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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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我市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组织机构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并分别颁发相应的代码证书、卡。代码证书是证明持证单位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唯一凭证。代码证书分为
正、副本和电子卡,证、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为赋码对象,并应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卡: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各地驻榕机构,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榕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统一代码办公室负责本市代码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县(市)技术监督部门经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实施规范,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代码工作;
(二)接收国家、省统一下发的编码区段,划分本市各类代码的区段,统一管理全市的赋码、颁证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县、市)代码标识的推广应用和技术开发工作;
(四)建立和维护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数据库,提供组织机构信息及代码标识服务;
(五)组织协调、实施和处理有关代码标识制度的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代码主管部门做好代码的应用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机构代码申领程序
第七条 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组织机构应当自核准登记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法人、非法人登记证书或有关批准文件,到市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代码证书、卡。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可申领正本一本、电子卡一张、以及副本若干本。
第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七日内赋予组织机构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卡;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赋码颁证、卡,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发生下列任何一项变单时,应换领代码证书、卡;
(一)机构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三)住所地址变更;
(四)机构属性变化。
发生上述变更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变更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领代码证书、卡,同时如数交回原发的代码证(正、副本、卡),代码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核发新证书、卡。
第十条 依法终止的机构,应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代码证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代码手续。代码主管部门应注销其代码,收回原发证书、卡,开具代码注销证明。被注销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机构。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原颁证机关按照规定条件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申请领取、变更、换发或补发代码证书、卡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缴代码证书、卡费。
第十三条 代码主管部门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各组织机构必须按当地代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年检。代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其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登记,确认机构代码证书、卡的有效性,并加盖年检印章,同时
对已入库的信息数据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四条 代码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年内有效。各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代码证书正副本、卡,向原颁证机关办理换证、发卡手续。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出借代码证书、卡。

第三章 机构代码的应用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凡对被管理或服务的对象采用代码标识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一律使用代码主管部门赋予各组织机构的法定代码,并对组织机构进行年检时,应当查验其代码证书、卡,对不能提供有效代码证书、卡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督促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采用法定代码标识;人行、税务、工商、编制、民政、公安、财政、计划、统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强制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第十七条 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代码推广应用工作,逐步推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IC信息卡,各组织机构应按规定向IC信息卡应用部门读写本单位的数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检查的组织机构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证书、卡的;
(二)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住所地址、属性发生变更,未变更换发代码证书、卡的;
(三)代码证书、卡遗失或毁损,未申请补发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参加代码证书、卡年检的;
(五)使用失效代码证书、卡的;
(六)转让、出借代码证书、卡的;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验代码证书、卡的。
第二十条 对伪造、冒用代码证书、卡的,由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冒用的代码证书、卡,并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码主管部门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对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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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一[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扫除文盲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教育任务,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扫盲教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文盲人口大幅度减少,不仅有力地支撑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效提升了文盲人口的生活质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文盲人口的绝对数量还较大,扫盲教育依然是我国未来一段时间十分重要的工作。

  为了适应新时期扫盲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部组织制定了《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了扫盲教育的基本课程设置和主要内容。现就贯彻《纲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纲要》的要求,审核本省(区、市)内的扫盲课程设置,该增加的要增加,该减少的要减少,以保证扫盲教育课程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全面清理本省(区、市)内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按照《纲要》规定的内容,对本省(区、市)使用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年底前报我部备案。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对报备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进行审核。地(市)及县组织编写的扫盲教育教学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可作为地方课程的教学材料使用。

  三、对本地区民间团体及其他组织举办的扫盲活动或以扫盲为名义组织的活动进行调查摸底,对其教育教学材料不符合本《纲要》的,应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四、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开发扫盲教育教学材料。我部将组织专门力量组织编写通用性扫盲教育教学材料,并制作扫盲教育电视片。

  附件: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及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倡导全民阅读、开展城乡社区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新时期扫盲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扫盲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等12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扫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7〕22号)的有关规定,针对扫盲教育工作实际,制订本纲要。

  一、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

  扫盲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以文盲学员需求为导向,以解决文盲学员迫切的实际问题为中心。依据《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的个人脱盲标准,结合各地在扫盲教育课程设置上的实际情况,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分为基本课程和地方课程两个部分。

  ——基本课程是属于扫盲教育课程的基础部分,体现国家对扫盲教育的基本要求,是扫盲教育的国家课程标准,也是个人脱盲验收的主要依据,各地扫盲教学材料的编写须覆盖基本课程的全部内容。

  基本课程包括《生活中的读与写》、《生活中的数与算》和《生活中的知与能》等三门课程。

  ——地方课程是各地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地域特征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设的(乡土)课程,是基本扫盲课程的必要补充。地方课程的设置种类、是否编写教学材料以及编写标准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二、基本课程扫盲教学材料编写指导纲要

  (一)《生活中的读与写》

  【地位和作用】

  公民应能正确地认、读、写、用最常用的汉字,基本认识次常用以上的汉字,阅读通俗易懂的书报文章,能写出最常用的便条,以便更好地进行日常社会生活交往,获得基本的文化素养和可持续的学习能力,这也是脱盲人员终身学习和有尊严地生活的基础。

  【教学内容】

  模块1:高频字和词

  1.正确地认、读、写、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见附表1);基本读准且会写次高频的358个汉字(见附表2);基本认识非高频的550个汉字(见附表3)。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增减一些汉字,包括:大小写数字;常用的计量单位、常用的方位名称、季节名称、时间概念、人物称谓、常用动植物名称、生活用品、家用电器、常见食品、生产用品、交通工具、公共场所、主要姓氏、本地特有字等。

  2.运用最高频的592个汉字进行组词,能基本理解日常语句的意思。

  3.会读、会写300个以上由常用字组成的常用词语,并理解词意,且能在口头或书面表达中较恰当地运用。

  模块2:阅读理解

  能够阅读涉及到日常生活的通俗文字材料内容,理解并领会材料的中心思想。阅读理解模块的教材内容主要包括:常用生产生活用品说明书、家庭收支账目、简单的交通图表、各种常用票据、安全常识、常见合同范文、书信、公告、启事、求职书、浅显的科普读物、通俗易懂的名言警句、一般报刊文章,等等。

  模块3:常见应用文写作

  能够运用所学的常用汉字填写常见单据(如存款、汇款与包裹单、发票等)和格式合同,基本能写符合要求的借条与收条、简短的书信与申请书、简短的自荐书、证明等。

  模块4:汉语拼音初步

  了解汉语拼音与汉字读音的关系,认读声母表(了解字母的形体、名称和排列顺序)、声母韵母表(声母和韵母的拼写和注意事项)、声调以及能借助汉语拼音认读汉字。

  模块5:字典的使用

  可以利用字典等工具进行扩展练习,基本能使用音序查字法或部首查字法查找常用字或词。

  (二)《日常生活中的数和算》

  【地位和作用】

  数与算是经常遇到的生活问题,是家庭和个人生活必不可少的工具和助手。学会了基本的数与算,可以给扫盲学员在收入支出、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计算提供帮助,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教学内容】

  模块1:加、减、乘、除

  认读与了解数字以及最常用的数学符号,了解加、减、乘、除的基本含义及用途。

  模块2:计算器

  能利用计算器进行简单的加、减、乘、除运算的操作。

  模块3:计量工具

  1.了解货币、重量、长度、面积、体积等的基本含义、单位和相关换算。

  2.学会认识日历、钟表等时间工具,了解有关的计算和换算。

  3.了解温度计、电表、水表、气表的用途。

  模块4:家庭理财

  1.了解有关利润、利息、折扣的含义及有关的计算方法。

  2.了解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增收节支对于家庭理财的重要性及相关知识。

  3.学会简单的家庭收支记账,了解收益核算的有关知识。

  模块5:技术性计算

  了解面积计算、体积计算和稀释配比计算的意义和用途。

  (三)《生活中的知与能》

  【地位与作用】

  《生活中的知与能》以生活为依据,在文盲学员语文学习的基础上,重点介绍日常生活中必备的知识与技能,旨在帮助文盲学员维护自身生存权力和生活尊严,进一步提高其生活质量,增强其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能力。

  【教学内容】

  模块1:家庭生活

  1.家庭成员、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的意义和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

  2.了解优生优育与子女教育的有关常识。

  3.了解银行储蓄、贷款、家庭保险的基本常识及注意事项等。

  模块2:卫生与健康

  1.了解人体自身的结构、位置以及各器官主要作用。

  2.了解有关妇女卫生与五期(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知识。

  3.了解卫生与健康、环境与健康的重要性。

  4.了解合理的食物搭配,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以增进身体健康。

  5.掌握常见疾病和急救简单常识,有病及时就医的重要性,以及肝炎、狂犬病、艾滋病、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预防知识。

  6.掌握一些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和相关常识。

  模块3:电的常识

  1.了解居家生活中家用电器的基本知识,懂得如何保养、维护家用电器。

  2.知道怎样安全用电,学会正确处理用电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

  3.了解电脑、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对生活与生产的用途,懂得最基本的操作程序。

  模块4:出行须知

  1.明确交通出行安全的重要性,了解基本的交通规则、常见交通信号与符号。

  2.了解飞机和车船乘坐的基本知识及注意事项,了解时刻表的用途、购票程序、防盗防骗常识等。

  3.学会辨认城市常见的公用标志与安全标志,如:公共厕所、医院、公用电话、入口、出口、剧毒、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触摸、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触电等。

  4.知道紧急情况下如何拨打求助电话与报警。

  模块5:公民常识

  1.了解国徽、国歌、国旗、首都;了解婚姻法、土地法、村民自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治安管理条例中的主要条款与内容;树立遵章守法,自觉履行应尽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观念。

  2.了解外出务工正确的求职途径与方法;知道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清楚务工人员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时,知道如何拨打举报电话;当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能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与途径。

  3.掌握最基本的社会交往礼仪,了解仪容、仪表和仪态,如着装、言谈、交往等常识。

  三、扫盲教育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要求与管理

  1.基本课程是开展扫盲教育必须开设的课程,其课程设置和教学材料编写必须遵循本纲要的要求。

  2.以民族语言进行扫盲的地区,基本课程的开设种类以及教学材料的编写等,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民族语言文字脱盲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扫盲教学材料除纸质课本外,还可编写或绘制小册子、活页、图片、标本以及相关的视听影像资料等。特别要重视开发、利用社区教学资源,尽可能为文盲学员提供丰富多彩的学习素材。

  4.编写扫盲教学材料要遵循思想性、科学性、实用性、时代性、发展性等原则。教材体例要根据具体内容和使用情况灵活选择;内容尽量做到精练明了、通俗易懂、易教易学;呈现形式可以用文字、图像、图表、插图等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文字表述也应力求生动活泼,语言结构简单明了;版式设计要新颖活泼,美观实用,富有吸引力。

  5.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编写扫盲教育教学材料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参考本纲要的相关规定执行。

  6.各地编写的基本课程的教学材料应报教育部备案。


 附表:1.高频字.xls(592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21398.xls
     2.次高频字.xls(358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30124.xls
     3.非高频字.xls(550个,竖行)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25124640923.xls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管理办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管理办法

吉质监法函[2006]10号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情形之一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履行赔偿义务:
(一)违法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违法没收财物的;
(五)违法对财产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及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决意见或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复议决定,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八)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其他不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成立行政赔偿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局法制机构,负责审理赔偿案件。行政赔偿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组成由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三人以上单数的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
第七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赔偿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赔偿案件,拟写行政赔偿决定;
(四)提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负责行政赔偿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在行政赔偿案件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复印件发送有关业务处室。
有关业务处室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向赔偿案件审理小组提供有关说明材料。
第九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根据有关业务处室提供的说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核查有无违法行政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请求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等问题。
第十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及时召开审理会议,审理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请求赔偿的时效情况;
(三)违法行政造成的实际损害;
(四)计算赔偿金,确定赔偿方式,提出拟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在审理会议结束后五日内提出赔偿审理报告和建议,提请局务会议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决定,拟定《行政赔偿决定书》,报局长签发。对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对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
所有行政赔偿案件在支付赔偿费用5日内上报省局,由省局向省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按照《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赔偿追偿制度》的规定予以追偿。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的要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小组应当自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或者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结案报告》,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予以结案。
第十八条 履行赔偿义务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法制机构备案。备案时,应当附有《行政赔偿决定书》、《结案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赔偿案件的应诉工作按照《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应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