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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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责任指标,结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在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时间区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它支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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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
  近期,中央企业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2年2月20日,鞍钢集团公司所属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在浇铸大型铸钢件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事故,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2月23日,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梅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8万立方米转炉煤气柜维修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煤气中毒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3月2日,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南京油运紫金山船厂正在维修的长航荣海号轮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2人受伤。这些事故反映出部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以下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一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个别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岗位;一些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较为严重;对重大危险源辨识不全,监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
  二是安全交底不规范。少数企业不执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制度或执行不严格,特别是对交叉作业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参与作业的各方不清楚存在的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是现场管理不严格。一些企业作业现场管理不严格,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且得不到及时制止和处罚。
  四是安全教育不扎实。不少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仍流于形式,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五是源头控制不到位。有些企业在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控制把关不严,对供应商质量源头控制不到位,对分包商或协作队伍管理方式粗放,以包代管、管而不严,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屡禁不止,给安全生产工作留下严重隐患。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各中央企业要全面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4号)的要求,细化处罚标准,对违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追究责任。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并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大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新方式、新方法,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勘探、设计、研发、测试、技术方案制定等初始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推行标准化管理,加强过程管控和审核,把好第一道关口;要加强供应链管控,建立健全供应商资格审查、产品准入、能力评价、业绩再评价和退出机制,把好原材料、元器件和设备的入口关;要加强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管理,做好资质审核,加强过程管控,将分包商和协作队伍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管而不严和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
  三、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要求,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现场管理,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率先实现安全达标;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梳理,查找不足,不断改进和完善。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要求,建立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加强对危险源的分析和监控,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各中央企业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突出行业特点,紧紧抓住高危作业和重大危险源,不断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要突出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并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企业要立即予以排除;对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地企联动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应急管理责任,并加强地企应急救援联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享区域应急资源,加强应对重大事故灾难区域一体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共同应对事故灾难的水平。要整合应急资源,加大投入,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援装备建设,强化救援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要加强预案衔接,落实预案报备制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和相关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和应急处置效率。
  六、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对中央企业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央企业所属各级企业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审定工作细则(试行)

卫生部


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审定工作细则(试行)

1988年12月21日,卫生部

为搞好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申报、考核、审定工作,确保企业升级审定工作的质量和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水平。根据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级企业审定办法(试行)》,结合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申报
1.申报国家级的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其考核产品的质量、物质消耗、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指标,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标准》,企业管理工作达到《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升级管理工作要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申报。
2.鉴于生物制品检定周期较长,各所在申报国家级企业前八个月要提出预报,向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预报升级考核的产品及考核产品在本企业年度总产值中的比例。如因情况变化,企业要求更换考核的产品时,可在申报前六十天内办理更换手续,但更换的考核产品必须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
3.从1989年开始,每年的第一季度内为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申报国家级企业时间。
4.申报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要填写《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申报表》(由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考核期内企业自检报告。
(2)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关于升级考核产品的质量检定报告及有关产品质量考核标准的证明材料:
(3)企业计算物质消耗的主要依据;
(4)企业财务年度决算报告;
(5)其它有关企业升级考核的材料或凭证。
二、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考核与考查
审定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主要分为考核与考查两部分:
1.考核。主要是依据《国家一级二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标准》,考核与确认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自检和抽检)、物质消耗、经济效益等项指标有关数据和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主要包括:
(1)各项指标是否达到等级标准;
(2)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和凭证是否完整、真实;计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出具报告或证据的机构是否合格;时间是否正确;
2.考查。主要是根据《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升级管理工作要求》,对企业进行考查。其中计量、能源等项委托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查,其它管理工作方面由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组织考查。考查时应征求企业所在省(直辖市)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3.考核与考查前1个月,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将考核考查程序中规定的企业准备事项通知企业,原则上按期将所有考核考查项目1次审定完毕,不搞预审或重审。
4.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审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10月前后进行。
三、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审批
国家二级、一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由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审批,报国家加强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企业体制司备案。国家特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由国家加强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和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企业体制司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四、其 它
1.企业升级审定工作一律按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制定的《国家一级二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标准》和《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升级管理工作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2.做好审定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定程序,审定工作严格按规定时间进行和结束。
3.参加考核与考查的工作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慎重地做好审定工作,遵守《企业升级考核审定纪律(试行)》。
4.企业申报的各项材料,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在申报过程中的,立即取消申报资格;已经审定定级的,由审批部门撤销定级称号。
5.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不搞“终身制”,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如发现产品质量下降、物质消耗上升、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不能保持企业所处等级的要求,审批部门可发出通报,令其限期扭转。措施不力,年度复核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降级或撤销称号。
6.本细则适用于生物制品工业企业。
7.本细则由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企业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卫生部生物制品研究所工业企业申报企业升级考核制品自检复检情况统计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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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 检 结 果 |临近效期效价复检结果 |
|申报考核制品名称|考核年度生产批数|----------------------|--------------------------|
| | |合格批数|合格率(%)|复检批数|复检合格率(%)|
|----------------------------------|----------------------|--------------------------|
|主管所长(签字) |检定处处长(签字) |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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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生物制品研究所申报企业考核制品情况统计表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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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名称|复 检|国家二级生物制品| 复 检 结 果 | |
| | | |----------------------| 备 注 |
| |批 数|工业企业质量标准|达标批数|达标率(%)| |
│----------------------------------------------------------------------------│
|主管所长(签字) |单位盖章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安全生产考核指标①
根据《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生物制品工业企业的行业特点,确定生物制品工业企业中安全生产指标考评内容为:
1.企业在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死亡事故致死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事故3人以上(含3人),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死亡1人,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者,经省、直辖市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可以不影响升级:
(1)伤亡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工作岗位,确属偶然,并非管理不善。
(2)甲方企业暂时性派人到乙方企业帮助工作,发生死亡事故,责任不属于甲方,应由乙方负责的。
2.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发生无伤亡人员的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发生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的无伤亡人员的较大经济损失事故2次以上(含2次)的,不能升级。
3.企业升级考核年度和申报期间发生由于重大的活毒(菌)事故,造成人员试验室感染隔离治疗的,不能升级。
4.已进入国家级的企业,发生上述事故,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要求的,由审批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1年内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指标的,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发生特大事故的,立即撤销其国家级企业的称号。
企业升级的安全工作必须按以上规定进行认真考评,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者,取消升级资格。
①根据卫生部(88)卫药字第63号文规定,本《指标》作为国家一级、二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考核标准第五项,原(88)卫药字第37号颁发的《国家级生物制品工业企业标准》中附件四“生物制品工业企业升级管理工作要求”第九项“安全生产”一条即被废止。(1988年12月21日卫生部发布)