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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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


省财政厅: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附件: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资产评估机构在江西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江西省范围外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在江西省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江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评估师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复函》(赣计收费字[2003]82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
  备注

  1
  100以下(含100)
  10
  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100以上-1000(含1000)
  4.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1.2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8

  5
  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
  0.15

  6
  100000以上
  0.10


  收费说明:

  1.计件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2.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按上表规定的分档差额计费率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经评估双方协商,评估收费总额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的收费总额上浮幅度可提高到30%。

  3.对无形资产、企业上市、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杂的资产评估业务,经双方协商同意,根据评估项目、时间要求、风险责任等因素,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

  

二、计时收费标准

  

  档次
  

  计费类型
  

  收费标准
  

  备注

  1
  助理人员
  180元/小时
  1.计时收费标准实行按档收费,经评估双方协商,每档可上下浮动20%。其中,证券评估业务收费可上浮30%。

  2.此标准为不含开展业务所需差旅费、误餐补助等的收费标准,有关差旅费用由机构与委托方另行约定。

  2
  注册评估师
  260元/小时

  3
  合伙人、部门经理
  480元/小时

  4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600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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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评比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


关于2009年度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评比情况的通报

财金【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根据《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财金[2005]43号),我部对36个地方财政厅(局)和35个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报送的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进行了严格的考核打分,并结合各单位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制、报送及使用的有关情况,综合确定考核结果,对以下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一、地方财政部门先进单位:福建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广东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北省、甘肃省、浙江省、天津市、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波市、广西壮族自治区。

二、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先进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此通报。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评议机关作风不妨由民间机构来进行

            杨涛


1月4日,元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2005年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会议通报了该省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在回收的10312份评议表中,对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满意的占54.73%,基本满意的占44.57%,满意率达99.3%。(《人民日报》1月6日)
不管怎么说,让群众来评议机关作风比起以往不让群众评议强得多,这样至少让机关和机关领导和干部有紧迫感,增强服务意识和对民负责的精神,促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项措施。
但是,说实话,看到这个“满意率达99.3%”的新闻,让我啼笑皆非。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交锋、协调、妥协不可避免。政府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处于风口浪尖,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占有充分的信息,决策难免存在失误,加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水平低下和存有私心,政府的工作不可能百分之百让群众满意,只能尽量让大多数人满意。然而,江苏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竟然是这种众口一致、接近100%的满意率,让我们对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在作秀,不免产生合理怀疑。
实际上,这么高的满意率的背后,其根子很有可能就是源于评议的程序上出了问题,对政府机关进行评议的组织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会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怀疑这一评议的的公正性。因为,我们很难想象进行评议的的政府机关会让政府机关本身在评议中满意率低下,给政府机关形象抹黑。因此,组织进行评议的政府机关完全可能在圈定评议访谈的对象、从、问卷设计及调查实际操作等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提高满意率的安排,从而让各方面皆大欢喜。
因此,我们不妨换换思路,在对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评议时,既由群众来评议也由群众来组织评议,这样组织者的中立性就能更令人感到可信。我们看到,在西方一些国家,就存在许多民间调查机构,对总统、议员侯选人进行民间调查和测验等等,这些侯选人也很看重这些民间调查的结果,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导向。我们国家近些年来,也在经济等领域出现了一些独立的民情、民意的调查机构,对一些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的现象进行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对决策者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治领域,在对政府机关的作风评议上,至今却没有引入民间调查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当然,无论是由政府机关本身来组织还是由民间机构来组织作风评议,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绝对化,因为群众的信息存在不全面及易受情绪化驱使,使评议结果可能失真。因此,作风评议的结果是一种重要的评判机关和机关干部工作业绩的衡量指标,但是,又不能绝对化,正如有学者所说:“同时,干部考核任免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不能简单地把群众评议结果直接取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要将之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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