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8〕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五日
晋中市政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晋中市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西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的场所,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配套服务事项。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公开、便民”的宗旨,实行分工负责。入驻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窗口按照“统一受理、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服务机制,为投资者、企业、市民集中办理各种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六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联合审批、限时办结、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与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建立网上联动审批和网上实时监控。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审批跟踪监察制度,认真受理公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统一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情服务,行为规范,文明用语,依法行政,忠于职守。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决定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原单位不得再受理 、承办相关审批项目。
第九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必须以书面方式向窗口工作人员授予形式要件的审批权,实质要件的审核权,符合规定的收费权,核准证照、文书的发放权,以及出具各种法律文书凭证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权力等。
第十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六个公开”,即公开审批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法律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项目,应当实行“五件办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要设置导办台,对前来办事的相对人发放统一的编号,各窗口必须根据审批系统显示的编号顺序受理审批和服务事项,当日未受理的事项,应当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申请人申报的事项后,根据项目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齐全,且仅作形式要件审批的事项,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并在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法定需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现场勘察、考试、考核、检测、检疫、检验、公开招标(拍卖),涉及第三方利害关系需听证的事项,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的工作时限,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齐全,应当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窗口工作人员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立即按事项的审批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制
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牵头单位按《联合审批办法》确定,对牵头单位有争议的,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定。联合审批事项由牵头单位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单位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根据联办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采取“牵头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办理,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合审批的各有关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牵头单位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单位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通过联审会议的方式办理,由牵头单位首席代表向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提出,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向相关单位发出《联合审批会议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准备,在约定的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联合审批。
联审会前需要进行现场勘察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力求一次完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
经会签和联审会议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单位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证照;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事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理由。
联审会议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召集和主持,牵头单位首席代表或主管审批的负责人配合,各相关单位主管审批事项的负责人参加联审会议。
联审会议由牵头单位起草会议纪要,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签发,分送各相关单位备案。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
(四)呈报办理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出具《上报件通知书》,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办结的时限,正式受理该事项;认定申请人申报材料不齐全时,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
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单位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并责成专人积极做好与上级单位的联系沟通工作,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报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备案。
(五)明确答复制
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采用联机打证系统,各窗口的打证机均与网络管理系统联网,出具的各种证照、批准文件均有一不可替代的编码,确保市政府决定集中审批或服务的事项在市政务大厅出件。
第十五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可在承诺时限内,持所办事的通知书,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受理窗口明确答复或到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 各窗口的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运行,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办理过程,均应当在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记录备案。
第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法违纪审批。
第十八条 窗口单位实行分管领导带班制(必须是单位副职以上领导),分管领导到大厅窗口现场办公每周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第三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单位应当向窗口派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单位窗口负责人,由本单位正式任命并充分授权,单位行使行政审批权,接受本单位和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具有正科以上职务,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条 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单位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审批职权,指导本单位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窗口行政审批事务和本单位领导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即办件,协调办理本单位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和退回件;
(三)参加联审会议,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本单位签署联合审批事项的会签意见;
(四)负责本单位与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做好本单位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六)按授权书的内容承办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批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进驻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审批职权时,应当使用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市政务大厅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统一刻制,各单位市政务大厅窗口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必须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认,并核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凭证,项目审批流程环节交接通知书,出具缴费通知书,出具批文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各种证照加盖法定的公章。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申请事项的各项收费,全部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的代收银行负责统一收取,按规定存入市财政局为窗口单位设立的专户管理,并将收费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及时传送到市财政局和收费单位。
第二十五条 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缴费通知书交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到银行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见到银行加盖的收讫专用章后,出具正式票据,办理下一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所有收费事项必须在市政务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选派,所选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审批职权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单位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两年,有特殊情况时经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同意可延长或缩短。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有权建议单位调换不称职的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负责,工作人员不再参加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对单位窗口考核,根据工作质量、规范服务、工作纪律、服务对象评议、廉洁自律等对窗口单位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纳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窗口工作人员考核, 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对优秀者予以奖励,对不称职(不合格)者,退回原单位
第七章 网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务大厅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三网两系统。三网即内网、外网和专网。内网,即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市政务大厅和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实行联网,大厅内各窗口之间实行并联审批,并接受各县(区、市)政务大厅的上报件;外网,即国际互联网,设立网址,重大项目、投资政策等均在外网公布,便于社会查询;专网,即单位审批网,逐步实行网上办公。两系统即审批系统和监察系统。审批系统要逐步实现办件同步显示,业务数据统计自动生成,审批信息共享,网上申报和审批等。监察系统要逐步实现对审批流程和审批工作人员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不得使用盗版软件,不得为外单位人员拷贝软件,不得将市政务大厅审批网内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专门受理行政审批投诉,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①责令整改或作出书面检查;②诫勉谈话;③通报批评或公开道歉;④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或建议免职;⑤给予行政处分;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未按规定入驻市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未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
(二)未依法公示应当公示材料的,或未落实AB角无缺位工作制的;
(三)应当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而拒绝受理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发给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
(五)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
(六)无法定依据擅自实施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七)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或未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的;
(八)实施行政许可中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未做到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的;
(九)擅自增设行政许可程序、条件或申请人义务的;
(十)违法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
(十一)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依法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二)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十三)在实施许可中违规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违反规定对被许可人进行重复检查的;
(十四)违反集中收费制度多头收费,或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指定中介机构违法收取费用的;
(十五)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十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申请人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二)向申请人乱摊派,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三)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生事,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对其进行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市监察局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监察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受理当事人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件要及时处理,并向投诉和举报人进行答复和反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县 (区、市)政务大厅可比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此前出台的有关市政务大厅管理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政办发〔2008〕106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00八年八月二十日
平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树龄在百年以上,稀有、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都属于保护范围。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保存下来的古树名木,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园林部门、林业部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鉴定,登记造册,挂标志牌,建立档案。树龄在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定为一级,其余古树名木定为二级。
第四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管理和发动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单位范围内和居民院落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散生在乡、村的古树名木由所在的乡、村组织负责管理。以上均由市、县(区)园林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与保护单位签定《古树名木委托保护责任书》,建立责任制,落实保护责任。
第五条 保护责任:
一、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
二、市、县(区)区园林绿化部门和林业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对古树名木进行挂牌,记载树名、学名、科、属、树龄等,建立档案,协助城建部门落实管理单位,进行检查督促和业务指导;办理确属枯死和危及安全树木的砍伐审批手续。
三、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和保护管理措施,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保护,办理加固维护和修枝的审批手续;照章执行奖罚,对违法事件办理刑事诉讼。
四、保护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浇水、松土、施肥、防治病虫害等养护管理和补洞、围栏以及大风、雷雨季节的安全保护;防止一切有碍树木正常生长和损坏保护设施的行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与有关部门共同协作,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妥善保管古树名木档案资料,如保护单位变更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 保护规则:
严禁依树搭棚盖房、在树上钉挂物、在保护范围内堆放材料和倾倒垃圾污物等一切损害行为,不得随意砍伐和移植;要给古树名木留有足够的地上和地下生长空间,在一般情况下,树空半径应达1―3米。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园林部门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在城市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都要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不得对其生长造成不良的影响和留下隐患。
第七条 奖罚:
一、对经常浇水、松土、施肥、补洞,积极防治病虫害,养护树木正常生长,维护设施完好,防止危害树木生长的任何行为和事故等方面作出优良成绩,或检举揭发破坏行为有功者,给予五百元以下奖励。
二、对于不负责任,管理不善造成轻微损害者,赔偿损失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严重损坏者,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上述罚款措施,由市、区城建部门执行。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由各保护管理单位从绿化经费项目中列支。对于公共场所、私房院落的古树名木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拨专款列支。市、县(区)建设部门所收赔偿费和罚款只能用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林业部门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要经常进行保护好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古树名木的珍贵价值,自觉地爱护古树名木,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制止各种破坏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