产的依据。
三十八、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 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船舶、其他大型设备、生活及管理设施等七大类。企业可以根据管理和核算的需要再进行明细分类。
三十九、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固定资的原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作为“国家基金”拨入的固定资产,新购建的,按购建部门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使用过的,按调出单位的帐面价值(减原安装成本)或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调入后的安装成本也应包括在原价之内。
作为“其他单位投入资金”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原价。
购入新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原价减实际进价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后的差额作为累计折旧处理。需要安装的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安装费
用。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括关税和其他有关税金。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或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作为原价。
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革新的改造所发生的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就调增固定资产的原价。
四十、企业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当地政府对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另有规定的,国外公司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计算折旧。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计算。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份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份起停计折旧。
四十一、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
四十二、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调入、购入、出售、转让、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加强管理,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登记。
国外公司免税运入的固定资产,在调拨、转移、报废时,当地政府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
四十三、企业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审查批准,及时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以重置完全价值和估计累计折旧入帐,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将其原价和累计折旧从帐上冲销,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并扣除可以收回的残值和向过失人、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的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八章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核算
四十四、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场地使用权、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
四十五、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原价入帐,并从开始使用的年份起,按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十六、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支出),应作为“开办费”入帐,在开始营业后按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和大修理所发生的支出(不包括增添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支出),按支出的受益期限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固定资产的租赁期限。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四十七、企业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严格计量检验、财产物资收发领退和统计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的管理和核算。
四十八、企业在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支出,工资、奖金、津贴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都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或费用。凡应由本期负担而尚未支出的费用,应作为预提费用计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凡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担的费用,应作为待摊费
用,分期摊入成本或费用。
四十九、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汇集施工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原则上应以每一承包合同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一个合同承包的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或者单位工程较多的,可以独立的单位工程或施工区域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同一承包合同由几个施工单位施工的,以各施工单位各自承担的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
象;同一地区有若干承包合同,规模小、工期短、交叉作业、费用难以划分的,也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国外公司的成本项目由国外公司根据所在国的税法及有关规定,参照投标报价的成本项目和国内公司汇总的成本项目自行规定。
(1)承包工程的成本项目分为材料费、人员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物资储运费、临时设施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八项。
(2)劳务合作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三项。
(3)技术服务项目的成本项目分为人员费、设计费、其他直接费和经营管理费四项。
(4)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从事房地产业、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多种经营业务的单位,其成本项目由企业自行规定。
经营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施工所发生和各项业务经营费和管理费用。业务经营费包括广告宣传费、考察联络费、招标投标费、交际费、业务资料费、手续费、佣金、其他业务费等费用。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文体宣传费、固定资产使用费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国外生活设施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坏帐准备、保留金、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创汇奖励金、税金、上级管理费等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有关成本项目,如对外提供成套设备的企业可以在“材料费”项目下增设“其中:设备费”项目,将部门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的企业可以增设“转包工程费”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可以增设“技术资料费”项目,等等。
五十、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分清已结算项目成本和未结算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延期付款项目成本和非延期付款项目成本的界限,分清不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
五十一、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加强成本管理的需要,确定成本计算和费用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能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五十二、企业应根据主管部门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成本和费用计划,加强成本、费用的控制,按计划掌握支出,建立责任成本制度,定期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成本、费用的升降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外汇收入。


第十章 结算和利润的核算
五十三、企业在年度内向业主或发包单位办理结算时发生的已完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款收入,以及多种经营业务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等,应全部记入本年度帐内,并相应结算其实际成本和费用。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口径必须一致,不能只记收入,不记成本费
用,或者只记成本费用,不记收入。
五十四、国内公司向国外公司提供材料物资(包括储运费用)和结转出国人员的国内费用,应按结算价格进行结算。结算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结算价格与实际成本或费用间的差额,作为内部调拨利润,包括在国内公司的利润总额之内。
五十五、企业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成本费用,结算利润。
承包工程一般应按施工进度结算年度利润,年末未完施工作为未结算项目处理。如果合同规定竣工一次结算的,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竣工利润。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项目的利润应单独核算。
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利润,多种经营业务、材料物资销售和内部调拨的利润,应按季结算。
五十六、企业的利润总额由承包工程利润、劳务合作利润、技术服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物资销售利润、内部调拨利润、管理费结余、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组成。
营业外收入的内容,包括收回调入职工的欠款,无法支付的应付款、回扣收入、罚款收入、保留金节余、证券收益、投资效益、处理固定资产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等。营业外支出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非常损失、转出调出职工的欠款、离退休职工工资、罚款支出、保留金超支、证券损
失、投资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盘亏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所包括的内容,非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增加。
五十七、企业的利润总额加上期转来应由本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减分给有关单位的利润和转入下期分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利润后,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企业的税后利润总额,应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分别转作企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企业在免税期间的全部留利,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转作国家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
五十八、企业发生的亏损,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五十九、财政部制定《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为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编报会计报表的依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财政部制定的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作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企业在不违反财经制度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项目。
对于明细科目和内部会计报表的设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六十、企业的会计科目按照经营管理的需要,一般分为资产、负债、资本和损益四大类。
企业应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十一、企业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有关附表。
六十二、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企业领导、总会计师和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六十三、企业会计报表的金额,国内公司除规定必须用美元填列的以外,一律用人民币填列;国外公司用当地币和美元填列,将当地币折成美元的汇率,应在报表中注明。
六十四、国内公司对国外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应先按美元数进行汇总,然后将汇总的美元数按规定的折合率折成人民币,与国内分公司上报的和公司本身的会计报表进行汇编。在汇编时,应将拨付所属的资金和相互间的往来款项,与所属单位报表中的有关项目相互冲销。
六十五、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同时,应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财务计划和各项合同的执行情况,各种资金的运用和增减变动情况,成本的升降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所得税和其他税金的交纳情况,延期付款项目的分期付款情况,实物结算项目的利润和实物销售
情况,外汇收支和创汇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报废情况,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和创汇收入的主要措施,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在报送季度会计报表时,如有特殊情况,也应作简要文字说明。
六十六、国内公司的会计报表应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外经部门和有关的开户银行。
国外公司的会计报表,除报送国内公司和我国驻外经(商)参处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向当地政府报送会计报表。
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规定。
对其他单位有投资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应附送这些单位的会计报表。
六十七、企业会计报表的报出时间:
国内总公司的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两个半月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出。
国外公司及国内分公司、分包单位的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由国内总公司在上列期限内自行规定。

第十二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
六十八、企业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写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外来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发单位的签章。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证。
企业应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伪造或涂改凭证、虚报冒领等行为,应拒绝办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齐、数字差错的凭证,应予退回、补填或更正。原始凭证经过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写记帐凭证。
六十九、企业的记帐凭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各种记帐凭证必须填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的名称、金额、凭证日期、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内容,并经过填制人、审核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签章后,才能据以记帐。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
各种记帐凭证应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有关债权、债务、合同等需要单独保管的重要凭证,应在该原始凭证和有关记帐凭证上加注说明。
七十、企业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都要依次编号,并应自留副本或存根。误写或收回作废的对外原始凭证正本,应与原编号码的副本一并保存。短缺或不能收回的,应在副本或存根上注明理由。
七十一、国外公司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填写。
企业用外国文字开出的原始凭证(副本)和收到用外国文字填写的原始凭证,应在凭证的空白处用中文注明主要内容。
七十二、企业应设置日记帐、总帐和明细帐三种主要帐簿和必要的辅助性的备查帐簿。
各种帐簿格式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可以采用三栏式帐页,也可以采用多栏式帐页。记录外币收支业务的帐簿格式,可以采用双三栏式复币帐页,也可以按不同货币分设三栏式帐页。
七十三、各种帐簿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进行登记,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各种帐簿的记录,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退色药水消除字迹。发生错误时,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更正。
七十四、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妥善保管。凡未打成书面记录的,其磁带、磁盘等必须继续保留,不得洗去。
七十五、国外公司的帐簿,在一般情况下,应用中文或同时用当地文字登记。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
七十六、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都要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
调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严格办理手续,到期收回。
七十七、为了便于所在国家会计公证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接受企业委托,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有关事项,国外公司按照会计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副本)使用完毕以后,要及时收回,妥善保存。
七十八、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当地会计公证机构的查帐报告,以及与国外业务有关的重要经济资料,如承包协议、合同、章程、预算、投标和估价文件等,必须永久保存。
一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季度会计报表,至少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销毁。销毁清单应永久保存。

第十四章 附 则
七十九、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等规定,以后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执行新的规定。
八十、国外公司在执行本制度时,如与当地政府法律规定不一致,应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
八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八十二、本制度自1989年起试行,199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 录:


一、对外承包企业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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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编号 ┃ 科 目 名 称 ┃科目编号┃ 科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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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类 ┃ 171 ┃ 固定资产
┃ 10-15流动资产 ┃ 172 ┃ 累计折旧
101 ┃ 现 金 ┃ 173 ┃ 固定资产清理
102 ┃ 银行存款 ┃ 179 ┃ 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111 ┃ 有价证券 ┃ ┃ 18-19无形资产及
121 ┃ 应收票据 ┃ ┃ 其他资产
123 ┃ 应收合同款 ┃ 181 ┃ 无形资产
124 ┃ 应收销货款 ┃ 191 ┃ 其他资产
125 ┃ 公司往来* ┃ ┃ 2.负债类
126 ┃ 分包单位往来 ┃ ┃ 20-26 流动负债
127 ┃ 内部往来 ┃ 201 ┃ 短期借款
128 ┃ 备用金 ┃ 211 ┃ 应付票据
129 ┃ 其他应收款 ┃ 212 ┃ 预收合同款
131 ┃ 待摊费用 ┃ 213 ┃ 应付购货款
145 ┃ 材料物资 ┃ 214 ┃ 应付工资
155 ┃ 在途物资 ┃ 215 ┃ 应交税金
┃ 16长期投资 ┃ 216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161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219 ┃ 其他应付款
163 ┃ 债券投资 ┃ 221 ┃ 坏帐准备
165 ┃ 拨付所属资金 ┃ 222 ┃ 预提费用
┃ 17固定资产 ┃ 251 ┃ 职工福利基金*
261 ┃ 职工奖励基金* ┃ 421 ┃ 物资销售收入
┃ 27长期负债 ┃ 422 ┃ 物资储运费收入*
271 ┃ 长期借款 ┃ 423 ┃ 出国人员费收入*
277 ┃ 实发公司债券 ┃ 424 ┃ 管理费收入*
┃ 3.资本类 ┃ 431 ┃ 承包工程支出
301 ┃ 国家基金* ┃ 432 ┃ 劳务合作支出
311 ┃ 上级拨入资金 ┃ 433 ┃ 技术服务支出
321 ┃ 企业发展基金 ┃ 448 ┃ 其他业务支出
331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451 ┃ 辅助生产支出
341 ┃ 本年利润 ┃ 461 ┃ 物资销售费
351 ┃ 利润分配 ┃ 462 ┃ 物资储运费
┃ 4.损益类 ┃ 463 ┃ 国外人员费
┃ 40-46经营损益 ┃ 464 ┃ 经营管理费
401 ┃ 承包工程收入 ┃ 465 ┃ 汇兑损益
402 ┃ 劳务合作收入 ┃ ┃ 47-48 营业外收支
403 ┃ 技术服务收入 ┃ 471 ┃ 营业外收入
418 ┃ 其他业务收入 ┃ 481 ┃ 营业外支出
━━━━━━┻━━━━━━━━━━━━━━┻━━━━┻━━━━━━━━━━━━
*国内单位专用科目。


二、对外承包企业会计报表格式
外 包 会01表
单位:美元;元
资 产 负 债 表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流动资产: ┃ ┃ ┃ ┃ ┃ ┃ 流动负债: ┃ ┃ ┃ ┃ ┃
现金 ┃ ┃ ┃ ┃ ┃ ┃ 短期借款 ┃ ┃ ┃ ┃ ┃
银行存款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有价证券 ┃ ┃ ┃ ┃ ┃ ┃ 其他短期借款 ┃ ┃ ┃ ┃ ┃
应收票据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应收合同款 ┃ ┃ ┃ ┃ ┃ ┃ 预收合同款 ┃ ┃ ┃ ┃ ┃
其中:延期付款┃ ┃ ┃ ┃ ┃ ┃ 预收销货款 ┃ ┃ ┃ ┃ ┃
项目 ┃ ┃ ┃ ┃ ┃ ┃ 应付购货款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付工资 ┃ ┃ ┃ ┃ ┃
应收销货款 ┃ ┃ ┃ ┃ ┃ ┃ 应交税金 ┃ ┃ ┃ ┃ ┃
减:坏帐准备 ┃ ┃ ┃ ┃ ┃ ┃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 ┃ ┃ ┃ ┃ ┃
预付购货款 ┃ ┃ ┃ ┃ ┃ ┃ 基金 ┃ ┃ ┃ ┃ ┃
应收公司款 ┃ ┃ ┃ ┃ ┃ ┃ 应付公司款 ┃ ┃ ┃ ┃ ┃
应收(预付)分┃ ┃ ┃ ┃ ┃ ┃ 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 ┃
包单位款 ┃ ┃ ┃ ┃ ┃ ┃ 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 ┃
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 ┃ 其他应付款 ┃ ┃ ┃ ┃ ┃
备用金 ┃ ┃ ┃ ┃ ┃ ┃ ┃ ┃ ┃ ┃ ┃
其他应收款 ┃ ┃ ┃ ┃ ┃ ┃ 预提费用 ┃ ┃ ┃ ┃ ┃
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在产品 ┃ ┃ ┃ ┃ ┃ ┃ ┃ ┃ ┃ ┃ ┃
支出┃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资产负债表续表一
当地币: 元、个
_年_月_日 汇率:1美元= 当地币 (币名)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 ┃ ┃ 年 初 数 ┃ 期 末 数
资 产 ┃行次┣━━━┳━━╋━━━┳━━┫ 负 债 及 资 本 ┃行次┣━━━┳━━╋━━━┳━━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当地币┃美元┃当地币┃美元
━━━━━━━━━╋━━╋━━━╋━━╋━━━╋━━╋━━━━━━━━━━━╋━━╋━━━╋━━╋━━━╋━━
在产品 ┃ ┃ ┃ ┃ ┃ ┃ 职工奖励基金 ┃ ┃ ┃ ┃ ┃
待摊费用 ┃ ┃ ┃ ┃ ┃ ┃ ┃ ┃ ┃ ┃ ┃
材料物资 ┃ ┃ ┃ ┃ ┃ ┃ ┃ ┃ ┃ ┃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流动资产合计 ┃ ┃ ┃ ┃ ┃ ┃ 流动负债合计 ┃ ┃ ┃ ┃ ┃
长期投资: ┃ ┃ ┃ ┃ ┃ ┃ 长期负债: ┃ ┃ ┃ ┃ ┃
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长期借款 ┃ ┃ ┃ ┃ ┃
债券投资 ┃ ┃ ┃ ┃ ┃ ┃ 其中:银行借款 ┃ ┃ ┃ ┃ ┃
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财政部门借款 ┃ ┃ ┃ ┃ ┃
长期投资合计 ┃ ┃ ┃ ┃ ┃ ┃ 主管部门借款 ┃ ┃ ┃ ┃ ┃
固定资产: ┃ ┃ ┃ ┃ ┃ ┃ 合作基金借款 ┃ ┃ ┃ ┃ ┃
固定资产原价 ┃ ┃ ┃ ┃ ┃ ┃ 其他长期借款 ┃ ┃ ┃ ┃ ┃
减:累计折旧 ┃ ┃ ┃ ┃ ┃ ┃ 实发公司债券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 ┃ ┃ ┃ ┃ ┃ 长期负债合计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 ┃ ┃ ┃ ┃ ┃ 资本: ┃ ┃ ┃ ┃ ┃
固定资产购建 ┃ ┃ ┃ ┃ ┃ ┃ 国家基金 ┃ ┃ ┃ ┃ ┃
支出 ┃ ┃ ┃ ┃ ┃ ┃ ┃ ┃ ┃ ┃ ┃
固定资产合计 ┃ ┃ ┃ ┃ ┃ ┃ 上级拨入基金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企业发展基金 ┃ ┃ ┃ ┃ ┃
资产: ┃ ┃ ┃ ┃ ┃ ┃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 ┃ ┃ ┃ ┃
无形资产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资本合计 ┃ ┃ ┃ ┃ ┃
无形资产及其他┃ ┃ ┃ ┃ ┃ ┃ 货币换算差额 ┃ ┃ ┃ ┃ ┃
资产合计 ┃ ┃ ┃ ┃ ┃ ┃ 负债及资本总计 ┃ ┃ ┃ ┃ ┃
资产总计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年报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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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金 额 ┃ 项 目 ┃ 行 次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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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 ┃ ┃ ┃ 3.全年完成营业额 ┃ ┃
(1)国内注册资本(人民币)┃ ┃ ┃ 其中:承包工程 ┃ ┃
(2)国外注册资本 ┃ ┃ ┃ 劳务合作 ┃ ┃
2.本年已签合同: ┃ ┃ ┃ 技术服务 ┃ ┃
(1)已签合同份数 ┃ ┃ ┃ 其 他 ┃ ┃
(2)合同总金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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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表
外 包 会02表
利 润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年_季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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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 期 数 ┃ 本 年 累 计 数
项 目 ┃ 行 次 ┣━━━━┳━━━━╋━━━━┳━━━━━━━
┃ ┃ 当地币 ┃ 美 元 ┃ 当地币 ┃ 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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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工程收入 ┃ ┃ ┃ ┃ ┃
减:承包工程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承包工程利润 ┃ ┃ ┃ ┃ ┃
其中:延期付款项目利润 ┃ ┃ ┃ ┃ ┃
二、劳务合作收入 ┃ ┃ ┃ ┃ ┃
减:劳务合作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劳务合作利润 ┃ ┃ ┃ ┃ ┃
三、技术服务收入 ┃ ┃ ┃ ┃ ┃
减:技术服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技术服务利润 ┃ ┃ ┃ ┃ ┃
四、其他业务收入 ┃ ┃ ┃ ┃ ┃
减:其他业务成本 ┃ ┃ ┃ ┃ ┃
税 金 ┃ ┃ ┃ ┃ ┃
其他业务利润 ┃ ┃ ┃ ┃ ┃
┃ ┃ ┃ ┃ ┃
五、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其中:对内销售利润 ┃ ┃ ┃ ┃ ┃
对外销售利润 ┃ ┃ ┃ ┃ ┃
结算物资销售利润 ┃ ┃ ┃ ┃ ┃
六、内部调拨利润 ┃ ┃ ┃ ┃ ┃
其中:物资调拨利润 ┃ ┃ ┃ ┃ ┃
物资储运费结算差额 ┃ ┃ ┃ ┃ ┃
出国人员费结算差额 ┃ ┃ ┃ ┃ ┃
七、管理费结余 ┃ ┃ ┃ ┃ ┃
八、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 ┃ ┃ ┃ ┃ ┃
九、营业外收支净额(支大于收用 ┃ ┃ ┃ ┃ ┃
“-”号表示) ┃ ┃ ┃ ┃ ┃
利润总额 ┃ ┃ ┃ ┃ ┃
━━━━━━━━━━━━━━━━┻━━━━┻━━━━┻━━━━┻━━━━┻━━━━
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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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项目(国内公司汇总填) ┃行次┃ 本期数 ┃ 本 年
┃ ┃ ┃ 累计数 ┃ ┃ ┃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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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净收入的计算: ┃ ┃ ┃ ┃二、外汇净收入的分配: ┃ ┃ ┃
1.外汇收入 ┃ ┃ ┃ ┃ 1.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 ┃ ┃
2.减:外汇支出 ┃ ┃ ┃ ┃ 入 ┃ ┃ ┃
3.外汇净收入 ┃ ┃ ┃ ┃ 2.减:企业留成外汇净┃ ┃ ┃
4.加:以前年度转入本年可分┃ ┃ ┃ ┃ 收入 ┃ ┃ ┃
配的延期付款项目净收┃ ┃ ┃ ┃ 3.应交国家外汇净收入┃ ┃ ┃
入 ┃ ┃ ┃ ┃ 4.加:期初欠交外汇净┃ ┃ ┃
5.减:应由以后年度分配的本┃ ┃ ┃ ┃ 收入 ┃ ┃ ┃
年延期付款项目净收入┃ ┃ ┃ ┃ 5.减:本期已交外汇净┃ ┃ ┃
6.计算留成的外汇净收入 ┃ ┃ ┃ ┃ 收入 ┃ ┃ ┃
其中:非自由外汇 ┃ ┃ ┃ ┃ 6.期末欠交外汇净收入┃ ┃ ┃
┃ ┃ ┃ ┃三、从成本中提取的创汇 ┃ ┃ ┃
┃ ┃ ┃ ┃ 奖励金: ┃ ┃ ┃
┃ ┃ ┃ ┃ (人民币:元) ┃ ┃ ┃
┃ ┃ ┃ ┃ 1.承包工程带出物资 ┃ ┃ ┃
┃ ┃ ┃ ┃ 创汇奖励金 ┃ ┃ ┃
┃ ┃ ┃ ┃ 2.物资销售创汇奖励金┃ ┃ ┃
┃ ┃ ┃ ┃ 合 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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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
外 包 03表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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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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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金来源 ┃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
1.本年利润: ┃ ┃ ┃ ┃ 1.现金 ┃ ┃ ┃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 ┃ ┃ ┃ ┃ 2.银行存款 ┃ ┃ ┃
损失: ┃ ┃ ┃ ┃ 3.有价证券 ┃ ┃ ┃
(1)固定资产折旧 ┃ ┃ ┃ ┃ 4.应收票据 ┃ ┃ ┃
(2)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 ┃ ┃ ┃ 5.应收合同款(已减坏帐 ┃ ┃ ┃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 ┃ ┃ 准备) ┃ ┃ ┃
(4)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 ┃ ┃ ┃ 6.应收销货款(已减坏帐 ┃ ┃ ┃
(减收益) ┃ ┃ ┃ ┃ 准备) ┃ ┃ ┃
小 计 ┃ ┃ ┃ ┃ 7.预付购货款 ┃ ┃ ┃
2.其他来源: ┃ ┃ ┃ ┃ 8.应收公司款 ┃ ┃ ┃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 ┃ ┃ ┃ 9.应收(预付)分包单位款┃ ┃ ┃
理费用) ┃ ┃ ┃ ┃10.应收内部单位款 ┃ ┃ ┃
(2)增加各种长期借款 ┃ ┃ ┃ ┃11.备用金 ┃ ┃ ┃
(3)增加发行公司债券 ┃ ┃ ┃ ┃12.其他应收款 ┃ ┃ ┃
(4)收回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13.未结算项目支出 ┃ ┃ ┃
(5)收回债券投资 ┃ ┃ ┃ ┃14.在产品 ┃ ┃ ┃
(6)增加国家基金 ┃ ┃ ┃ ┃15.待摊费用 ┃ ┃ ┃
(7)增加企业发展基金 ┃ ┃ ┃ ┃16.材料物资 ┃ ┃ ┃
(8)其他单位增加投资 ┃ ┃ ┃ ┃17.在途物资 ┃ ┃ ┃
(9)总公司分来的利润 ┃ ┃ ┃ ┃ ┃ ┃ ┃
(10)上级增加拨入资金 ┃ ┃ ┃ ┃ ┃ ┃ ┃
(11)所属交回资金 ┃ ┃ ┃ ┃ ┃ ┃ ┃
(12)所属上交利润 ┃ ┃ ┃ ┃ ┃ ┃ ┃
(13)上级拨入弥补亏损 ┃ ┃ ┃ ┃ ┃ ┃ ┃
(14)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 ┃ ┃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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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变动表续表一
单位:美元;元
当地币:元、个
___年度 汇率:1美元= 当地币(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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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 当地币 ┃ 美 元 ┃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化 ┃行次┃ 当地币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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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动资金运用 ┃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
1.利润分配: ┃ ┃ ┃ ┃ 1.短期借款 ┃ ┃ ┃
(1)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 ┃ ┃ ┃ ┃ 2.应付票据 ┃ ┃ ┃
(2)分给分包单位的利润 ┃ ┃ ┃ ┃ 3.预收合同款 ┃ ┃ ┃
(3)拨付所属弥补亏损 ┃ ┃ ┃ ┃ 4.预收销货款 ┃ ┃ ┃
(4)应交所得税 ┃ ┃ ┃ ┃ 5.应付购货款 ┃ ┃ ┃
(5)交上级利润 ┃ ┃ ┃ ┃ 6.应付工资 ┃ ┃ ┃
(6)交主管部门利润 ┃ ┃ ┃ ┃ 7.应交税金 ┃ ┃ ┃
(7)提取发展生产基金 ┃ ┃ ┃ ┃ 8.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 ┃ ┃
(8)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 ┃ ┃ ┃ 9.应付公司款 ┃ ┃ ┃
(9)提取职工奖励基金 ┃ ┃ ┃ ┃10.应付分包单位款 ┃ ┃ ┃
小 计 ┃ ┃ ┃ ┃11.应付内部单位款 ┃ ┃ ┃
2.其他运用: ┃ ┃ ┃ ┃12.其他应付款 ┃ ┃ ┃
(1)购建的固定资产 ┃ ┃ ┃ ┃13.预提费用 ┃ ┃ ┃
(2)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 ┃ ┃ ┃14.职工福利基金 ┃ ┃ ┃
(3)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 ┃ ┃15.职工奖励基金 ┃ ┃ ┃
(4)偿还各种长期借款 ┃ ┃ ┃ ┃ ┃ ┃ ┃
(5)偿还公司债券 ┃ ┃ ┃ ┃ ┃ ┃ ┃
(6)增加向其他单位投资 ┃ ┃ ┃ ┃ ┃ ┃ ┃
(7)增加债券投资 ┃ ┃ ┃ ┃ ┃ ┃ ┃
(8)减少国家基金 ┃ ┃ ┃ ┃ ┃ ┃ ┃
(9)减少企业发展基金 ┃ ┃ ┃ ┃ ┃ ┃ ┃
(10)增加拨付所属资金 ┃ ┃ ┃ ┃ ┃ ┃ ┃
(11)交回上级拨入资金 ┃ ┃ ┃ ┃ ┃ ┃ ┃
(12)货币换算差额 ┃ ┃ ┃ ┃ ┃ ┃ ┃
小 计 ┃ ┃ ┃ ┃ ┃ ┃ ┃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 ┃ ┃ ┃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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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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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横幅宣扬违法行为的法律思考

杨 涛


在首都北京,法院系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体现人性的司法措施,如开庭时不准对被告人摁头,不对被告人上手铐、戴头罩等等。在南国的广西博白县却出现与文明执法不和谐之音,两名居民因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处罚。执法部门因此大张旗鼓地把两人违法被罚的事实印在横幅上,在大街上拉出来“示众”,在当地轰动一时。
据<<南国早报>>报道, 这两人是在今年6月25日,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的烟草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人员在县城开展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时,发现他们的经营卷烟的许可证早已过期失效,执法人员在根据规定对其出售的卷烟进行暂时扣留时,遭到他们的暴力抗法,一人因此被拘留。博白县烟草专卖局因此在博白县城及乡镇打出了多幅跨街横幅标语,标语内容为“博白镇南门塘队某某谩骂、阻碍烟草执法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这些标语统统采取了蓝布白字的格式。而蓝布白字,据当事人讲是在当地是给死人写挽联才用的。
烟草专卖局称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无独有偶,同样在博白县城,以前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拉横幅“伤人”的事件。博白县财政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宣扬李某等三人殴打该局下辖的合江镇财政所所长刘某被逮捕一事。今年7月18日,法院判决认为该局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的宣传横幅,内容基本真实,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开涉税案件的侦破情况;“没有歪曲事实诽谤原告的词语,也没有侮辱贬低原告人格的内容”;“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公布的内容不属个人隐私”,一审判决拉横幅一方胜诉。
事情真的如烟草专卖局所说或法院判决那样,只要是违法事实就可以宣传,只要不歪曲事实,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吗?
首先,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一律不能成为个人隐私?一般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存在两面性,对于其本人而言,这是个人私事、个人信息,是其隐私,其享有不应一次错误行为而终生被人贬低的权利;但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关系到预防违法犯罪的问题,公众有知情权;所以从本质讲,违法犯罪行为的历史是一种受限制的隐私权。这种限制我以为,主要是在有监督、帮助其职责主体及与其在工作、生活发生或将要发生密切联系与交往的主体有知情权,如在个人档案要进行一定年限的记载,司法机关可以进行备案登记,其应向工作单位及社区群众、生意伙伴等特定的人与单位披露。而且违法犯罪因其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对其的限制的范围、广度、深度也应有不同。烟草专卖局拉横幅不分区别,大张旗鼓、大面积的宣传,其行为是否侵犯隐私权值得商榷。
其次,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民法中有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分类,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抽象概括,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具体体现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是民法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的保护不足而设置的兜底条款。在本案中,即使烟草专卖局拉横幅宣传没有歪曲事实,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但其用蓝布白字的格式的表达方式,与善良风俗不符,贬低了当事人的人格,侵犯了当事人人格尊严,也就侵犯了当事人一般人格权,显属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既便是如烟草专卖局所称标语横幅是交给广告公司制作的,局里只是要求“醒目”点,但该局怠于审查,默认广告公司侵权行为,并将侵权的横幅在县城及各乡镇四处悬挂,实难逃法律责任。
再次,从行政权的行使的合法性上看,烟草专卖局的做法也大可诘问。现代公法认为,公权的行使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并没赋予事后行政机关主动张扬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权力,行政机关也就不能自作主张自行扩张自己的权力,除非公民或媒体基于知情权要求其进行适当披露。(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与行政机关主动张扬不同,媒体是代表公众行使知情权,行使的是私权,只要法无禁止即自由,媒体当然可进行适当报道。)更何况,行政法上有“成比例”的原则,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拉横幅宣传这种类似大字报的形式,在县城及各乡镇悬挂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与破坏可能远远超过了对其的行政拘留,造成了第二次处罚,罚过其责,实不可取。即使是出于披露违法案件以教育群众的良好目的而采用拉横幅的方式,也不是有力的辩护理由,因为人是主体,是自由的,不是他人实现目的的手段,剥夺他人的自由与权益只能与他人应承担的责任成适当比例。
最后,我们还要从公权行使的终极目的来追问烟草专卖局的行为。社会契约论认为,公权源于公民私权的让渡,公权的行使最终是要造福于社会,要造福于让渡权利的公民,而不是将自己推向了与私权的对立。现代公权的行使讲究理性原则,提倡以人性化的方式,以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公权的行使以教育、挽救、预防为主,惩罚也只是为了更好地教育,不能是赤裸裸的报复,公权的行使者不应当在公权行使中带有自己的主观情绪,图执法者自身一时之快。但是我们看到的烟草专卖局不是与被处罚人理性的交涉,达到公权行使的维护社会秩序、教育处罚人、造福于公民的目的,而是采取了用蓝布白字的格式拉横幅的不理性、不文明的行为,让人感觉行政机关有为自身泄愤、报复的嫌疑,如此既难使被处罚人心服,也难以折服大众。
在执法活动中,我们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仅要依法进行,要更多几分理性、几分文明,多体现点人性关怀。这是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所作的基本要求。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


各中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发展的需要。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宪法》第7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为国家富强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巨大作用,积累了数量巨大的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繁荣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在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03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并依据国务院授权对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方式确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人民政府相继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照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对相关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党的十七大报告充分肯定了五年多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法》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目前,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龙头,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公布的21个行政规章和115个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包括各省市国资委起草制定的1800多件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完善国有资产立法取得重大进展。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要求。实践证明,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我国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逐步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逐步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进入了全新阶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效遏制了改革改制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国有资产法》吸收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基本做法,对于国家出资企业管理人选任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作出了进一步规定,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二、 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明确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总结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实践成果的基础上,在第二章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并对其依法享有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等。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及其对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相关规则。选择并考核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重要职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从品行、任职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管理者兼职问题作出限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六)《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立足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立场,要求国家出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还分别就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原则。为充分保障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收益权,《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同时,还就编列预算的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等作出原则规定,授权国务院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企业国有资产法》强化了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是保障全民利益的根本措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各项工作

  (一)立足于本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要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列为本集团、本企业“五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企业领导人要带头组织专题学习,通过专家辅导解读、企业员工自学、开展知识竞赛等各种方式,借助企业内部局域网络、电视、电台、报刊、宣传活页等各种有效手段,广泛深入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质内容。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注重分析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寻找解决方法。

  (二)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中央企业通过建立董事会试点、整体改制上市等途径,不断探索创新,锐意进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持续推进,在提升经济效益、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应当看到,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危机、能源危机等因素对我国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影响正在逐步扩大。中央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主营业务集中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重要基础设施及重要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快改革步伐,明确产权关系,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三)依法决定企业改革与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要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上,依法行使决策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出资企业的利益,依法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各中央企业在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企业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国务院国资委反映情况,为完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制度作出贡献。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