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3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统一机型,提高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范围如下:
(一)列入国家和全行项目计划内的项目;
(二)全行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全局意义的基础性和难度大的项目;
(三)全行在各地区电子化建设中急需解决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由一级分行开发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一)在全行系统推广应用的项目或项目费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属重大项目;
(二)跨一级分行的区域性项目及全行系统计算机应用改造项目或项目费用在5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属一般项目;
(三)仅在总行机关或一级分行内推广使用或项目费用小于500万元的项目属小型项目。
第四条 重大项目报送行长办公会讨论,由行长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行长审批;小型项目由总行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由总行科技部和一级分行科技处组成。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各业务部门在项目立项、开发、试运行、验收、鉴定、推广应用等阶段协助科技部及一级分行科技处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总行科技部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审定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
(二)审定项目主要阶段报告;
(三)根据国家计划和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发展规划,逐年编制并下达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
(五)监督、检查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及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进度情况;
(七)组织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八)建立并管理项目数据库和人才库;
(九)定期向一级分行科技处和有关业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一级分行科技处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是:推广维护项目,开发经总行科技部审批、备案的具有地区性意义的项目,或受总行科技部委托开发有关项目。一级分行以下行不具有项目开发职能。
第八条 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负责评审全行重大项目。
第九条 总行有关职能部、室、中心及一级分行业务应用部门是项目辅助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立项申请,确定项目的业务需求及有关制度;
(二)协助项目开发人员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应属本部门安排的有关条件;
(三)组织并安排项目试运行前的综合测试;
(四)组织安排项目试运行;
(五)参与项目的测试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开发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总行开发中心是全行的项目开发机构,负责组织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为项目组提供后勤与技术服务,对项目组进行软件质量控制,负责软件推广、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受总行开发中心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发被批准立项的项目;
(二)如果被批准立项的项目已经有成熟的产品,可以外购,或进行简单的二次开发。由项目组提出拟外购软件的技术要求,由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总行科技部负责购买;
(三)与业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要求,按规定的内容、进度完成开发任务;
(四)项目开发要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经费;
(五)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该项目本年度进度、经费使用报告和下年度进度、经费使用计划;
(六)项目开发完成后,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交全部文档资料,并申请测试和试运行;
(七)试运行后,经业务部门同意,向总行科技部提出验收或鉴定申请,并提交全部文档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具有系统分析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在申报时,总行各部、室、中心以签报方式、分行以行文方式提出项目需求,报送总行科技部进行项目调查分析。科技部协助申报部门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初步确定项目类别,拟定项目费用、计划及项目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15日前,项目申报部门将下年度计划开发的项目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15日前,总行科技部汇总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报财会部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项目经费管理遵照《建设银行计算机软件开发费开支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11月30日前,科技部将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及财会部的审核意见,根据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送行长办公会、主管行长或科技部总经理审批。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列入下年度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科技部向总行开发中心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见附件二),并通知有关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但未列入全行计算机应用项目计划内的项目,由总行科技部向有关分行下达《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任务书》,由分行所辖的科技处组织开发。
第十九条 临时申报需及时开发的项目,除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外,还须附加文件说明申请该项目的必要性、紧迫性。由科技部初审后,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区域性项目的备案程序如下:
(一)科技部负责对项目进行调查分析,完成调查分析报告,交科技部有关领导批阅;
(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项目各阶段主要文档(软件需求报告、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报告及操作手册等)需报送科技部备案,文档资料由科技部归档管理。
第五章 项目变更、撤销、暂停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项目目标、内容、进度、经费及项目组进行调整,应由项目组提出申请报告,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重新签定《项目合同书》,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组可向总行科技部及业务应用部门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所选技术方案不合理;
(二)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已无实用价值;
(三)市场上已有相同的或更好的同类产品并可以外购;
(四)因合作关系变化使项目依托的基础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不能落实;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无法进行;
(六)组织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
(七)其他导致应撤销或暂停项目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撤销或暂停项目的程序如下:
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提出撤销或暂停项目的书面报告,并根据该项目原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向项目组下达撤销或暂停项目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接到撤销通知后,应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已完成的工作、购置的设备、经费使用等情况。由总行科技部会同有关业务应用部门指定专门小组进行清理。
清理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报送或备案清理结果,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注销。
第二十五条 暂停的项目重新启动时,由项目组提出书面报告,报送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并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验收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开发完成后,由总行科技部与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目标要求、系统功能、参数和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测试,以确定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和能否进行试运行。由项目组向开发中心及科技部提交《系统质量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测试达到设计要求的,必须经过试运行。试运行时间根据项目的大小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过试运行,其实现功能得到业务应用部门确认后,由业务应用部门提交《系统试运行报告》,项目组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三)一式三份,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文档资料,业务应用部门签署意见后,在其建议验收日期的3
0天前提交给科技部。
第二十九条 科技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对项目的文档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在20天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会同业务部门对批准验收的项目指定项目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验收委员会向科技部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项目验收报告》(见附件四)一式三份,经科技部总经理同意,根据项目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正式完成。
第三十二条 对已在中国人民银行立项的项目,如符合《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要求,项目组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按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鉴定。通过鉴定的项目不另行组织验收。
第七章 项目成果管理及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要按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一份交科技部,一份交开发中心。不得散失,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成果及版权属中国建设银行所有。项目组有义务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协助将项目成果在全行系统内推广。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可由科技部门按有关规定申报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经中国建设银行计算机应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的项目成果,由科技部按有关规定申报金融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的推广应用工作由总行科技部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负责。
总行运行中心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的运行、维护。总行业务应用部门负责根据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业务变化情况提出修改需求,科技部会同业务应用部门共同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优化。对于确定需要修改和优化的项目,业务应用部门需重新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根据总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0月20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97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