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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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部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经济管理的核心,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科学配置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预测、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是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国家对科学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国家根据科技事业发展计划和科学事业单位特点、财务收支状况、承担国家科技任务情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对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
(一)对主要从事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单位,以及国家赋予专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单位,实行定额或者定项补助。
(二)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单位,实行定项补助,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八条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内容。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
在科学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下,财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事业发展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单位预算,由财务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
科学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可以报请财务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单位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收取的违约金等。
第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
(一)科研收入,即单位承担科研课题(项目)和接受委托研制样品样机取得的收入。
(二)技术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技术承包取得的收入。
1.技术转让收入,即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
2.技术咨询收入,即单位提供专业信息、可行性研究、技术和经济论证等智力服务取得的收入。
3.技术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技术设计、工艺编制、分析测试、标准配方、标准审定、分析化验、摄像制图等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4.技术培训收入,即单位接受委托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取得的收入。
5.技术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工程中的技术合同项目和技术引进中的消化吸收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学术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学术交流、学术期刊出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科普活动收入,即单位开展科学知识宣传、讲座和科技展览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试制产品收入,即单位从事中间试验产品的试制取得的收入。
科学事业单位上述五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包括: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四)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经营收入,即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理合法。
(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调整收费范围和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税务等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单位应当加强帐户管理,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收入流失。
(五)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科学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单位在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按用途分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在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同一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用途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在统一的会计帐簿中专项予以核算,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并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为加强支出管理,主要从事应用开发研究和科技服务的科学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经济管理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应以研究室、业务部、课题组等为核算单位,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为基本核算对象,进行多层次的成本费用核算。成本费用开支划分为:
(一)直接费用,即单位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材料、支付的工资及其他直接支出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科研课题、项目、产品等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即单位内各研究室、业务部、车间等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计入各课题、项目和产品等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即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二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实验厂、中试车间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部门,应当实行独立核算,并参照执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因规模较小或者承担的科研试验和研制任务较重,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应当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办法的科学事业单位,其成本费用应当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关科目中。
第二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管理的要求
(一)单位支出及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单位自行规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二)单位应当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安排各项支出。
(三)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报支出。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五条 结余是科学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单位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学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按照规定提取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用基金是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国家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规定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有关规定直接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即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以及在经营收支结余中提取转入,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五)其它基金,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科学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
第三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等。
存货是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和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等。
单位应当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发生的盘亏、报废和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对在研项目和在制产品按照合同要求或者完成进度情况及时结算或结转。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财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做到帐、物、卡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科学事业单位报废和转让的固定资产,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报废和转让大型的、精密或者贵重的设备,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签定,报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科学事业单位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他财产权利。
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的保护。单位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科学事业单位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坚持投资回报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单位利用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对外单位投入的要求回报的投资,应当用于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签订投资协议或者合同,明确投资者、受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科学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单位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合同预收款项,即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外单位签订研究和试制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后,按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政府专项合同款项和委托合同款项及其他合同款项等。
(三)应付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和要求,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种款项。
(四)暂存款项,即单位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进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五)应缴款项,即单位按照规定应当上缴而未缴的款项。包括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应缴款项。
第三十九条 科学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和不同期限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对借入款项应当按时清偿;对合同预收款项在合同完成或者阶段性完成后及时结转为收入;对应付款项,要按时清付;对各项应缴税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计缴。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科学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划转撤并时,应当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期间,应当在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机构。财务清算机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和划转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二条 财务清算意见报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由财务清算机构妥善处理单位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清算结束后,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单位,其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单位,全部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科学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集中、总括反映单位预算的执行、调整以及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的情况,是国家制定科技政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科学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情况、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财务收支变动对科研事业发展的影响,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单位应当定期按照财政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总收入增长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支出计划完成率、专用基金增长率等。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科学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中国科协和地方科协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非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下列科学事业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一)经财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科学事业单位。
(二)科学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十条 军工科研单位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科学事业单位可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和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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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试行)

共青团中央


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试行)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三日)



  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是团的上层领导机关的综合职能部门,在研究、指导和协调、加强全团组织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两级组织部门各自所负的责任和义务,为加强业务联系,密切工作配合,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团中央组织部与省级团委组织部双向工作程序》。

  一、省级团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报批

  代表大会

  (1)按照团章规定,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召开代表大会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2)召开代表大会以前,省级团委须向省级党委和团中央作书面请示报告。经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后,再进行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3)团的省级委员会班子,即委员、候补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名单的酝酿,应在省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其组成方案(书记、副书记人选的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报团中央审核,经原则同意后再提交选举。选举结果须报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俟团中央批复后,由省级党委发文公布。

  (4)团中央接省级团委上述有关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须在十日内由团中央组织部批复,并将批件抄送省级党委组织部。

  代表会议

  (1)团章规定:“团的中央和省、自治区、宜辖市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

  (2)省级团委在召开代表会议之前,须将代表会议的召开日期、主要任务、会议规模等报省级党委批准并报团中央备案。

  (3)省级团代表会议需对团的省级委员会进行人事调整时,须将调整的范围,增选的原则、办法(拟增补的书记、副书记的考察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报团中央书记处审查同意。

  (4)调整后不再留任的委员、候补委员名单,经省级党委批准后报团中央备案。

  (5)增选委员、候补委员结果经省级党委和团中央批准后,由省级团委发文公布;增补书记、副书记。常委得同时由省级党委发文公布。

  二、对省级团委领导班子的协管工作

  (1)共青团的干部管理,属于中央规定的第二种类型干部管理办法,即以党委管理为主,团组织协助管理。

  (2)团中央主要协助省级党委管理省级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对其负有考察、了解、培养、教育的责任,对他们的任免调动向省级党委提出建议。团中央组织部在团中央书记处的领导下,负责协管工作的具体业务。省级团委组织部应在有关工作环节上协助团中央组织部做好这项工作。

  (3)团中央对省级团委领导班子的主要管理方式是考核,其考察报告由团中央组织部抄送省级党委组织部。团中央协管范围的干部一经任命,省级团委组织部一般应于十日之内向团中央组织部填报《共青团干部登记表》;共免职、调动应报团中央备案;脱产学习、带职下放等情况,要随时与团中央组织部沟通。

  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团委部门负责人任免、调动后,省级团委组织部应于十日内抄送团中央组织部。

  (4)省级团委要协助省级党委物色省级团委后备干部,纳入党委统一建立的后备干部名单。后备干部名单及考核材料应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5)根据协管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省级团委组织部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分别填报省级团委正、副书记,部门负责人,团地(市、州)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在内的《共青团干部登记册》。

  (6)省级团委组织部应协助团中央组织部了解分布于本地区(本系统)的团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况,对委员工作变动等有关新的情况,应告团中央组织部。

  三、团的组织统计工作

  (1)团的组织统计工作分为“团员统计”、“团组织统计”和“团的专职干部统计”三个部分。

  (2)团中央组织部每年印发《共青团组织情况、团员情况、专职干部情况统计年报表》;同时对年度统计工作提出要求,并根据团的工作的发展,更新统计内容,改善统计手段,提高统计效益。

  (3)团中央组织部将根据统计汇总情况,每年发一次“统计工作通报”,公布有关统计情况,及时总结统计工作中的经验教训。

  (4)统计报表要准确无误,做到既有可靠的数据,又附有一定的文字分析。统计工作须有专人负责,并要求相对稳定.以积累经验,确保统计质量。

  (5)统计报表须经省级团委分管书记签字后上报。

  (6)年度统计报表须于来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四、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1)全团组织工作须做到连续性与阶段性相统一,全局工作与局部工作相协调,有节奏地进行。为此,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应根据全团工作部署适时提出团的组织工作长远规划、设想,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团中央组织部应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下年度全团组织工作意向发至省级团委组织部。

  省级团委组织部根据团中央组织部工作意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报团中央组织部。

  (3)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在每年年底都应对本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省级团委组织部的工作总结,在报省级团委的同时,应报团中央组织部。全团统一部署的有关重点工作总结和专题调研报告,应根据团中央组织部的要求按时报送。

  (4)为帮助团中央组织部总结和改进工作,省级团委组织部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对团中央组织部当年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对来年全团组织工作提出建议。

  五、团的组织工作信息交流

  (1)建立全团组织工作通报制度,作为沟通各地组织工作信息、加强业务指导的手段之一。同时,团中央组织部要充分利用文件、材料会议、出差等渠道和机会,向省级团委组织部提供全团组织工作信息并不定期地布置一些调研课题,交流调研成果。

  (2)省级团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基层团的组织工作的调查研究和信息反馈,及时将工作情况及有关组织工作的各种文件、经验材料、调研报告、重要动态,以及工作设想、建议,包括基层上行的有价值的材料,报送团中央组织部,以提高全团组织工作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各省级团委组织部之间可建立横向联系。如召集会议等活动,应事先通知团中央组织部。

  (3)团中央组织部面向全团的工作机构是组织处和干部二处(全团干部教育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处)。组织处负责全团基层组织和团员队伍建设;干部二处负责全团干部管理和教育培训。凡省级团委报送团中央有关团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教育方面的文件、工作报告、调查材料、情况反映等,应同时由省级团委组织部直接报送团中央组织部主管处。

  六、日常工作处理和行文

  (1)团中央组织部和省级团委组织部日常工作联系的主要方式是文件、电函往来。两级组织部门的公文、电函要力求准确规范、高质高效。团中央组织部发给省级团委组织部的正式文件及一些重要函件,附有回执。省级团委组织部收文后,应及时将其寄回。

  (2)团中央组织部面向全团的文件设有三种文号,即团组字、团组复字、团组干复字。

  “团组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送有关领导机关的报告和发省级团委组织部的主要工作文件等。

  “团组复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就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问题答复某地方团委,并通告省级团委组织部等。

  “团组干复字”用于团中央组织部关于省级团委班子批复等。

  (3)省级团委组织部来函来电向团中央组织部询问有关业务,要求处理有关问题,团中央组织部要及时答复,认真办理,如有困难要说明情况。

  团中央组织部要求省级团委组织部办理的业务或转处的有关党风、团纪问题的函件,省级团委组织部应认真落实,并按要求将落实和处理结果及时报团中央组织部。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2年2月9日 嘉政发[2002]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调动科技工作者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嘉兴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局负责所辖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系统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与申报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内容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二)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导该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个人。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不分等级,每次授予1-2人。获奖人员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人10万元,归获奖者个人所有。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
  (一)基础研究类: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集体和个人;
  (二)技术发明类: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的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三)技术开发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四)社会公益类:在实施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及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集体和个人;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和完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项目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六)软科学类:在实施有关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预测与规划、评价与对策的研究,科技管理、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理论的研究,软科学理论与方法的研究,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与论证及科技法学研究等领域,取得显著实效的集体和个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每年奖励的项目,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8-10项,三等奖20-25项。
  获奖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二万元,二等奖一万元,三等奖五千元。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科学技术局经办);
  (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经市科学技术局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科学技术项目的评价结论,确定候选项目、候选人,提出推荐理由和奖励等级并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行业评审组(根据需要也可组成重大贡献奖评审组),对上报的奖励项目、奖励人选依照其对经济、社会的现实贡献意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奖等级和人选,并将初评结果公示,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后的初评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行文公布。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行业评审组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原则: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奖金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分配给该项目的获奖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本市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分配由完成单位协商决定,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而由个人努力取得的成果,奖励证书及奖金均属个人。
  (四)各级科学技术局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分发和奖金的分配工作。如发现不合理现象,科学技术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进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其中,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劳模先进评审委员会认可后,享受市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县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备案。
  第十六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市级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其管理参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市政府关于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