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08〕55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建设、价格、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五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成片建设和分散联动建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新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小区,在土地挂牌出让时,由政府确定同步捆绑建设比例为20%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并相应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销售。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十条 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需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市区户口必须在3年以上;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700元;
(三)无住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中未购买过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住房,并且未享受过一次性住房货币化补贴。
已在淮北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受上述第(一)、(二)条款限制。
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款项后,该房产性质视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原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确实需要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继续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其出售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后,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 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其他相关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需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可提前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执照;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收回其住房。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国质检动[2003]19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
003〕19号)精神,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
及时、有序、高效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
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总局制定了《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
急处理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局立即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同时将
本单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实施方案报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003年7月4日
附件:
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证在进出境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有序、高效
地进行封锁、控制和扑灭,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
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的适用范围和主管机构
(一)本预案适用于进境、出境动物检疫发现的重大疫情。
(二)进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
病、寄生虫病名录》中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出境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
(三)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施工作。
(四)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总局
主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有关司(室、局)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国家
质检总局进出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设在动植物检疫监
管司,负责日常工作。
(五)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疫情监测、预防、控
制工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好控制疫情所需的经费支出、同时要做好物资、设
备、技术和人员的储备;在实施预案时做到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有效控制。
二、疫情的确定
(一)进境动物疫情,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
验和疫苗标准手册》,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准”确
定。
(二)出境动物疫情,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物疫病诊断标
准”确定,必要时参考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出版的《诊断试验和疫苗
标准手册》。
三、直属局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小组。
各局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分管动
物检疫工作的领导、有关处室、分支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进境动物疫情检出情况、出境动物疫情监测和疫情检出情况,决
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2.制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的计划,指挥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预案的具体工作;
3.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疫情的情况,协调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以
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动物疫情对外解释口径。
(二)技术小组。
各局分管动物检疫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由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人员、技术人
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技术小组,根据需要,也可请其他单位专家参加有
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进出境动物做好疫情监测、收集、分析等工作;
2.根据实验室检测、动物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调查等确定动物疫情,并
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动物疫情动态,提出动物疫情防治建议;
3.根据进境、出境动物发现疫情的具体情况,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
域,提出控制、封锁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4.负责对防疫人员和疫情控制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小组。
各局根据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和人员情况,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
理执行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的封锁;
2.负责对进出控制场所的车辆、人员、场地及有关物品的防疫消毒;
3.组织实施对控制场所内染病动物和同群动物的扑杀、销毁,对动物产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监视疫情动态,向领导小组报告疫情进展及处理情况;
5.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保障小组。
各局根据有关部门职责,由行政、财务、后勤服务等部门,组成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保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并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负责储备或紧急采购处理疫情所用疫苗、药品、诊断试剂、有关器械
等物品;
3.负责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交通工具;
4.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进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确定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
1.控制场所是指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所;
2.控制区域是指一旦由于隔离检疫场所管理不严,而造成疫情可能扩散
的区域。
(二)疫情通报。
1.在进境动物检疫中,确定截获重大疫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防疫措
施,在最短时限内上报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如果疫情有可能威胁控制场所以外的地区,应立即通知地方政府兽医
主管部门,并报地方政府,由地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控制区域的范围并采
取相应控制措施。
(三)对控制场所的措施。
1.对控制场所采取封锁措施,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控制场所。所有
出入控制场所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
出入。
2.对控制场所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产品,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进行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3.对控制场所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对
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配合当地兽医部门对控制区域实施控制措施。
(四)应急措施停止。
按规定对控制场所进行了严格的防疫处理后,即可停止实施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处理措施。如果划定了控制区域,控制区域的措施的停止,由所在地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五、出境动物重大疫情的控制措施
(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场所,是指出境动物饲养场所、或出境动物隔离
检疫场所;出境动物疫情控制区域由当地兽医行政部门确定。
(二)出境动物检疫发现重大疫情,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
即通报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三)禁止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出境。对控制场所周围5
公里范围内的出口动物饲养场进行疫情监测,对发现疫情的饲养场,禁止动物
出口,并向当地兽医行政部门通报。
(四)配合当地兽医行政部门对控制场所和控制区域采取的紧急控制措
施。
六、其他事项
1.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局的动物检疫业务工作,制
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
2.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