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国度——一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卓泽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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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国度——一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6日
建立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治国
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并以此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呢?我以为,法
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
  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
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
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
。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
的首要条件。法律包含着法治状态的制度框架或理论格局。从一定意
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
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
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
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
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
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
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
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
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原则和
口号,但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对它的误解、歧见长期困扰着我们。有
的人认为,法律至上就是对权力的否定;有的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
致对道德作用的否定;有人认为,法律至上会导致对经济决定作用的
否定。其实,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
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
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
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
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经济决
定法是从法的本源意义上讲的,但就法与具体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
关系来说,一切具体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也都得遵守法的规定,符
合法的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
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一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
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
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
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
好的调节机制,能作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
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
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的特点,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因为法律制度
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整个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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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6日七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利彩票公益金(原社会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珠海市发行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留成或返拨我市使用,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我市管理和使用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民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为福彩公益金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集体研究、审查批准的制度。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等单位组成。市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办福彩公益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工作及资助项目具体事宜。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市民政局、市残联,研究资助项目工作重点并预测下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情况。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市级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按规定比例下拨的福彩公益金;

(二)福彩公益金利息收入;

(三)“即开型”彩票弃奖收入。

第八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按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编制福彩公益金年度资助项目预算,报市评委会审定,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范围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根据市评委会办公室编制的福彩公益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广东省财政厅按比例拨给我市的福彩公益金开具《珠海市一般专用缴款书》,足额缴入市财政。

第十一条 每年在市级留用的福彩公益金中计提20%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我市残疾人事业,计提20%基本医疗救助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当年投放率一般不低于70%,结余部分结转财政专户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流浪儿童、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建设、社会福利机构、社会福利企业和其他社会公益、殡葬、慈善事业的发展;

(二)对老化、陈旧社会福利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口扶持资助老、少、边、穷和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

(四)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列支;

(五)资助灾区的灾民衣、食、住、医及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救灾物资运输,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六)对公众关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体现扶弱济困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给予适当资助,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五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设施,应当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中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资助项目标识的通知》(民办函〔2008〕213号)的要求,在显著位置建立永久性标识。福彩公益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中国福利彩票资助”字样。

第十六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社会福利、社会公益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福彩公益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福彩公益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属于建设类的项目,受资助单位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后,必须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报告。

第十八条 福彩公益金资助建设和购置的物资、设备、器材等财产,应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申请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拟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初审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市直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市(区)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呈报表;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规模和功能、社会效益预测、主要资金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计划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活动)批准文件;

(五)基建工程需有当地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的有关文件;

(六)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

(七)当地民政部门对项目的实际考察报告;

(八)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拟申请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报市残联进行初审,市残联出具初审意见后,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基本医疗救助金资助的项目,由市民政局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全部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

(一)受资助的正式批文;

(二)拨款情况记录;

(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四)建筑工程的外形图片;

(五)福彩公益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第四章 福彩公益金评审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市、区民政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申请资助项目后,对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审查,提出资助建议,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对符合福彩公益金资助范围的项目,编制资助项目预算方案并在召开市福彩公益金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送达市评委会所有成员。

第二十五条 市评委会对申请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项目评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临时召开。半数以上评委委员到会形成的评审意见即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特殊或紧急资助项目,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采取以阅代议方式处理,即由主任、副主任、成员传阅审定。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广东省民政厅规定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和市政府批准的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优先列入评审范围。其他项目按轻重缓急情况予以安排。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定由福彩公益金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按预算请求拨款时,需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请,市评委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市财政局核拨,其中:

(一)市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

(二)区属单位申请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申请单位所属的区财政局。

第三十条 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资助项目拨款,由市财政局按市评委会会议纪要直接拨付给市残联。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福彩公益金到用款单位。资助数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按项目的工程进度分期拨款。项目单位按规定需到位的配套资金尚未到位时不予拨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受资助项目实行跟踪监督。市评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受资助项目的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情形严重者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对已拨资金予以追回。对改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用途的,要责成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评委会。具体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助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评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建立福彩公益金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市财政局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及结余详细情况报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详细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市评委会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2004年3月9日印发的《珠海市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珠民〔2004〕2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10月9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3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规划。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对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对各行各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研工作,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水平;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设备、设施和器具的研制,推广运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节约用水法律法规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对在节约用水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以及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计划用水管理
第八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城市节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城市公共供水用户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因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一条 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行业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并按规定缴纳供水工程建设费。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需申请临时用水(含基建用水)计划的,必须到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批准的计划量用水。
第十四条 纳入计划用水的单位超过计划的用水量,按水价的1至10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应当做好计划用水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向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节约用水统计报表。
区、县(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节约用水统计汇总,报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把企业节约用水技术改造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用水量大的单位,应当进行水量平衡测试,发现浪费及时改进。
用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加强节水、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修,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行。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节水、用水设施。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用户购买特定品牌的节水、用水产品。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用水设施的,必须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
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范围内,严禁新凿深井开采地下水。
对城区内的天然水井规划时应予保留,并加强保护,防止水质受到污染。建筑施工中不得损坏、填没。
第二十条 新建大型宾馆、饭店、营业性浴室、大型文化体育设施、用水量大的事业单位及居住小区,符合修建中水设施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业生产用水应当一水多用、重复使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新建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求高于60%。
用水单位的设备、空调等冷却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安装计量水表,其中工业用水还应安装二、三级水表。
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严禁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有专人负责用水管理,禁止施工现场管网设备跑、冒、滴、漏和长流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消防、环卫、市政、园林等用水设施的管理。发生泄漏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理。
禁止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设备的管理,做好养护和维修,减少漏水损失。用水单位的公共用水设施应当有专人管理维修。
责任单位接到供水管道、阀门等漏水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抢修完毕。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修复的,必须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用户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专项用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自来水设施建设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每年按20%的比例提取用于有明显社会效益的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科研项目和支持经济效益明显的节水技改项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一)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因供水或者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跑、冒、滴、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设备、空调冷却用水直接排放或者使用明令淘汰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户每月浪费20吨水计,对该单位处以水费10倍罚款。
(五)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如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减10%~30%的年度计划用水指标,并处以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浪费用水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接到供水管道漏水报告后,不及时组织抢修造成浪费水的,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浪费水量的水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8月10日发布的《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