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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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90号

关于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关于加强全国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02]99号)的精神,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促进辐射环境执法工作,经研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中从事辐射环境监督执法的人员,一律纳入环境监察工作统一管理,并执行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环境监察、辐射环境管理业务,掌握环境保护和辐射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有一定的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二、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和着装编号,按照《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各省级辐射监督站统一向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执法证件申请,各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监察人员管理规定,统一编号,统一报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后核发。各级辐射监督执法人员按环境监察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统一着装。

  三、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由总局人事司、调查中心统一安排,总局核安全司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合格者,由总局颁发培训合格证。

  四、辐射环境监督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成为一支社会认可、群众满意、执法公正、廉洁文明和作风过硬的辐射环境监督执法队伍。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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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走私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走私物品范围越来越广,走私数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明显增多。不仅海上陆路走私严重,而且逐渐向内河渗透,空中走私活动也时有发生。今年1至6月,仅海关系统就查获国内企事业单位走私大案160起,其中案值在千万元以上的大案就有20余起。走私犯罪活动不仅严重地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形象。为了有效地遏制走私犯罪活动的发展势头,有力打击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干警要充分认识走私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把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摆在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突出位置,务必抓紧抓好。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审判活动,推动反走私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对走犯罪分子,要继续贯彻执行从严惩处的方针。无论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走私,凡是构成犯罪的,都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要重视适用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从经济上给犯罪分子以严厉制裁。
三、对当地查获的走私大案要案的审判,注重办案效果。法院领导要亲自抓好大要案的审理。对那些走私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内外勾结的典型案件,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群众与走私犯罪作斗争。
五、走私犯罪案件较多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审理走私案件的监督指导和调查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院。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全额包干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完善行政经费包干制度,把事权和财权更好地统一起来,管好行政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反对奢侈浪费之风,特制订本办法。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一律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补助费)的包干指标,年初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要求和财力可能,依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人员编制、房屋面积和费用定额等,一次全部核定给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一级预算单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再全额包干给所属单位,一次
包死。在执行中除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不再追加经费。有条件的单位,可对经费实行层层包保,落实到人头,并同工作人员本身的利益挂起钩来。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包干指标是该部门或单位的当年全部经费使用额度。具体内容有:
(一)全额预算单位。
1、正常经费:(1)工资;(2)补助工资;(3)职工福利费;(4)离退休人员经费;(5)人民助学金(奖学金);(6)公务费(包括取暖费);(7)设备购置费;(8)修缮费;(9)业务费;(10)当年新增开支费用(如新增编制、房屋面积、增招学生以及其他新
增加的开支等);(11)其他。
2、专项补助费:(1)专项修缮补助费;(2)专项设备购置补助费;(3)其他专项补助费。
(二)差额预算单位。
差额补助费包括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
五、包干经费安排使用的原则。
(一)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包干经费指标,必须控制在省财政核定的总指标以内,不得超过,不准留任何缺口。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安排经费时,要按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首先要保证主要任务的完成和人员经费的需要,对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增支因素应予充分考虑,留有适当余地。
(三)主管部门本身的经费开支,不得挤占所属单位的经费或将支出转嫁给所属单位。
(四)包干经费中的专项补助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转借或挪用,不准发放奖金和补助。专项补助费要按照财政和主管部门预先商定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同所属单位按项目(规格)、数量(面积)签订“专项补助费使用合同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反馈检查经费
的使用效益。支援农业方面的专项资金继续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专项补助费的结余按当年决算的办法处理。
(五)各项行政、事业费,一律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事业经费要按照事业计划和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用于行政性开支。
六、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正常包干经费的使用,在政策和制度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支配,年终结余归己,超支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不予补助。
(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要按月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保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做好日常核算与资金的组织工作,按时审核汇总上报用款计划、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督,搞好调查研究,配合主管部门总结和推广财务管理经验,推动全省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七、本办法自1988年起实行。



198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