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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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保障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自治职权。
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向村民委员会布置有关的行政任务,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并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行政任务。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二)召集、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尊重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健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组织村民搞好生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四)教育和组织村民积极完成国家的粮棉油及其他农副产品定购任务,实行计划生育,履行纳税、服兵役及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五)对村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开展拥军优属、爱国卫生、尊老爱幼、帮助残疾人和创建文明村、文明家庭等活动;
(六)兴办本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做好优抚救济等社会保障工作;
(七)依法保护国家财产和军事设施,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和各种设施、财产,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八)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际之间的和睦团结,处理好与驻村单位的关系;对编入村民小组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监督、教育;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历史习惯,按照有利于村民自治、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设立。其建制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裁并和调整管辖范围,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有关的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工作任务和经济条件,征求村民意见后确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有适当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依法享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参加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可以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二人。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推荐和村民代表会议提名。未设立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可以由村民小组提名。所提候选人应张榜公布,经过村民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为村民服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不谋私利的人担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严重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或不称职的,如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撤换时,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委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时间,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指导,村选举工作领导组主持进行。
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由三至五人组成,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村民讨论通过。其中应有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村民小组长代表和村民代表。新的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选举工作领导组的工作即行停止。
第十三条 村选举工作领导组在选举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有选举权的村民进行登记、公布;
(二)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三)规定选举日期,主持召开选举大会;
(四)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并在选举大会上通过;
(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将当选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负责整理选举档案,选举工作结束后移交新选的村民委员会保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或因故出缺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补选。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按应选人数提出,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通过。在未补选前,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代理人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缺,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征
得村民同意后确定代理人选,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一年至少举行两次。
第十六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也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
村民会议的决定,须由年满18周岁的村民或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生效。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是本村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具有以下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建设计划;
(二)审查和通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和兴办公益事业的资金筹集办法;
(四)听取并审议本村建设,村民建房用地计划;
(五)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决定有关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以及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第十八条 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第十九条 人口较多和居住分散的村,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和若干户推选一名代表组成,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本村的自治管理,对村民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工作需要可设置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其工作可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
村民委员会下属的各委员会的成员,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组成。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可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管辖的户数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小组组长,应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小组组长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办好本村民小组的各项事宜,及时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认真执行,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可向本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筹集,但不得随意摊派和乱支乱用。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财务实行公开。各项收支和物资的分配,提留集资的收缴,义务工的分配,都应建帐分记,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原则上实行固定补贴或误工补贴两种办法。补贴标准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保证兑现。
第二十七条 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村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计划、步骤,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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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1998年4月以来,我部先后下发了《关于赋予试点企业集团进出口经营权和对外承包劳务经营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对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等文件。为了做好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批准的120家试点企业集团、千户重点企业和大型工业企业及所属生产型成员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均实行登记备案制。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和千户重点企业(现只公布512家)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在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将登记证书抄报我部,并每半年汇总有关情况报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一、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二、千户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一
120家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企业集团名称 核心企业名称
中建集团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能集团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华北电力集团 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东电力集团 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
东北电力集团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
华中电力集团 华中电力集团公司
西北电力集团 西北电力集团公司
葛州坝工程集团 中国葛州坝集团公司
大同矿业集团 大同矿务局
兖州矿业集团 兖州矿业(集团)公司
一汽集团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集团 东风汽车公司
重汽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哈电集团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东电集团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上电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西电集团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 中国东北输变电设备集团公司
一拖集团 中国一拖集团公司
一重集团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二重集团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四联集团 中国四联集团公司
中汽集团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 上海汽车集团总公司
天汽集团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洛轴集团 洛阳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猴王集团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 四川长虹集团公司
长城计算机集团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长江计算机集团 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振华集团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公司
彩虹集团 彩虹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 联想集团公司
北大方正集团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 上海广电(集团)公司
熊猫电子集团 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
攀钢集团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鞍钢集团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武钢集团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 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首钢集团 首钢集团总公司
本钢集团 本溪钢铁公司
重钢集团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太钢集团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渤海化工集团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乐凯集团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
巨化集团 巨化集团公司
上海天原集团 上海天原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铁路集团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中远集团 中远集团总公司
长航集团 中国长江航远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港集团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水集团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垦集团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牧集团 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
上海农工商集团 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
吉林省吉发集团 吉发集团公司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公司
万杰集团 万杰集团公司
红豆集团 红豆集团公司
内蒙古大兴安岭林工集团 内蒙森林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龙江林工集团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
吉林森工集团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华星物产集团 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轻物产集团 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谷集团 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浙江物产集团 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
上海华联集团 上海华联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春都食品 洛阳春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集团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集团 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
中粮集团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外运集团 中国外运总公司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中纺集团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艺集团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 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国际航空集团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东方航空集团 东方航空集团公司
南方航空集团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佛陶集团 佛山市工贸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唐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农垦集团
中国神马集团
鄂尔多斯集团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公司
新疆纺织工业 新疆纺织工业集团
中国纺织机械 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新型建材集团 中国新型建材集团公司
非矿集团 非金属矿工业总公司
耀华玻璃集团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洛玻集团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东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三九企业集团 南方制药厂
中国北京同仁堂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西飞集团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动集团 南方公司
上海航空工业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贵州航空工业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江南航天工业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三江航天工业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
嘉陵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神华集团 神华集团公司
国投集团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 深圳特发集团
新建集团
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

附件二
千户重点企业名单(512家)
一、化工〔48〕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
沈阳化工厂
辽河集团公司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
青岛碱厂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轮胎厂
湖北宜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化工厂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
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
沧州化肥厂
沙隆达集团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
河南省中原化肥厂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锦西化工总厂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第二化工厂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青岛橡胶集团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
辽宁轮胎厂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材〔30〕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星光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上海汇丽化学建材总厂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
江西水泥厂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湖北华新水泥集团
湘乡水泥厂
株洲玻璃厂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水泥厂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水泥厂
河南振华玻璃厂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
朝阳重型机器厂
北京新型建筑材料总厂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四川江油水泥厂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
三、森工〔3〕
福州人造板厂
中国林业机械总公司常州林业机械厂
吉林森工集团
四、医药〔15〕
华北制药集团
东北制药集团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南方制药厂
国营靖江葡萄糖厂
漳州片仔癀集团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制药厂
河北制药集团
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
哈尔滨医药集团公司
山东鲁抗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吉林制药集团
天津药业有限公司
五、钢铁〔47〕
首钢总公司
邯郸钢铁总厂
唐山钢铁(集团)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包头钢铁稀土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本溪钢铁公司
抚顺特殊钢有限公司
锦州铁合金厂
吉林铁合金厂
吉林碳素厂
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第二钢铁厂
上海第三钢铁厂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黄金集团公司
安阳钢铁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鄂城钢铁厂
涟源钢铁总厂
湘潭钢铁公司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新疆八一钢铁总厂
西宁特殊钢集团公司
酒泉钢铁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公司
长城特殊钢公司
成都无缝钢管厂
峨眉铁合金厂
邯郸第二六七二工厂
上海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韶钢集团公司
昆明钢铁总公司
天津钢厂
凌源钢铁公司
莱芜钢铁总厂
南京钢铁厂
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沪昌钢铁有限公司
通化钢铁公司
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六、有色〔30〕
包头铝厂
抚顺铝厂
葫芦岛东北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中国长城铝业公司
株州冶炼厂
株洲硬质合金厂
青铜峡铝厂
兰州连城铝厂
兰州铝厂
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金堆城钼业公司
韶关岭南铅锌集团公司
贵州铝厂
云南冶炼厂
云南锡业公司
山东铝业公司
青海铝厂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山西铝厂
华北铝业有限公司
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
锡矿山矿务局
柳州华锡集团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福建省南平铝厂
云南铝厂
西南铝加工厂
七、机械〔48〕
北人集团公司
北内集团总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厂
河北省保定变压器厂
瓦房店轴承厂
辽宁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春兰集团总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江苏悦达实业集团
上海东风机械(集团)总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哈尔滨工量具企业(集团)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总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公司
许昌继电器厂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公司
无锡威孚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输变电集团公司
常州柴油机厂
扬州柴油机厂
杭州制氧机集团公司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公司
闽东电机(集团)公司
厦门工程机械公司
济南锻压设备集团公司
山东电缆厂
洛阳轴承厂
襄阳汽车轴承集团公司
猴王集团
中国长江动力集团公司
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厂
黄河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东方电气集团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大重集团公司
江苏宝胜集团公司
白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锅炉厂
山东华日集团总公司
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西电集团
云南内燃机厂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公司
八、汽车〔12〕
北京汽车工业总公司
天津市汽车工业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汽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总公司
扬州客车厂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江西五十铃集团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公司
柳州微型汽车厂
重庆汽车制造厂(庆铃公司)
九、电子〔35〕
天津津京玻壳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永新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深圳中兴新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彩色显象管有限公司
南京熊猫电子集团
青岛海信电器集团公司
浪潮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
彩虹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赛格集团
TCL集团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公司
深圳桑达电子集团公司
深圳开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阳彩色显象管玻壳有限公司
长虹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
上海真空电子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联想集团公司
大连大显股份有限公司
国营北京有线电厂
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电子网板有限公司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巨龙通信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
十、邮电(4)
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邮电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东方)
邮电部洛阳电话设备厂
十一、军工〔26〕
河北省保定市风帆蓄电池厂
建设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厂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飞机制造厂
沪东造船厂
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金城摩托车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工业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南昌飞机工业公司
内蒙第一机械制造厂
昌河飞机工业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庆安宇航设备公司
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大连造船新厂
核工业建中化工总公司
首都航天机械公司
十二、轻工〔45〕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唐山陶瓷集团
山东华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造纸厂
佳木斯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工业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洗衣机总厂
上海梅林食品(集团)公司
上海上菱电器(集团)公司
上海凤凰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门甘蔗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味精厂
南平造纸厂
烟台合成革集团公司
中国轻骑摩托车集团总公司
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明阳糖厂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罐头总厂
湖北京源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酒泉糖厂
广东佛山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造纸有限公司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五粮液酒厂
贵州茅台酒厂
山东寿光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万宝集团冷机制作工业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公司
广西柳城县风山糖厂
耿马自治县耿马糖厂
山东玻璃总厂
广东广前糖业有限公司广丰工业公司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日用化学(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南堡盐场
内蒙古阿拉善盟吉兰泰盐场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造纸厂
广东省国营调丰糖厂
大连盛道彩印包装集团公司
湖北省荆沙市活力28集团公司
十三、烟草〔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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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8〕33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10月31日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赣州市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赣州城区驻军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江西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和《赣州市驻军随军家属安置暂行办法》(赣市府发[2005]38号)文件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城区部队是指驻赣州市中心城区(含章贡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赣州军分区、96162部队、96623部队、赣州武警支队、赣州消防支队、预备役二团、警卫处机关及其直属部队。

第三条 凡驻赣州城区部队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按规定批准的随军家属,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按本办法进行安置。

第四条 赣州城区内的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采取指令性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现役军官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岗位安置对象: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

(二)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三)具有教育、卫生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随军家属。

第七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符合下列条件的随军家属为货币安置对象:

(一)在企业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二)原有工作已下岗或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随军家属;

(三)在集体性质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未参加正式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八条 对岗位安置对象,属干部身份的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负责,一次性按照与原单位性质、职务基本对等、对口的原则随调安置(原属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的由驻市中央、省属单位对口安置)。

第九条 对货币安置对象,由市双拥办发给相应的待业补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解决,待业补助金标准根据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干部转业和调离本市,其家属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随军家属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补助金,重新得到安置后不再发给待业补助金。

第十条 随军家属接收安置由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由市直单位和章贡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安置到位。

第十一条 驻赣州城区部队在每年六月底前,将上年度需要在当地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填表造册报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汇总后,将岗位安置对象分报市人事、劳动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应与市编委办共同审核把关,提出岗位安置意见,市政府向有关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对货币安置对象所需待业补助经费由市双拥办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将货币安置的随军家属待业补助金及时核拨市双拥办,由市双拥办拨入部队,由部队按月发给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接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被安置对象的具体岗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人事、劳动、编制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特殊情况逾期办理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或领取待业补助金后,参加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对领取待业补助金的随军家属的档案实行挂靠。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档案,交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挂靠管理;属工人身份的档案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挂靠管理。接受挂靠管理的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减半收取管理费。

第十六条 对接受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或不按规定完成接收安置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的随军家属安置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