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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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于2012年6月4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访问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坦巴耶夫在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阿坦巴耶夫总统。

  双方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吉双边关系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无论世界形势如何变化,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都将是两国外交的优先方向。双方愿共同努力,开创中吉关系发展的崭新未来。

  为此,并为推动中吉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声明如下:

  一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此次访问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建交20周年。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关系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目前,两国高层交往密切,政治、经贸、人文合作不断发展。

  2002年6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两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新世纪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双方确认,巩固和深化中吉关系是两国外交优先发展方向,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

  双方指出,相互尊重、平等互信、相互帮助、互利合作是中吉关系发展永恒的原则。双方将恪守上述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两国建交以来签订的各项协议,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推动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指出,政治互信是中吉关系的基础。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密切交往的势头,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推动两国政府、立法机构,以及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全面沟通与合作,不断巩固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继续在涉及对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稳定和安全以及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问题上相互给予坚定支持。

  吉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尊重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吉人民为维护本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安全所做的努力,并愿为吉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中方高度评价并坚定支持吉方为打击中亚地区“三股势力”所做的努力。

  双方重申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有损对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双方强调,两国开展安全领域合作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双方将共同努力,维护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威胁、新挑战方面的核心作用。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维护和促进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未来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合作纲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的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间、部门间双边合作委员会是保障双方各领域合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机制,是双方就双边和重要地区和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的有效渠道。

  双方愿继续加强两国国防部门间的磋商、协调与合作,以有效应对影响地区安全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执法部门的协调行动,共同打击毒品走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活动,加强武器和爆炸物管控。

  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贸易、投资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打击非法移民活动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认为,两国在防灾救灾领域保持高水平合作,发展势头良好。为保障安全应对紧急情况,应加强双方有关部门在防灾救灾问题上的建设性对话。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经贸合作对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建立在互利原则基础上的经贸领域合作发展潜力巨大,并强调应按照各自国内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经贸合作和包括相互投资在内的投资领域合作。

  双方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两国企业在本国境内,包括边境地区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国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双方认为,加强中吉边境地区合作对于丰富和促进中吉友好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尽快研究制定《中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为两国毗邻地区开展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双方重视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对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作用,将加强交流与协商,推动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吉方感谢中方多年来给予吉方的各种援助,这对推动吉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方表示,将继续给予吉方力所能及的帮助。

  双方认为,应加强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农业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交通领域合作能够促进经贸关系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愿优先加强该领域合作。

  双方认为,尽快实施中吉乌(兹别克斯坦)铁路建设符合两国及其他中亚国家的利益。鉴此,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双方表示,愿推动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继续为企业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双方将开展环保领域的合作,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确保包括跨界水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双方表示,愿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研究在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地区实施“上海合作组织小区”项目问题。

  双方将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信息和青年政策领域的联系,全力支持两国互办文化日。

  四

  双方将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就相关问题继续加强外交协调,就推动双方重要倡议给予相互支持和帮助。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本地区当前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其活动有利于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中吉两国的共同目标。

  双方积极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巩固成员国睦邻友好、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及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事业中所做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加强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保障地区发展和提高成员国人民福祉。

  吉方高度评价中方担任主席国期间为巩固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所做的贡献。中方相信吉尔吉斯共和国能够成功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下一任主席国,并顺利举办本组织2013年峰会,愿给予吉方积极支持。

  五

  双方表示愿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开展协商和协作,同其他有关国家共同努力,维护中亚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感谢中方对其访华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吉尔吉斯共和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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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11/W020121112310715464785.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12年6月5日






附件:
依托 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 加强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 ( 以下简称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 ) 的 管理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 , 各有侧重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 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 , 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 研究制定国际标准 、 国家和行业标准 , 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 , 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 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 机 制和 “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 的 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项目 、 基地 、 人才相结合的原则 , 国家 相关 科技计划 、人才计划等 , 应优先 委托有条件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承担 。
第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 , 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 ( 以下简称科技部 ) 是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 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 .制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发展方针和政策, 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
3 .编制和组织实施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总体 发展 规划。
4 .批准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 建设 、调整、撤销等, 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 .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 ,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 是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的主管部门 , 主要职责是:
1 . 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与运行 管理的方针和政策 ,支持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发展。
2 .指导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运行和管理, 组织与 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3 . 配套落实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 所需的 经费、政策等 相关条件。
4 . 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 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 与 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 . 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 ,并提供相应的 人员、经费 、 设施 、 政策等 保障 , 解决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组织招聘和 聘任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主任, 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学术委员会主任 和委员 ,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 .对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 调整意见 。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根据 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 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 、 有重点 地择优 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 发挥其 引领 、 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 满足下列条件:
1 .符合国家 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 ,开展 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
2 .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 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
3 .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 .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和 集中 的科研 用房。
5 .依托单位须为 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 . 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 .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 并报送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 ,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 ,择优 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 后 , 依托单位 面向国内外公开 招聘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 制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计划 , 经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科技部 。 科技部组织 建设计划 可行性论证 ,通过后 予以 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 一 般 为 2 年 。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 , 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 ,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 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
第十 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 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 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 ; 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 建设期超过 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 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 岁。
第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每届 任期 5 年 , 每年在 岗 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 连任不超过 2 届 , 特殊情况 需 报主管部门批准 。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 仍需执行公开 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 , 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学术指导 组织 ,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 、 研究方向 、 重大学术活 动 、 年度工作计划和 总结 等 。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 和 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 , 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 高校 、 科研院所 、 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 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 同一位专家 不得 同时担任三个以上 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学术委员会 成员 。委员 每届 任期 5 年 , 每次换届 比例在 三分之一 以上 , 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 员 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 固定人员 为签有劳动合同的 研究人员 、 技术人员和 少量 管理人员 , 固定人员数量应在 50 — 150 人之间 ; 流动人员包括 客座研究人员 、访问学者 、博士后 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 研 人才队伍建设 , 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 ,加大国内外优秀科 研 人才的引进力度 , 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 研究生的 培养 ,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 企业 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 ,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 宜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 ,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 围 绕 主要任务 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 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 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 。 实验室 的仪器设备 、实验材料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 国家重点 实验室 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 , 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 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 加强产学研合作 , 鼓励科 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 , 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 , 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当重视科学普及 , 向社会公众特别是 科研、教学单位 开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当加强知识产权 的创造 、 保护 与运用 。 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 、 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 , 软件 、 数据库 、 专利申请 、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 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 加强 实验记录 、 数据 、 资料 、 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 、 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 开展多种形式的 学术交流活动 。 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 、 项目合作 、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 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 , 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 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 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 年度考核情况 , 科技部 会同 主管部门 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进行 现场 检查 , 发现 、 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 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 组织 对 企业国家重点 实验室 进行定期评估 。5 年为 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 若干 领域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第三十九条 评估 主要 对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 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 具体 包括 : 研究水平 、 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 人才 队伍建设 、 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等 。 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 , 科技部根据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定期评估成绩 , 结合年度考核情况 , 确定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评估结果 ; 对评估成绩差 、 不符合要求的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 予 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 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 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 , 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 、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确有需要更名 、 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 提出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任 或 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 的 , 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 , 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 与运行 ,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 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统一命名为 “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英文名称为 “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 。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等字样用于广告 、 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 , 或用于非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 取消 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 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 试 行 。 《 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 [2006]559 号)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抓好预算执行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2008]3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

  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今年以来,中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有效保障了抗灾救灾、灾后重建和各项重点支出的需要。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特别是项目执行进度仍然偏慢。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要求,全面推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重要性的认识。一些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进度缓慢,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效益低下等问题,而且影响到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应当引起高度重视。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灾后重建、“三农”、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技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重点支出的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预算单位要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意识, 转变“重分配、轻管理”的观念,建立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制,着力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切实负起严格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履行预算执行管理职责,提升预算执行管理水平,要将预算执行管理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三、建立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编制的有效衔接。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将当年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结余情况、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预算编制统筹考虑。对连续年度安排的项目,如当年未能执行或未能全部执行,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压缩项目支出预算规模。

  四、努力夯实预算执行管理基础工作。预算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指标、已批复用款计划及资金支付数进行全面认真地账务核对和梳理,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上报,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要根据部门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等上报,提高用款计划上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进度支付资金,加强账务核算和资金支付管理等环节的基础工作。

  五、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预算单位要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密切关注基层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加强与项目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定期将预算执行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预算执行的分析、监督和信息反馈机制, 切实解决申报预算时积极主动、预算执行工作进展迟缓的问题。

  六、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情况通报机制。财政部将适时对一级预算单位实行预算执行情况考评、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综合考核,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执行管理问题较多或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同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领导参阅。

  七、规范资金使用,避免“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应牢固树立依法理财和厉行节约的理念,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重原则,规范本单位和系统内资金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