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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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8月9日,教育部、财政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精神,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牺牲、病故后抚恤金标准,暂按下述意见执行。
一、学校的行政干部、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的和相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干部,均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理。
二、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情报等人员,执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的,其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教授和高教五级(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工资表,以下简称“高教”)以上的副教授及工资金额相当高教五级以上人员,可比照“通知”表列机关工作人员十三级以上干部标准;高教六级以下副教授、高教八级以上讲师及工资金额相当高教六级以下、八级以上的人员,可比照“通知”表列机关工作人员十四级至十七级干部标准;高教九级以下讲师和高教十一级以上助教及工资金额相当高教九级以下、十一级以上的人员,可比照“通知”表列机关工作人员十八级至二十级干部标准;高教十二级以下助教及工资金额相当人员,可比照“通知”表列机关工作人员二十一级以下干部标准;工人和工勤人员,可比照“通知”表列工勤人员标准发给。
三、中等专业学校及中、小学校教职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有关规定,由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企业自办的各类学校专职教职工,如牺牲、病故前是享受企业劳保福利待遇的,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标准也应按企业的规定(即《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仅供教职工牺牲、病故后发放抚恤金使用,不能作其他待遇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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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表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表机构的通知

2002年11月12日 财办库〔2002〕57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方便中央单位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财政部进行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已于2002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机构名单(详见《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附二)。近期,又有一部分招标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标准,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质证书,现将第二批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正式公布。对缺乏独立组织招标经验的采购项目,中央单位可以将招标事务委托获准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承办。
附件:已获准登记备案的200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第二批)基本情况一览表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21-caibanku0257f_20050621.doc


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7]3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大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力度,增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监督指导,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领导。

第三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受理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综合部门,市、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设立举报专门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宣传,多渠道、多方式的受理群众举报。

第四条 市、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由本部门负责处理。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的举报,依据市、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及时交由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如举报的隐患或违法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责部门牵头,与其它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小组进行查处。

第五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受理举报15个工作日内,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并书面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举报监察小组,对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的情况进行督查。

第七条 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且具有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由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委会员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对下列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启动区域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万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可能引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立即组织群众大规模疏散的;

(二)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民用爆炸品或剧毒化学品过程中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特大建设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业、组织人员大规模疏散,否则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五)隐瞒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职业病事故的;

(六)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大量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事故的;

(七)其它特大隐患和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下列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启动单位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举报,给予举报人1000至2000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可能引起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群众疏散的;

(二)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流失,或一般危险化学品严重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

(三)大型在建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产组织人员疏散,否则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或非法使用剧毒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六)隐瞒生产安全一般死亡事故,职业病事故的;

(七)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事故的;

(八)其它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举报下列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300至1000[微软中国1] 元奖励:

(一)一般危险化学品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备、设施未经验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价长期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厂房、住宅等建筑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产和组织人员疏散的;

(四)非法长期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非法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矿山开采,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险行业的;

(六)非法长期利用大型客车、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

(七)其它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举报下列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至300元[微软中国2] 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危害因素长期未申报,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病危险因素没有依法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

(三)特种设备未进行相关使用登记或定期检验长期投入使用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长期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要求其从事有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

(六)未对从事危险、危害因素作业人员配备必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其它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同一隐患或违法行为,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一次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公职人员有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职责,其举报行为不受奖励。

第十三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举报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或调查处理结案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提交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月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决定当月调查处理结案的各类举报,确定奖励等级。

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金,由于举报人自愿放弃等情况无法发放举报奖金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

第十五条 负责调查处理举报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防止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举报人遭受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对恶意诬陷的举报,对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作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辖区举报及其奖励情况每季度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 属火灾隐患举报的,按《佛山市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行。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由各区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