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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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现印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doc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第三条 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共十三类,分为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统称地质调查,下同),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液体矿产勘查(不含石油)、气体矿产勘查(不含天然气)、固体矿产勘查(统称矿产勘查,下同),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航空地质调查、遥感地质调查、地质钻(坑)探、地质实验测试(统称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下同)。地质勘查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或甲级、乙级。
第四条 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
第五条 具有乙级矿产勘查(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详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预查、普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具有乙级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各个勘查阶段的矿产勘查工作。
第六条 具有乙级、丙级地质调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应当按照本类别地质调查项目对勘查技术人员和勘查设备仪器等要求,从事相应的地质调查工作,高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优先。
第七条 具有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从事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可以委托低一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为其提供专业勘查技术服务(不含地质实验测试)。委托地质实验测试的,应当委托相同或以上地质实验测试资质等级的地勘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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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加,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部署和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要做到人员、编制和经费三落实。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确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同级爱卫会报告履行委员部门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统筹协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农村改厕工作;

(三)负责开展城市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

(四)拟订全市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块块管理,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责任制。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每年4月“爱国卫生月”制度。爱国卫生月的重点是解决当地社会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部署全年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提倡和推行建立“周末卫生劳动日”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责任制度;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制订建设规划,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按期达到各项目标和指标,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第十一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建设规划、文明镇(村)建设,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建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省、本地区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争创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健康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的人力、物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亿万人民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社会卫生规定,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卫生行为,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二)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公共设施;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除“四害”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二)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和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三)市、县(区)和城镇要建立专业消杀机构或专业队伍,对公共场所四害孳生地进行常年消毒,同时面向社会,对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消杀消毒工作和自行落实病媒生物控制预防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保证除害杀灭效果。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除害活动。

(四)凡在本市生产经营卫生杀虫器械,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其生产经营必须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五)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

(六)建立建全四害孳生场所一本帐和四害密度调查与消、杀、灭效果考核一本帐,实行科学除害和科学管理。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县(区)爱卫办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各级爱卫会颁发统一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八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资料,接受检查,对不履行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规[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住房保障水平的重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重要措施,是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和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通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认真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对未来几年住房建设进行调控和指导的主要依据,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以及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是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落实部门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编制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做好前期调研、专题研究、规划编制等工作。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一是要以国家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以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二是要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发展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要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

  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在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人民政府要在进一步总结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在6月底前制定并公布2008年至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城市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深入调查,科学确定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统计与分析任务重。做好这项工作,要加强全面调查,建立城市居民住房现状及动态管理档案,加强科学分析和预测。各地要充分利用住房现状调查的既有成果,参考城市住宅的保有量、成套情况、空间分布、产权状况、户均人口、户籍家庭数、流动人口居住情况、居民收入、居住需求意愿等情况,结合本地资源与环境等约束条件,人口和住房需求结构变化趋势,以及旧住宅改造、城市拆迁、市场需求和政策因素等,统筹研究确定住房结构、居住用地空间布局、设施配套和建设规模。

  三、突出重点,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要求

  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要根据本地住宅需求情况,落实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合理确定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和住宅供应规模。要把普通住房供应作为主要内容,突出强调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即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及其他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等的建设目标、建设项目、住房结构比例、土地供应保障措施等,并提出包括新建、存量住房利用等多种渠道的综合解决方案。

  住房建设规划的成果由规划文本、图册与附件组成。规划文本应包括总则、住房发展目标、住房用地供应目标与空间布局、住房政策、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附件应包括规划说明、研究报告与基础资料。

  四、加强监督,明确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把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过程,近期建设规划中落实项目用地、建设时序和进度安排情况,以及住房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情况等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位。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对规划编制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不力、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城市,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确保其按要求及时完成编制及报备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