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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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

威政发〔2010〕5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六)审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科技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国土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社区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以及自然垄断经营商品或服务的收费标准或价格调整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七)审议重大建设项目与工程,特别是市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八)审议市政府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和调整,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处分意见;

(十)审议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市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坚决防止和纠正违法的行政决策。

(二)科学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研究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必要时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三)民主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政府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四)决策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公开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法制、调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规范性文件审查和调查研究服务。

第七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决策,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原则上不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市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审议。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九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

(二)各市、区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第十条 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定具体的承办单位。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其自身为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根据重大事项决策目标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目标明确、科学务实、内容详尽、可操作性强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要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确定主导方案。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需要对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的,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初步拟订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后,要广泛征求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副市长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由承办单位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有关组织进行论证,论证报告作为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涉及公众利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对改革中缺乏经验的重大事项,可以在个别市区、行业、企业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正式的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建议方案要进行风险预测,不得有决策资料失真或过时、必要信息遗漏、真实情况被隐瞒或歪曲以及需要保密的信息被泄露等情形。

第十六条 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承办单位要专题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市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拟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该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就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请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原决策方案进行调整,填写《议题提报单》,确定列席单位名单,并逐一征求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再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研究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

(二)承办单位的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国内其他城市有相同或相似决策事项的,需提供有关参阅资料。

第十九条 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前,须报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未做深入调查研究、未广泛征求有关各方意见、未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以及未报分管副市长审签同意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不得提报市政府研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查承办单位提交的重大决策方案,严格把关,凡不符合提报要求的,一律退办。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需提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属部门或分管副市长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提出不再提报的建议;

(二)是否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调,对未协调的,退回承办单位继续协调办理;

(三)政策界限是否明确;

(四)文字是否条理清楚、言简意赅、观点鲜明、措施可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按照轻重缓急排出先后顺序,由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市长审定。



第三章 决策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二)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汇报的,除特别紧急事项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三)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到会的,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研究。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审议程序为:

(一)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会议作重大事项背景、决策主要内容、备选方案以及各方意见的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提问;

(二)分管副市长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要本着“集思广益、各抒己见”的原则发表意见;

(四)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事项分别作出通过、原则通过、重新修改完善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决策方案时,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派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与会人员和相关部门。会议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利用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定决策执行单位,并督促其按期抓好决策事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要明确具体承办责任人,积极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及时上报办理结果,不得推诿和拖延。对需长期推进的事项,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全年的落实情况;属于时限性较强的事项,要按照督办时限要求,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因重大事项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导致重大事项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变更或终止,但在市政府批准之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执行重大事项决策。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决定终止执行或者变更重大事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与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将重大事项决策的全过程纳入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和保障行政效能的情况加强监督,对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失误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超越重大事项决策权限,不按规定向市政府提报重大事项决策方案的;

(二)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影响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

(三)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依据错误的;

(四)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决策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偏离重大事项决策目标和内容的;

(六)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

(七)其它导致决策失误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在为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解除委托,并追究相关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在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并快速处置各类重大事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

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市政府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汇总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上报的重大事项,并按程序报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阅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突发事件。

我市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市密切相关的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市人大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全市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1.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2.拟召开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市长、副市长出席的活动;

2.拟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活动;

3.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的接待;

2.国内外重要媒体的接待。

(六)其他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较大级别以上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报告,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威政发〔2008〕44号)的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接报。

(二)重要工作事项的报告,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政府。

(三)重要会议的报告,要至少提前1周报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以及协助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要求上报市政府相关会议研究。

(四)对于重要活动的报告,凡需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要提前1个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提报活动举办方案。

重大活动需要市长或副市长出席的,至少提前1周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或向市长、副市长以及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副主任)汇报。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组织的重要外出考察活动,应提前1周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五)重要接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程序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

第六条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审签上报的有关文件。主要负责人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条理清楚、言简意赅。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督促检查,不定期汇总、通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市、区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或越级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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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
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与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可适当放宽。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 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一条 来深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市科技局确认的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深入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即可向市住宅局申请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优先安排在市、区两级的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10分投档。
第十七条 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6月6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提高管理水平,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部直属机关实际,现就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信息公开就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粘合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扩大基层民主、提高行政能力、凝聚发展合力;阳光是最好的“稳定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领导干部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和谐稳定;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党中央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民务实清廉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大力推进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部党组把开展“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作为发展党内民主、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不断加大推进力度。部直属机关司局和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进一步把“以公开促监督”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引领,围绕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大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以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为监督重点,以建立完善各项信息公开制度为根本保障,以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直属机关为核心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抓好制度落实,营造和谐环境,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群众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努力营造科学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

  依法依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公开,使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公开工作按照党纪国法,在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运行。

  真实公正。尊重和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落实中央和部党组关于党务政务等信息公开的各项规定,维护信息公开的严肃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真实情况向广大党员群众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可信、准确公正、及时有效。

  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和效果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和难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做到既方便党员群众的知情参与,又保障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采取多种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三)目标任务。通过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平台,扩展信息公开内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以信息公开和责权清晰为主要特点的民主监督制约机制,各项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部直属机关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树立。

  三、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加强“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要不断加大党务、政务、财务、事务等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围绕对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以及群众所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来进行。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干部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职工工资及津贴调整、执行各类补贴及奖金分配情况;干部职工医疗、住房等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以及落实情况;干部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结果和上级对单位绩效考核、奖惩情况等。

  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不廉洁行为的关键环节。包括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人员引进和接收过程中有关环节的情况和最后结果;大宗物品采购、公共财产使用、专项活动经费使用等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基本建设招投标、重大课题及业务委托过程中有关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涉及项目审批各个环节运行情况和最后结果等。

  事关单位发展的重大事项。包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单位年度主要财务指标、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制度和各项收支使用情况;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工作分工等有关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廉洁自律情况等。

  其他工作情况。制度规定的各项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以及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不违反国家相关保密规定、适于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进一步畅通信息公开的渠道。坚持因内容而宜、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简便及时、利于监督的原则,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信息公开途径,扩大公开范围,增强监督效果。在坚持完善和有效运用会议、公示栏、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传统公开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网络建设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加快内网建设速度,推进内网全面运行。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程序。遵循“事前征求意见、事中通报情况、事后反馈结果”的基本程序,注重实效,规范有序,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不为公开而公开。负责信息公开的主要职能部门,事先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初步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实行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正式公布。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保证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四)进一步强化信息公开的时效。建立信息公开时间与内容相适应的制度,做到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长期公开与阶段性公开相结合。固定内容(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等)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日常业务、日常花销等)定期公开,一般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年度工作目标进展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工资津贴调整、专题会议等)及时公开,一般在工作结束3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以公开促监督”工作,重点在落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党务、政务、事务、财务等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四、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能否取得更大成效,关键在于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是否重视和身体力行。各级领导班子要将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工作布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深入下去。

  (二)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进“以公开促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内容,增强党员和群众的责任意识,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与“以公开促监督”工作中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报道工作动态,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把各类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年底统一进行考核。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各单位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