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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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办〔2010〕12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第3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滁州市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BT项目融资建设,是指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投资人投资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并由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按协议回购(即“建设—回购”)的投融资建设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BT项目(包括延期付款等项目,下同)谈判、BT项目协议以及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

第四条 BT项目运作程序

(一)编制BT项目计划;

(二)开展BT项目前期工作;

(三)完成施工图设计;

(四)编制并审查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五)发布融资采购公告;

(六)确定投资人;

(七)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八)签订融资建设协议;

(九)确定施工企业;

(十)组织项目施工建设;

(十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二)编制竣工结算并组织审计;

(十三)项目回购;

(十四)项目运行管理。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BT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等部门提出BT项目资金筹措计划。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统筹编制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提出BT项目业主,报市BT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八条 以BT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负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批;市国土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的报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由项目业主根据政府采购规定,会同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招标局确定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委托设计合同应当约定: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合理、设计失误导致工程量变更并增加工程费用的,设计单位应按增加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BT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经业主单位组织复核后,提交市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等单位进行审核。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一条 BT项目投资人应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并进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接受市招标局监管。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的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二条 BT项目融资采购公告由项目业主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融资采购公告中应设定投资人资格等条件,但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排斥性、歧视性等限制条款。

第十三条 BT项目投资人应满足融资采购公告设定资格条件,并应以自有资金和中长期融资能力作为项目建设投资保障。

第十四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商务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进一步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 BT项目谈判主要内容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六条 商务谈判小组依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并形成报告,最终确定投资人排序,并起草BT项目融资协议。

第十七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审查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BT项目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BT项目协议签订



第十九条 BT项目协议分为项目融资协议书和单项工程建设合同两部分。

第二十条 BT项目协议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BT项目融资协议书,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鉴证。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由项目业主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重点局)与投资人或施工企业签订。

BT项目协议应当约定投资人不得用该BT项目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反担保。



第五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应在滁州市设立与BT项目相适应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改变投资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BT项目施工企业应按法定程序,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投资人的确定按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及项目公司应在滁州市市区商业银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实行资金封闭运转。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提供切实可行的月度、季度、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实现投资计划所采取的保证措施,以保证银行监管专户中工程用款所需资金及时到位、足额支付。

第二十四条 在市城投公司设立BT项目前期费用专户,对BT项目前期费用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安排适度资金用于BT项目前期费用,该资金由市城投公司一并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BT项目建设监理由项目业主招标择优确定,受业主委托行使监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市建委、市重点局成立专门组织,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进度、质量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BT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定期报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投资人必须切实履行合同,按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工期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预算,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中须项目业主和投资双方共同定价的工程材料,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公开招标。招标以项目业主为主导,业主和投资人共同在市交易中心组织,应及时进入招标程序,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付款方式、供货时间、保证金等条件,不得以延期付款或另加其它费用等方式招标,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条 投资人和施工企业不得擅自对建设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如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转包和分包的,应当报项目业主批准,但主体工程一律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三十一条 BT项目建设必须按设计文件实施,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及跟踪审计机构会签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监察、审计、招标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对BT项目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和工程质量。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 BT项目一般以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作为计价依据。投资人负责编制并提交工程竣工结算;项目业主负责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对账,并编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市财政局负责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确认。市审计局组织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作为确定投资人对BT项目实际投资的依据。



第六章 BT项目回购及移交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投资人应按协议向项目业主指定的机构移交BT协议项下的全部建设工程及所有权。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约定回购日2个月前,向市政府提交回购申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回购资金的筹措,并按协议约定拨付给市城投公司,市城投公司负责将回购资金及时支付给投资人。



第七章 BT项目保障及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BT项目还款保障机制。采用BT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建设,应量力而行。属于市政府财政还款的项目,应根据政府建设财力状况,实行动态平衡。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措施,确保BT项目回购资金按时支付。市国土局及相关部门应落实经批准作为BT项目还款保证的土地计划。

第三十八条 建立BT项目财务跟踪监督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全过程跟踪审核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和评价投资人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评估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 建立BT项目沟通协调管理机制。界定项目业主、投资人、施工、监理、咨询、设计、审计等参建各方的责权范围,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畅通沟通协调渠道,理顺相互关系。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控。BT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人及施工企业在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工期、资金到位和使用、转包及分包方面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可抗力除外,具体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项目业主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投融资建设权,并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建立BT项目责任追究制度。项目业主、协办单位、有关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BT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和建设过程中有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的,除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项目的相关业务。

第四十二条 建立BT项目风险防范预警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风险防范必须贯穿于BT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重点做好投资人及施工企业信用风险、项目控制风险、金融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设定风险预警指标,加强风险调查和监测,编报预警报告,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发生。完善风险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风险识别、评估、预警、转移、回避、退出机制,确保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等有关单位定期会商,分析BT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还款风险及时调整BT项目计划。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局、市城投公司、项目业主等单位定期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报告BT项目运作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各县、市、区的B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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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执行统一的标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
注: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Rjp≥0;
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
m为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月份;
n为缴费积累年数;
a为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
二、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取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附 有关计发办法的说明
1.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是在假定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作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计算个人基金帐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需要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计发办法。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为年增值率12%,因此,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按《计发办法》的规定,从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2%计息。若1996年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年增值率8.8%,个人基金帐户积累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计息。
3.为便于实际计算,现分别编制出年利率为8.8%和12%的复利终值表(见附表一、二),根据各次缴费的积累年月分别查出相应数据与对应缴费金额相乘,再将所得的积相加,扣除3%的管理服务费(乘以0.97)后,即得积累总额。然后由积累总额计算出领取标准。现就个人积累总额及领取标准的实际计算举例如下:
例1.某人1940年5月6日出生,1991年7月12日缴费1000元,1992年9月10日缴费2000元,1993年1月3日缴费2500元,1994年5月7日缴费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满60周岁,要求领取养老金,若现行年增值要求12%不变,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前三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此段应以年利率8.8%计息,由题意,前三笔缴费到1993年12月底积累期分别为2年5个月、1年3个月、11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227、1.112、1.081;从1994年1月1日起,计息利率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时间为6年5个月,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2.073。
第四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后,应以年利率12%计息,此笔缴费积累期为6年,查12%复利终值得数据1.974,则
积累总额=0.97〔(1000×1.227+2000×1.112+2500×
1.081)×2.073+3000×1.974〕
=18117.86(元)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18117.86=156.4(元)
例2.在例1中,若1996年6月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8.8%,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根据题意,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应分为三段,从第一次缴费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按12%计息,从1997年1月1日起按8。8%计息。
前三笔缴费在8.8%计息期(前期加后期)积累时间分别是5年10个月、4年8个月、4年4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636、1.483、1.442;这三笔缴费在12%计息期积累时间为3年,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1.405。
第四笔缴费在8.8%和12%计息期内积累时间分别为3年5个月、2年7个月,分别查表得数据1.335、1.342,则
积累总额=0.97〔(1000×1.636+2000×1.483+2500×
1.442)×1.405+3000×1.335×1.342〕
=16398.38(元)
月领取标准=16398.38×0.008631526=141.5(元)
复利终值表(一) 年利率8.8%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07 1.015 1.022 1.029
| 1 |1.088 1.096 1.104 1.112 1.120
| 2 |1.184 1.192 1.201 1.210 1.218
| 3 |1.288 1.297 1.307 1.316 1.326
| 4 |1.401 1.412 1.422 1.432 1.442
| 5 |1.525 1.536 1.547 1.558 1.569
| 6 |1.659 1.671 1.683 1.695 1.707
| 7 |1.805 1.818 1.831 1.844 1.858
| 8 |1.964 1.978 1.992 2.007 2.021
| 9 |2.136 2.152 2.168 2.183 2.199
| 10 |2.324 2.341 2.358 2.375 2.392
| 11 |2.529 2.547 2.566 2.584 2.603
| 12 |2.751 2.772 2.792 2.812 2.832
| 13 |2.993 3.015 3.037 3.059 3.081
| 14 |3.257 3.281 3.305 3.329 3.352
| 15 |3.544 3.569 3.595 3.631 3.647
| 16 |3.855 3.884 3.912 3.940 3.968
| 17 |4.195 4.225 4.256 4.287 4.318
| 18 |4.564 4.597 4.631 4.664 4.692
| 19 |4.965 5.002 5.038 5.075 5.111
| 20 |5.402 5.442 5.482 5.521 5.561
----------------------------------------------------------------------------
----------------------------------------------------------------------------------
5 6 7 8 9 10 11

----------------------------------------------------------------------------------
1.037 1.044 1.051 1.059 1.066 1.073 1.081
1.128 1.136 1.144 1.152 1.160 1.168 1.176
1.227 1.236 1.245 1.253 1.262 1.271 1.279
1.335 1.345 1.354 1.363 1.373 1.382 1.392
1.453 1.463 1.473 1.483 1.494 1.504 1.514
1.580 1.592 1.603 1.614 1.625 1.636 1.648
1.720 1.732 1.744 1.756 1.768 1.780 1.793
1.871 1.884 1.897 1.911 1.924 1.937 1.950
2.035 2.050 2.064 2.079 2.093 2.107 2.122
2.215 2.230 2.246 2.262 2.277 2.293 2.309
2.410 2.427 2.444 2.461 2.478 2.495 2.512
2.622 2.640 2.659 2.677 2.696 2.714 2.733
2.852 2.872 2.893 2.913 2.933 2.953 2.973
3.103 3.125 3.147 3.169 3.191 3.213 3.235
3.376 3.400 3.424 3.448 3.472 3.496 3.520
3.673 3.699 3.725 3.751 3.777 3.803 3.829
3.997 4.025 4.053 4.082 4.110 4.138 4.166
4.348 4.379 4.410 4.441 4.471 4.502 4.533
4.731 4.765 4.798 4.831 4.865 4.898 4.932
5.147 5.184 5.220 5.257 5.293 5.329 5.366
5.600 5.640 5.680 5.719 5.759 5.798 5.838
----------------------------------------------------------------------------------
复利终值表(二) 年利率12%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10 1.020 1.030 1.040
| 1 |1.120 1.131 1.142 1.154 1.165
| 2 |1.254 1.267 1.279 1.292 1.305
| 3 |1.405 1.419 1.433 1.447 1.461
| 4 |1.574 1.589 1.605 1.621 1.636
| 5 |1.762 1.780 1.798 1.815 1.833
| 6 |1.974 1.994 2.013 2.033 2.053
| 7 |2.211 2.233 2.255 2.277 2.299
| 8 |2.476 2.501 2.525 2.550 2.575
| 9 |2.773 2.801 2.829 2.856 2.884
| 10 |3.106 3.137 3.168 3.199 3.230
| 11 |3.349 3.513 3.548 3.583 3.618
| 12 |3.896 3.935 3.974 4.013 4.052
| 13 |4.363 4.407 4.451 4.494 4.538
| 14 |4.887 4.936 4.985 5.534 5.083
| 15 |5.474 5.528 5.583 5.638 5.593
----------------------------------------------------------------------------
----------------------------------------------------------------------------------
5 6 7 8 9 10 11

----------------------------------------------------------------------------------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76 1.187 1.198 1.210 1.221 1.232 1.243
1.317 1.330 1.342 1.355 1.367 1.380 1.392
1.475 1.489 1.503 1.517 1.531 1.545 1.559
1.652 1.668 1.684 1.699 1.715 1.731 1.747
1.850 1.868 1.886 1.903 1.921 1.939 1.956
2.073 2.092 2.112 2.132 2.151 2.171 2.191
2.321 2.343 2.365 2.388 2.410 2.432 2.454
2.600 2.625 2.649 2.674 2.699 2.724 2.748
2.912 2.939 2.967 2.995 3.023 3.050 3.708
3.261 3.292 3.323 3.354 3.385 3.416 3.447
3.652 3.687 3.722 3.757 3.792 3.826 3.861
4.091 4.130 4.169 4.208 4.247 4.286 4.325
4.582 4.625 4.669 4.713 4.756 4.800 4.843
5.131 5.180 5.229 5.278 5.327 5.376 5.425
5.747 5.802 5.851 5.911 5.966 6.021 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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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25日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1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办法

  (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5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提出议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的2个月内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负责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收集,交由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整理提出。

  第三章 制定计划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汇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包括项目、理由、重点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机构等。

  第五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视察或者专题调研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通知“一府两院”。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具体工作由相关机构负责。

  “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主动协助、密切配合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由相关机构汇总整理,形成专题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一府两院”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五章 审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对专项工作报告稿的修改意见,连同“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稿,一并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的审议结果,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反馈“一府两院”。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 “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相关机构及时整理,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形成审议意见。审议意见的内容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或决议由常委会办公厅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决议的执行情况报告后,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提出进一步整改建议,并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跟踪检查。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决议执行情况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人大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