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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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政发[2012] 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定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用于农业的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的镇、乡、村之间经相关部门核定价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载客运输车船;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区从事载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等。公共交通车船不包括出租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船,可在当年6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新购置车辆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税款从车辆购置当月起计算,未在规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代扣的车船税,应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加强代收代缴税款的管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扣缴义务人签订代收代缴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实际代收税款5%的标准支付代收代缴手续费。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配合税务机关核查车辆完税情况,并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车辆纳税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八条 各级车船登记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履行职责,并会同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信息统计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甘政发[2007]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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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高航海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交通运输厅(交通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交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交通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直属有关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有关文件,切实履行国际海事组织《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全面提高航海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航海类专门人才,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航海教育的重要意义

  1.发展航海教育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海上运输承担着我国90%以上的国际贸易和50%以上的国内贸易运输任务,有力地支撑了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航运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更加突出。航海教育承担着培养航海类专门人才的重要使命,在航运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重要作用。

  2.航海教育对我国开发和利用海洋、巩固海防、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航海教育具有岗位针对性、国际通用性、法律规定性和国防军事性等特性。航海教育各有关方面应从开发和利用海洋、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上运输业发展以及适应海上国防事业需要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健全完善航海教育管理体制

  3.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同管理航海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两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工作的有关政策,共建高校航海类专业(包括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等,以下同),共同指导航海人才培养工作。

  4.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标准和专业规范。将航海类本科专业和高职高专专业作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审批此类专业的设置时要听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5.建立航海教育与航海职业资格制度有机衔接的体制机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设置的航海类专业进行质量审核管理,高等学校必须通过质量审核管理,其航海类专业毕业生才能参加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对质量体系运行良好、人才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学校,按有关规定授权其进行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实操评估工作。

  三、推进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6.完善航海类专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结合航海科学技术发展和航运业实际情况,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7.大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设置航海类专业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航海院校)组织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和“航海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加强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分(学时)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30%,加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

  8.加强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交通运输类教学指导专家组织要组织航海院校制定航海类专业英语教学大纲,建立航海类专业英语水平测试体系,推动航海类专业课程实行英语教学,提高学生的英语运用能力。

  9.注重航海类专门人才的海员素质养成教育。航海院校应积极营造校园航海文化氛围,加强学生航海体能和心理素质的训练,强化学生纪律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应采取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实行半军事管理等有效措施,促进航海类专业学生海员素质的全面养成。

  四、切实改善航海类专业实践教学条件

  10.进一步加大航海教育办学经费投入。各航海院校的举办者应切实履行办学责任,确保航海教育办学经费的投入随着国家教育投入的增长而稳步提高。

  11.改善航海类专业教学条件。各航海院校应将新增教育经费重点投入到航海类专业,根据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种类齐全和适应航海新技术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设备和设施,确保实践教学有效进行。

  12.加强实践教学条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建设一批航海类专业点,重点加强校内外航海教育实验实训基地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推动航运企业增设船舶实习舱位、接收学生上船实习;积极推进组建国家实习船队。

  五、加强航海类专业教师队伍建设

  13.完善航海类专业教师管理制度。组织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任职条件。航海院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完善教师分类管理和分类评价办法,根据航海类专业的特点制定航海类专业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评审、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办法。

  14.加强“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航海院校应定期安排从事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上船任职,保证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续有效。鼓励学校聘请航海实践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的船长、轮机长担任专、兼职教师。组织制订航海类专业教师培养计划,重点解决航海类专业教师船员适任证书持证和师资紧缺问题。

  六、做好航海类专业招生与就业工作

  15.完善适应航海类专业特点的招生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吸引优质生源地学生报考航海类专业,继续实行航海类专业按艰苦专业提前录取的招生政策;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全部航海类专业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招生计划要向西部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航海院校应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热爱航海、身心素质好的考生报考航海类专业。

  16.促进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就业。鼓励航海院校加强与航运企业和海员外派服务机构的合作,实行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采用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金、改善船员工作条件等措施,吸引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上船工作。组织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保障航海毕业生权益,进一步拓宽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到境外航运企业就业的渠道。

  七、积极开展航海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17.鼓励航海院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引进国外先进航海教育资源,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举办航海教育的先进理念和经验,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支持航海院校招收境外学生、开展境外办学,提高我国航海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八、弘扬航海文化,传承航海文明

  18.加强航海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支持航海院校建设一批航海文化教育基地;定期组织航海院校夏令营、实习船出访、航海和海洋文化主题报告会以及航海知识与技能大赛等活动。航海院校应利用世界海事日、国际海员日和中国航海日活动等契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广泛开展航海文化宣传活动,弘扬中华优秀航海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商标注册人不断向我局投诉,反映有些地方的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将其注册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如Gucci专卖店、奔驰汽车专修店、迅达电梯专营店等。“××专卖店”、“××专修店”、“××专营
店”等,应当是该商标注册人指定销售其商品或提供其服务的营业场所。商品销售网点和服务站点,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自使用“××专卖”、“××专营”、“××专修”等字样,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由
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依法制止。现通知如下: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他人不得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企业名称或营业招牌使用。
二、商品销售网点和提供某种服务的站点,在需说明本店经营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业务范围时,可使用“本店修理××产品”、“本店销售××西服”等叙述性文字,且其字体应一致,不得突出其中商标部分。
三、凡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将上述字样作为企业名称内容的,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二款予以纠正;凡将上述字样作为营业招牌使用的,应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请各地接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专项检查,对本辖区内有上述行为的店铺进行清理,并于1996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