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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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54号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
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九日
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推进梅州城区绿化美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含梅江区、梅县新县城)的园林单位(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梅州城区园林单位(小区)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绿化委员会、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办公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电话:2302006)。
第四条 园林单位(小区)每两年评审一次,并将是否获得市“园林单位(小区)”称号作为市“文明单位”评审的重要条件。
第五条 评审园林单位(小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小区总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领导重视,人员落实;
(三)绿地率30%以上;
(四)绿化覆盖率35%以上;
(五)绿化景观良好;
(六)绿化管理到位;
(七)完成全民义务植树任务。
第六条 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自评总分8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
(二)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单位(小区)的审核并向市评审小组推荐;中央、省属驻梅单位和市直单位由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评审小组推荐;
(三)评审小组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授予“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
第七条 评审按下列标准打分:
(一)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10分)。良好计10分,一般计5分,差计0分;
(二)绿地率30%以上(2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如扣至0分则不得参与评审;
(三)绿化覆盖率35%以上(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3分,最低扣至0分;
(四)绿化景观(30分):
1、精心设计、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环境优美(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2、绿地乔木、灌木、草地配置合理,做到黄土不露天(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3、园林小品有艺术,与环境相协调(8分)。良好计8分,一般计5分,差计2分,无计0分。
4、利用栅栏、围墙、花架、阳台、露台等设施发展垂直和空间绿化(6分)。良好计6分,一般计4分,差计2分,无计0分。
(五)绿化管理(15分):
1、养护管理效果良好(10分)。
(1)植物生长良好,无死株(3分)。每发现一株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绿地设施完好,无破坏(3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3)绿化空间卫生洁净,无烟头等垃圾、废物(2分)。每发现一处扣1分,最低扣至0分。
(4)病虫害控制率90%以上(2分)。每下降2%扣1分,最低扣至0分。
2、没有擅自改变、占用单位绿地的现象(5分)。发现一处扣5分,发现两处以上(含两处)的,扣6 —10分。
(六)义务植树(10分)。积极完成市、县(市、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得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
第八条 对获得“园林单位(小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小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评审小组对已获得“园林单位(小区)”的单位或小区,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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