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省政府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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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省政府工作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省政府工作的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实行党政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新形势,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把省政府建设成为创新、务实、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
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要认真负责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负责制,副职协助正职工作并对正职负责。领导成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紧密配合。每个领导成员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要忠于职守,身体力行,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三、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一)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2.研究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3.讨论和审定向国务院、省委
的重要请示、报告;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省政府制定的规章;6、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7.分析形势,通报重要情况;8.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定为每周星期三上午召
开。
(二)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局)长和委、办主任组成,省政府二级机构、国务院各部门设在我省的厅(局)级单位负责人和专员、州(市)长列席会议。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传达贯彻党中
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2.决定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3.通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
(三)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命令,通报情况,部署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全省专员、州(市)长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
(四)省长、副省长可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五)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的议题由省长或省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讨论的文件提前送参加会议人员准备意见。每次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常务会议应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省长办公会议也要作记录,一般应编印《情况交流》,必要时印发会议纪要。
四、减少领导层会议,提高议政水平。
(一)各地区、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要有简要的汇报材料,一般要提前三天印送省政府办公厅;届时由主管负责同志进行汇报;汇报的内容要开门见山,有针对性,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发言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时间不宜过? ぁ? (二)列席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应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由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参加。列席人员一般不得带助手参加会议。
(三)各地、州(市)负责同志来省政府汇报工作,事先要报告,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再来;县(县、特区、区)负责同志一般不要直接到省政府汇报工作。
(四)参加省政府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秘书长批准,不得翻印。会议讨论的文件要注意保管,绝密文件会后及时退省政府办公厅。
五、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省长审批,或经省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省长、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报告省长。属于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
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收到的文件,要及时处理;对各地、各部门的请示,要做到有问必答;需要送主管副省长、省长批的,在送批以前,主管副秘书长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负责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副省长提请省长审批的文件,应提出自己
的意见。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一般由主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主管的工作,经有关副省长审核后再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主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省长、副省长签发过的文件,在签发前未经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的,以及签发前虽
经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审核,但省长、副省长有重大修改的,应再送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看一次,负责在文字、格式上把关。
(三)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财政、信贷、外汇、机构、编制等方面的问题,由一位副省长根据省长授权审批,其中的重大问题要经省长决定。
六、大力精简文件、会议。
(一)坚决控制重复性的发文和不必要的行文。各种会议纪要、报告,确需印发的,应由主办单位印发,一般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批转。文件内容可以合并的,就不分别发文。凡是能用口头、电话答复的问题,不发文件。凡是会议已经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另行文。省政府领导同
志的讲话,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凡是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升级。凡是应由各部门行文的,就不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性专业会议,一律由主办单位下发会议通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各种领导小组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可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领导小组或牵头部门发文。涉及几个
部门分管的业务工作问题,由各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各种书刊的征订工作,由主办单位自行发文,不用办公厅名义行文。各部门启用印章,应引用批准依据,自行发文。
(三)为了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减少省人民政府发文,在不改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行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发文,注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严格控制会议次数、规模、时间和经费。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小会能解决问题的不开大会;能用文件或现代化手段指导工作的,就不要开会;应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就不要用政府名义召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部门主办的会议,会议经费由部门负责,会议文件和领导
同志讲话稿均由部门负责印发;不经省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要求州、市、县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人参加会议;除全省性重要工作会议外,一般专业性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州(市),不扩大到县。
(五)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座谈会、表彰会,一般专业会,以及举办生产、科技成果展览等活动,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讲话、接见、照相、剪彩、参观等;如主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邀请参加,应事先报省政府秘书长统筹安排。
七、加强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一)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省政府交办的工作。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负责任,推诿扯皮,贻误工作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部门之间遇有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对话协商,共同研究解决;解决不了的,由综合部门
协调解决,不准层层矛盾上交。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问题,由各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副秘书长,副省长协调解决。
(二)各地、州、市、县在工作中发生矛盾和纠纷时,要本着分级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妥善进行处理。凡需要由省政府裁定的问题,必须由有关地、州(市)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省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八、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一)建立必要的联系群众的制度,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有些重大问题,在省人民政府决定前,要加强论证工作,并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或咨询,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三)加强同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联系。省人民政府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充分听取意见,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作用。
(四)省人民政府的文件和省人民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
(五)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省政府发言人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
九、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检查监督,依法办事;充分发挥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我省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谦虚谨慎,廉洁奉公;改进机关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做好本职工作。



198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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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通知

阳府[200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阳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市政府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通过听证会的形式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组织听证。

  市政府可以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事项。

  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因情况紧急须即时决定的,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组织听证。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其陈述意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报道听证的过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对本制度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前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没有提出听证建议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进行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已收文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部门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遗漏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建议。

  第六条 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市政府办公室或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第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和其他相关规定提出听证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听证参加人员的人数、条件、产生方式,拟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程序、规则等。

  第八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为3人以上单数。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上述人员的回避由听证组织单位决定。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定负责主持听证会的人员,一般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听证组织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陈述人的发言顺序;
  (二)就听证的陈述意见、理由、依据等询问听证陈述人;
  (三)必要时组织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
  (四)就听证过程中出现的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等程序问题作出决定;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审定并签署听证笔录;
  (七)组织听证评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听证员是指听证组织单位指派的参加听证会协助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听取意见的人员。听证员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陈述人,在听证评议时发表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记录员是指受听证组织单位指派,负责听证会记录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听证陈述人是指经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出席听证会并就听证事项提出意见、陈述有关理由和依据的人员,包括部门陈述人和公众陈述人。
  (一)部门陈述人由决策承办单位指派的人员担任,一般不超过5人。部门陈述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备选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参加听证会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主要内容作客观、真实、完整的陈述;

  3、接受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公众陈述人的询问。
  (二)公众陈述人由听证组织单位在下列申请参加听证会或邀请参加听证会的人员中确定,一般不得多于25人少于5人,其中第1、2目的人员应超过半数。
  1、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2、与听证事项有关并提供事实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其推选的代表);
  3、听证组织单位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等。

  第十三条 旁听人是指自愿报名参加听证会并经听证组织单位同意,旁听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旁听人的人数由听证机关确定,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根据听证方案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公告在报纸、政府网站上刊登,必要时可以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
  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听证目的;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公众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人数、报名条件和报名办法;
  (四)公众陈述人的筛选原则;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听证公告规定条件的,可在举行听证会15日前向听证组织单位申请参加陈述或者旁听。申请担任公众陈述人的,需在报名申请书中载明个人简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对听证事项的意见摘要等内容。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人数条件等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公众陈述人、旁听人人选。参加听证会的不同利益关系或不同意见的公众陈述人人数应当大致相等。

  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听证事项涉及的领域,邀请市人大工委、市政协专委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邀请相关单位代表或相关专家,担任公众陈述人。

  听证组织单位确定公众陈述人名单后,应当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将听证通知书和决策备选方案文本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陈述人,同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旁听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姓名、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听证组织单位印章。

  第十七条 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应当在听证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按时出席听证会。
  听证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书面告知听证组织单位,听证组织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听证陈述人。

  第十八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说明听证事项,介绍听证规则,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部门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四)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听证陈述人;

  (六)听证事项需要听证陈述人质证、辩论的,在听证主持人组织下进行质证、辩论;

  (七)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旁听人可以就听证事项发言;

  (八)听证主持人作总结性发言,宣布听证结束。

  (九)签署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听证陈述人享有平等发言的权利,听证陈述人应当真实反映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

  听证陈述人认为听证会程序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可以向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陈述人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

  听证旁听人除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外,不得发言,但可以在听证会后就听证事项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反映自己的观点。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安排好陈述人的发言顺序,保证每个陈述人必要的发言时间;陈述人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听证员也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客观、真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陈述人可以就听证事项的陈述意见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陈述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听证会结束后提交证据材料的,应于听证会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

  第二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和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无法按期举行听证会的;

  (二)主要听证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或出席听证会的陈述人不超过半数的;

  (三)陈述人提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回避申请被接受,听证机关不能及时更换的;

  (四)部门陈述人应公众陈述人要求,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

  (五)听证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听证的;

  (六)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中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举行听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公众陈述人全部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举行听证没有必要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由听证组织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的全过程,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陈述人的意见、理由、依据;
  (五)听证陈述人进行质证、辩论的,载明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陈述人核对无误后当场签名;认为记录有误的,可以当场补充或修改;拒绝签名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情况附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组织单位应当在听证会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听证笔录以及与该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全部材料,报请市政府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审议。
  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的听证意见,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项及听证内容;
  (二)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中止、终止听证的说明;
  (三)听证陈述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理由、依据;
  (四)听证事项的赞同意见与反对意见以及之间的分歧;
  (五)对听证意见的分析、处理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由听证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听证陈述人,并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部门陈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者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在听证会上陈述不实或者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单位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听证职责的,由市政府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扰乱听证会秩序的,由听证主持人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听证会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组织单位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并报市政府备案;也可以参照本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 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一,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分级规范见附件二,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
对于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三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4小时内向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事件信息,应同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时间;
(三)事件简要经过;
(四)初步估计的危害和影响;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截至信息报送时,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信息报送项目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1、本单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普通电信用户、专线用户、重要信息系统用户业务发生阻断、拥塞等异常情况。
2、本单位IP基础网络设施,包括互联网国际设施、国内互联网设备和链路、IDC等发生瘫痪、阻断等异常情况。
3、本单位域名解析服务系统发生瘫痪、解析异常、域名劫持等异常情况。
4、本单位网上营业厅、门户网站、移动WAP类业务,或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和系统发生系统瘫痪、阻断、用户数据丢失等异常情况。
5、影响互联网业务正常运营、影响用户正常访问互联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
6、本单位网内漏洞等网络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
7、本单位网内发生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流量异常事件情况。
8、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病毒等恶意代码传播情况。
9、本单位网内路由系统出现的路由劫持情况(路由劫持指若同一IP地址前缀有多个自治系统为宣告者,且自治系统之间无隶属关系或未得到该IP地址前缀的授权,则判定为域间路由劫持)。
10、本单位垃圾邮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情况。
11、获知的由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用户内部发生的网络安全异常情况。
1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
1、本单位域名系统解析服务异常等情况,包括系统稳定性、解析成功率、响应时间、解析数据和数据库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
2、网页挂马、网络仿冒、域名劫持等网络安全事件。
3、域名系统相关的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4、可疑域名或域名注册行为等情况。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IDC、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IDC:
(1)IDC网络出口链路中断或拥塞。
(2)由IDC提供服务的网站或托管主机感染病毒、木马和僵尸恶意代码,或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网络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2、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2)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3)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等。
(4)垃圾邮件发现和处置情况。
(5)系统感染恶意代码情况。
(6)网页篡改、网络仿冒等情况。
(7)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四)中国互联网协会
1、垃圾邮件相关情况。
2、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影响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网络安全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五)CNCERT
1、本单位自主监测到的信息。
2、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
3、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单位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4、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六)通信管理局
1、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或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附件二: 信息分级规范
一、预警信息分级
1、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一级预警信息。
2、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二级预警信息。
3、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三级预警信息。
4、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四级预警信息。
二、事件信息分级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336245.html

〔注〕:1、严重拥塞是指链路时延>110ms或丢包率超过8%。
2、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3、“信息分级规范”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三: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 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系人: 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何世平 010-82990286 13810058717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 010-82990999
邮件: yteam@ce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