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28:10   浏览:93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的重大项目落户宜春,加速兴工强市,促进产业升级,建设幸福宜春,市政府决定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集方式。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称 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设立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征集处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

凡有意向我市提供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携带拟引荐企业相关资料,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登记备案,并由该办安排本市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接、洽谈。

第二条 线索界定。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仅指引进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由宜春辖区以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招商引资线索为围绕引进上述重大项目牵线搭桥、提供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提供了有效线索,并对双方的投资合作行为直接承担了引见、介绍、咨询和联络等职责的引荐人,包括市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引荐团队。

引荐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引荐前在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进行了登记备案;(二)提供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三)引荐经过与成效得到了本市对接机构的认可;(四)引荐人身份经投资商书面认可。

第四条 奖励标准。凡向我市提供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本市对接机构赴所引荐的企业考察、洽谈后,取得了以下成效的,可认定为有效线索,并由市政府给予专项奖励。

1.考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首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所引荐的企业具有投资我市重大项目的相应实力,赴宜春投资愿望强烈;(二)介绍、安排、引荐企业总经理以上高层与我市进行了接触、洽谈;(三)引荐企业与我市首次接触后一年内成功签约。

2.签约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引荐人再次奖励10万元人民币:(一)签约后二年内建成投产;(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标准;(三)投产时实际进资超过项目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额50%以上。

3.引荐企业签约时为“世界500强”排行榜榜单内工业企业的,以上奖励翻倍。

项目其他招商引资奖励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受益县(市、区)财政对引荐人照常奖励。

第五条 奖励认定。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发改委、审计局、财政局以及本市对接机构等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联合认定。

第六条 奖励申报。引荐项目签约后,引荐人即可申请首次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可申请再次奖励。申请奖励时,引荐人须到市重大项目推进办填写《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引荐经过与成效的文字说明;

3.本市对接机构对引荐经过和成效的认可证明及相关资料(申请首次奖励时须提供投资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次奖励时须提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资金到位证明等)。

第七条 奖金兑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直相关部门的联合认定意见,核准奖金数额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引荐人。

第八条 引荐团队所获奖金的分配由其自行商议。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构项目及引荐人的,除追回所发奖金外,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市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认定和奖励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重大项目推进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
宜春市公开征集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线索专项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奖励资金理由:


申请奖励的证明材料(附件附后):
申请奖励金额:


部门联合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财政局核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政府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沪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96年8月1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旗县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 第五条 对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 第六条 以河流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双方在疏导水流、治理河道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界线经营的国营农、牧、林、渔场及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确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必须经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扩大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因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引发边界争议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双方人民政府必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争议,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因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土地、耕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治理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河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开荒、滥垦草原引发的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毁林、砍伐树木引发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边界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条 与外省、外盟市接壤的旗县区,因资源权属争议而与外省、外盟市发生争议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客观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第十条 对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界桩划分单双号,由界桩两侧各方分别管理,双方应当分别指定与界桩相近的嘎查村派专人进行管护。
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任何一方不得超越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挑动群众械斗的方式解决越界侵权问题,破坏生产和生活设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策划、组织或默许、纵容、授意他人挑起群众性械斗的,由人事、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