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00:47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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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民政部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者正确履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专业及社会的关系。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 全心全意服务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 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同事建立平等互信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有责任在必要时协助同事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接受转介的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沟通和解决。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相互督促支持,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践行专业使命 促进机构发展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使命和发展目标,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推动机构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使命和价值观,促进机构成长、参与机构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提升专业能力 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尽责,积极维护专业形象。


  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持续充实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能力,促进专业功能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国际社会工作发展优秀成果,总结中国社会工作经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章 勇担社会责任 增进社会福祉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运用专业视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福祉。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正确鼓励、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社会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推广专业服务,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使社会服务惠及社会大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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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实效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支出管理长效机制,提高财政支出均衡性和时效性,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甘肃省加强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和各县(区)财政部门。
第三条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是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预算批复后财政性资金的时效性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及时、有效分配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人代会正式批准年度预算后的20日内,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一级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后15日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所属基层预算单位。
第五条 财政支出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实行以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资金支付方式。预算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实行银行卡发放制度;公务消费应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目录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政性资金,一律实行直接支付。
第六条 部门预算的执行。
(一)预算单位基本支出,按照均衡进度原则,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批复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确保人员工资按时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
(二)预算单位项目支出应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初一般不得预留“二次分配”资金。确需预留项目资金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额的10%,其它项目预算预留比例不得超出5%。年初预留的项目资金(不含基本建设支出)应在9月底前分配完毕。
(三)部门预算已经明确项目的项目支出,属于本级支出的,由预算单位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开始前30日内编制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对该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出进度考核依据;属于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均衡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在5月底前全部下达到县区。
(四)部门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确定项目后拨付或下达。预算单位对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在6月底、9月底前,下达比例不得低于专项资金预算总额的60%和90%。11月底前,中央和省级(县区财政含市级) 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对12月15日之前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在当年全部实现支出。达不到以上要求滞留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重新安排。
第七条 用于重大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指标和项目投资计划后,在5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并拨付资金。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指定专人,明确时限、催办盯办,确保重大项目资金发挥效益。
第八条 用于救灾应急等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性资金,要开辟“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实行“直通车”方式。
第九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属于基数部分的,财政部门列入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属于增量部分的,按照转移支付规范计算办法,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后的20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条 预算单位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不得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用于平衡预算。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除每年12月15日以后下达难以形成支出或按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转外,年终不得结转,否则,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或平衡预算。经批准结转的专项资金,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年度。预算单位结转的专项资金,应会同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在次年5月底之前拨付或下达。
第十一条 全市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处、国库处统一部署,并负责县区财政部门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相关业务处分口负责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日常考核督察和财政支出时效性目标落实。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时效性考核实行通报料度,分为定期考核通报和年终考核通报。定期考核通报,上半年分季度进行,下半年逐月进行,年终综合考评通报。
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按照一季度、二季度和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确定。一季度考核分值占20%,二季度考核分值占、20%,下半年分月考核分值占60%。
第十四条 年度综合考评总分值由高到低排名,并综合考虑工作难易程度、专项资金资金量大小等因素,在市级一级预算单位中评选出前3名,在县区财政部门中评选出前2名。对获得前3名的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前2名的县区财政部门,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出进度在预算执行中未达到上述条款规定的,由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处罚。
(一)年度终了,预算单位虽最终达到整体支出进度,但在平时预算执行中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3%。
(二)年度终了,预算单位仍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收回剩余预算指标,并扣减次年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3—5%。
第十六条 被评为最后1名的县区财政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并扣回滞留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时效性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时限分配、下达、拨付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对滞压、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相关法纪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接受人大及审计部门对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时效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试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试行)

1995年4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 切实杜绝用公款“吃喝玩乐”的歪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部的党风和廉政建设,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 结合外经贸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一、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在办理各项外经贸具体业务工作和在国内进行其他公务活动中, 不准参加或授意、要求下级单位和有关单位安排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二、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也不准用公款参加其他形式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下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单位, 在接待部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时, 不准用公款为他们安排专场舞会或在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安排娱乐活动及其他形式的高消费活动。
四、部机关及部直属单位组织的内部舞会、卡拉OK、联欢会和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可以举办, 但不准以抽奖的形式发放高档贵重奖品。对有关部门或单位邀请参加所举办的庆典活动及其他重要的交谊性、联欢性的娱乐活动, 经领导同意后, 方可派人参加。

五、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处理办法:
1、对初犯者, 由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2、对屡教不改者, 按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违反规定组织、安排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六、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从我做起”、带头执行本规定, 管住自己、管好自己; 并要按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 从本单位抓起, 认真加强对本单位或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检查, 管好自己的人; 本单位及分管单位人员违反规定又不严肃处理的, 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 鼓励群众检举揭发参加违反规定的娱乐活动的人和事, 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和部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深入开展反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部党组。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